但以理書第六章拾穗
【但六1】「大利烏隨心所願,立一百二十個總督,治理通國。」
「總督」:參三章二節的詮釋;大利烏委派他們在全國各區協助管理區內的事務。他們主要的工作包括:第一,為王徵收稅項(拉四13);第二,防止區內居民造反。──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暫編註解〕“一百二十個總督”。大利烏的一百二十個助手。
總督。亞蘭語為'achashdarpan(見但3:2注釋)。在大利烏一世改制組之前,波斯帝國省區行政的若干詳情尚不清楚。希羅多德(iii.89)說大利烏一世設立了二十個大省作為帝國的主要劃區。每個大省又被分為小省。大利烏的碑文顯示了不同的大省總數(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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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說明國王在他的統治期間可能變動了大省的數目和規模。有些希臘史學家用“總督”來指職務較低的官員,正如但以理用它來指省長那樣。參斯1:1薛西斯時期設立的127個省。
大利烏 (參五31)這位大利烏被認為是繼剛比西斯的波斯王(Darius
I、Hystaspes 522~486 B.C.)。本來他是剛比西斯的侍從官,在剛比西斯自殺後他得到軍隊的擁護敉平高馬達的叛變,自稱為王。他以兩年的時間東征西討,終於統一全國。大利烏一世雄才大略且有組織的能力,為要控制波斯的統治階層的權力鬥爭,他建立了總督制度。他將全國劃分許多行政區,每個行政區設置總督去負責管理該區的事務,以達到分層負責的職效。這種制度也可平衡中央集權和地方自主間的衝突情勢。大利烏統治下的波斯帝國達到極盛時期。主前四八六年他遠征希臘,戰敗而死。
隨心所願 大利烏在統一全國後便可隨心所願,為所欲為。在這裏隨心所願是指他設立總督的制度。這個制度可能是大利烏挖空心思所想出治理全國的制度。
一百二十個總督 Satraps 可譯為總督或省長。大利烏將全國劃分為一百二十個行政區或省分。每個行政區設置總督來負責整理該區的事務。這些總督是由國王指派波斯或瑪代貴族來充任。各省的省長或總督有半獨立的主權,可任意指揮其所屬的官員。他們也受監視於國王所指派的軍事長官。此外。他們還得向國王特使報告該區重大的事情。
學者對波斯帝國一百二十個行政區的數目表示懷疑。斯一1指波斯有一百二十七個省分。現時學者大部分同意歷史家希羅多德認為波斯全國可能只有二十個省區(大利烏自己所刻的碑文有廿一、廿三,和廿九個總督的記載。)
1-28 獅坑中的神跡:本章的歷史年代可能較第9章略晚。但以理當時已達八十高齡,再度位居高職。
【但六1 瑪代人大利烏】已知的歷史人物之中,大利烏大帝之前並沒有另一位名叫大利烏的人物,但大利烏大帝在時間上卻是太後期了。由於巴比倫失陷後的統治者是古列,部分學者認為瑪代人大利烏和古列是同一個人(見六28)。其他人則提出大利烏是率領波斯軍進入巴比倫之司令官烏格巴魯(Ugbaru)的別名(或王號)。這人是古提翁(Gutium)的總督,因此很可能是瑪代人(但他在巴比倫陷落後三個星期逝世)。此外,又有一名古巴魯(Gubaru)被任命為巴比倫的總督,亦有人提出可能是大利烏。但除了古列之外,還有誰有資格稱為王(6節),卻是很值得質疑的一點。巴比倫失陷時他也大約是六十二歲。但古列是波斯人,不是瑪代人,並且是剛比西斯(不是亞哈隨魯,參九1)的兒子。必須進一步的資料,才能肯定這人的身分。──《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六1 一百二十個總督】波斯帝國的主要行政區域單位是行省(satrapy,或譯「總督轄區」)。其數目介乎二十至三十一之間。因此經文所指的,必然是較低級的行政總督(這是希臘史料對他們的稱呼)。──《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六2】「又在他們以上立總長三人,(但以理在其中)使總督在他們三人面前回覆事務,免得王受虧損。」
「立總長之人」:「總長」監察總督的工作,一個總長管治約四十個總督。
「免得王受虧損」:指稅項的損失,4意即減少了收入;大利烏王害怕各區的總督貪污,竊取所徵得的稅項。──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暫編註解〕“免得王受虧損”。即經濟上的損失。因此他希望找一個象但以理那樣值得信任的人。
「總長」:為負責監管公務員的首長。
總長三人。這個行政單位在聖經以外的文獻中沒有提到。關於波斯帝國在大利烏一世之前的組織形式,我們絲毫沒有當時代的文獻證據。
但以理在其中。KJV版為“但以理為首”。 “首”字在但2:9;4:19;7:5
16中譯為“一”字。這位元年邁的先知很快就因忠心的服務而有了顯要的地位。
免得王受虧損。這裡生動地描寫了波斯帝國組建周密的行政體制的原因。關於帝國的體制為了防止歲收和其他損失而採取的措施,參拉4:13-16。
總長 Sarach 這字在舊約中除了但以理書外,沒有在其他地方出現。它和波斯
Sarak(chief)有關。總長是國王的助理,督促各地區省長所呈報的事務。史料沒有顯示波斯有三位總長,可能是作者自己所想像的觀念。被擄的但以理是三位總長之一。讓人奇怪的是,波斯王朝怎能讓被擄的外國人擔任如此重要職位。從尼希米,以斯拉,和約瑟的經驗,這不是不可能的事。有關這種問題實在沒有真正的歷史價值,不必花費時間和篇幅來討論它。
免得王受虧損 三位總長能協助國王處理政事,使國王不必為雜事所困擾。且他們的職責即為幫助國王維護國王的權益。
【但六3】「因這但以理有美好的靈性,所以顯然超乎其餘的總長和總督,王又想立他治理通國。」
〔暫編註解〕但以理「美好的靈性」表現在其忠心耿耿、一絲不苟的辦事態度,以及處變不驚的信心上,以致神的名在外邦中再得榮耀。(參25-27)
美好的靈性。這不是第一次王室注意到但以理擁有特殊的“靈”。尼布甲尼撒曾見證但以理擁有“聖神的靈”的(但4:8)。太后在伯沙撒最後一夜與他談話時也重申了這句話(但5:11)。她在同一場合叫人注意到但以理有“美好的靈性”(但5:12)。這種靈性無疑是自然顯示出來的,不僅表現在能“釋謎語”(但5:12),而且表現在堅貞不渝,忠於職守,言行正直上──這些在當時的公職人員中都是罕見的。大利烏對這位年邁的政治家,巴比倫帝國黃金時代的倖存者稍有認識,就確信但以理是新帝國首席行政官員和王室顧問的明智人選。
美好的靈性 這不是現時人們所理解的「靈性」,而是指超然的智慧和卓越的才能(參五12)。因為但以理比其他的總長更有智慧和才幹,使他獲得國王的器重,想提升他治理全國。這節提供這些政敵陷害但以理的理由。他們嫉妒他,企圖謀害他,為要獲得更多的權勢。
【但六4】「那時總長和總督,尋找但以理誤國的把柄,為要參他,只是找不著他的錯誤過失,因他忠心辦事,毫無錯誤過失。」
「把柄」:法律上可控訴的理由,與下文的「錯誤」是同一個字,恰如新約所稱的「罪狀」(太廿七37)。
「毫無錯誤過失」:此處的「錯誤」與上一句「找不凓他的錯誤」的「錯誤」是不同的亞蘭文字。此處應是指工作上的錯失(參拉四22,六9);──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暫編註解〕但以理誤國的把柄。國王提拔但以理擔任國家最高的行政官員,無疑地出於王室和帝國的利益。但他沒有注意到瑪代波斯貴族們在發現了一個猶太人,一個巴比倫從前的高官竟佔有了他們本想佔有的官職而自然產生的嫉妒心理。
毫無錯誤。儘管但以理已經八十多歲的高齡了,仍然能準確地履行政府的職責,別人找不出他的錯誤過失。這是由於他個人的廉潔,以及他相信天父永不失效的引導。對他而言,愛神和事奉神比生命更加重要。他從小就嚴格遵守健康的定律,無疑使他擁有了超過同齡人的活力。
尋找但以理誤國的把柄 但以理的政敵為要陷害他,便尋找他在政治上的任何錯失。誤國的把柄是指對國王忠貞的問題或是處理國家大事的任何失職和錯失。
為要參他 意思是想要陷害他。但以理的忠誠和卓越的辦事能力,使他的政敵無法找到任何把柄來控告他。
除非在他神的律法中 除非從但以理的宗教生活凓手,否則找不到任何把柄。他神的律法是指猶太人的律法。這和第8節所說瑪代和波斯人的例互相對立;兩種不同的宗教表現兩種不同的生活態度。這就像耶穌的時代,該亞法和其他宗教領袖無法從耶穌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上找出其犯罪的事實,便從他的宗教生活尋找可控告他的理由。
【但六5】「那些人便說:我們要找參這但以理的把柄,除非在他神的律法中就尋不著。」
〔暫編註解〕他們仔細瞭解了但以理的習慣,嚴密觀察他如何對待同事和下級,認真審核了他的檔案,都沒有發現可以指控他違規的把柄。然而但以理的敵人發現他從來不參加巴比倫廟宇的崇拜,和任何異教的禮儀。他們一定注意到他每個安息日,就是“他神的律法”所規定每週休息的日子都不在崗。他們無疑推定他定時的祈禱與他履行職責有衝突。
【但六6】「於是總長和總督,紛紛聚集來見王,說:願大利烏王萬歲。」
〔暫編註解〕總長和總督。不一定帝國所有的省長都就此事聚集在國王面前。朝見國王的顯然只是那些嫉妒但以理職位的人。如果所有的人都為此事召集在一起,王可能會產生懷疑,特別但以理又不在其中。陰謀者們可能認為,少數幾個人向王提出請求,要比他們等到帝國各地所有的首長都聚集在國王面前更具欺騙性。
萬歲。見但2:4注釋。
總長和總督 不只是其他的兩位總長在排斥嫉妒但以理,其他的總督(大都是皇族和貴族)也參與這個權力鬥爭。因他們不能忍受外國人爬在他們的頭上耀武揚威。所以他們相聚,陰謀設計要陷害但以理。從本章7節的經文看,參與陰謀者不只是總長和總督,還有謀士和巡撫等其他官員。
【但六7】「國中的總長,欽差,總督,謀士,和巡撫,彼此商議,要立一條堅定的禁令,〔或作求王下旨要立一條云云〕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甚麼,就必扔在獅子坑中。」
「國中的總長,欽差,總督,謀士,和巡撫,彼此商議,要立一條堅定的禁令,〔或作求王下旨要立一條云云〕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甚麼,就必扔在獅子坑中。」
〔暫編註解〕國中的。這無疑地是一個謊言,因為不大可能徵求所有官員的意見。
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麼。這樣的法令在波斯人中是沒有見過的。波斯人是以宗教寬容而著稱的。我們無法想像居魯士這樣的人會簽署這種法令。但瑪代人大利烏顯然有著不同的背景。我們不大聽說瑪代人宗教寬容的事。波斯國王居魯士曾重建各國被巴比倫人所摧毀的廟宇,說明他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情感和習俗。在另一方面,大利烏一世則宣稱,他的前任偽王斯默蒂斯,一個瑪代的巫師,在西元前522年大約半年的統治時間裡,曾摧毀神廟,表現出不寬容的精神。雖然不能一概而論,我們仍可以推定瑪代人,至少是他們的一部分統治者,在宗教寬容方面比不上波斯人。
人們也注意到,在一個月之內只能向國王祈求的命令,雖然是針對但以理的,但也可能與過去瑪代民族的宗教習俗有關。這種習俗賦予國王以神的尊榮。希羅多德(I.199)說瑪代已知最早的國王之一台奧賽斯就曾讓自己成為他臣民敬畏的對象。他不讓一般人看見,為了使百姓相信他不是凡人。就連波斯國王有時也願意接受神的尊榮,所以他們在埃及允許把他們的名字神化。象形文字稱岡比西斯為太陽神“瑞之子”,稱大利烏為“神之子”。所以我們不必如某些考證學者所主張的那樣,把但6:7所提到頒佈法令的史實推遲到羅馬皇帝的時代。
獅子坑。當時歷史上的文獻和藝術品經常描繪古代埃及,亞述和波斯等國的國王狩獵的場面。狩獵的對象主要是獅子,也包括豹,野牛和大象。文獻記錄藩王常將所捕獲的野獸作為貢品獻給他們在美索不達米亞的宗主。這些野獸養在動物園內,作為國王霸權的象徵,並讓國王和他的朋友觀賞。儘管波斯時代的文獻記錄中沒有把犯人扔給野獸吃掉的實例,但卻提到本來比較人道的波斯國王下令採用的非常野蠻的死刑方式。
要立一條堅定的禁令 這個陰謀是他們假藉堂皇的理由鼓動國王,訂定一條臨時法令。這是一條宗教性的法令,規定全國人民在三十天內不得向任何神明或任何人祈求禱告,祇准向國王祈求,違反禁令者應扔進獅子坑處死。表面上,但以理的政敵使國王相信這個法令可以使國王有效地控制全國,使全體人民團結一致,表現他們對國王的忠誠。實質上,他們利用這個法令要謀害但以理;他們知道但以理的宗教生活習慣,要從他的生活找出和這臨時法令相抵觸的把柄來謀害他。他們無權任意立法,所以共同進見國王鼓催他訂定特別法令。堅定的禁令表示不可更改,應嚴格執行的法令。
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甚麼 除了國王以外,不可向任何神明崇拜祈禱,不可向任何人祈求膜拜。在三十天內,國王代表一切的神明受到如神一般的崇拜。在近東的世界裏,國王常被認為是半神半人或有神子的本質。這種對國王的崇拜在羅馬和希臘時代更加普遍。安提阿哥四世在羅馬為人質時,深受這種神聖國王崇拜的影響。由他自封的名號為「伊皮法紐」(Epiphanes
神的顯現或化身)可見一斑。以色列的律法是禁止人崇拜任何人或任何偶像神明,只有上主才是他們崇拜的對象。
希臘七十士譯本在這詞句省掉了「人」這個字。事實上,「向任何神或任何人」只表示除了國王以外不可向任何神明祈禱崇拜。所以人們所祈求的當然是屬於宗教生活方面的事。雖然也有所謂「神人」或「神的化身」這樣的人物,但歷史上從來沒有任何國家禁止人民不可崇拜任何神明而只崇拜國王。因此,讀者應明白這是故事而不是真正的歷史。
獅子坑
【但六7 王的禁令】波斯君王毫無自我神化的傾向。再者,他們相信神明至為重要,不得漠視。即使是波斯的傳統宗教也有一日祈禱三次的慣例,祆教更把它改為五次。按照另一個解釋,大利烏被說服所下的命令,可能是針對某些宗教/政治的問題,用意不在禁止但以理(以及帝國中大多數人)所做的事。希羅多德記載對波斯儀式的形容,是說他們不用祭壇,也不起火。最重要的一點,是獻祭之時崇拜者不得為私人的事祈禱,只能為王和社群求福。──《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六7、17 獅子坑】將擒獲的獅子關在籠中,放出來供狩獵之用,是有案可稽的做法。然而現有的波斯文獻,卻沒有將人丟進獅子坑中的刑罰。較早期的亞述文獻,有將背誓者關進城中廣場的野獸籠裡,把他吞噬示眾的記載。主前七世紀的亞述文學,又把兇惡和滿懷敵意的大臣比喻為獅子阱。巴比倫的某篇智慧文學,則描述瑪爾杜克象喻性地封閉了獅子(欺壓者)的口(上了口套),使他不得再行吞噬。──《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六8】「王阿,現在求你立這禁令,加蓋玉璽,使禁令決不更改,照瑪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
「立這禁令、加蓋玉璽」:加蓋了玉璽的禁令是立時生效的法律,且是不能更改的。「加蓋玉璽」:可能是用王的戒指蓋印(斯八10),等於王的簽署。
「照瑪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這兩句話在本章出現了三次(本節與12、15節),以斯帖記也兩次指出瑪代和波斯的法例是不可以更改的(一19,八8)。相傳大利烏王三世在憤怒中定了愛子死罪,簽署文件後忽然後悔,想立刻收回成命;但是,根據瑪代和波斯人的法律,他不可以收回以皇帝身份簽署了的命令,終於鑄成大錯。──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暫編註解〕波斯的法律一經國王頒佈,不可更改,必須執行。比較《以斯帖記》一19;八8。
瑪代波斯法律那不可改易的性質,可見於以斯帖記一章19節和八章8節。
使禁令決不更改。關於“瑪代和波斯人”律法的不可更改性,參斯1:19;8:8。希臘作家也證實了這一特點。如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xvii.30)曾描寫大利烏二世對卡裡德莫斯死刑判決的態度。他宣稱國王在宣佈死刑判決以後,因審判中所犯的嚴重錯誤而懊悔和自責;但他無法取消他憑著國王的權柄所做的判決。
瑪代和波斯人的例。高級考證學者經常以《但以理書》的這種說法,作為它寫作年代較晚的證據,因為波斯人對以前帝國的控制權要超過瑪代人。他們聲稱這種說法只有在人們淡忘了當時實際的政治狀況時才會採用的。但當時代的文獻被發現以後,就證明這種高級考證的觀點是不正確的。這些文獻稱波斯人為“瑪代人”,並象聖經一樣稱之為“瑪代和波斯人”。楔形文獻還提到幾位波斯國王,不僅按習慣稱他們為“波斯王”,也稱他們為“瑪代人的王”。由於大利烏是“瑪代人”,侍臣在他面前提到國家的法律時自然會說“瑪代和波斯人的例”。
現在求你立這禁令,加蓋玉璽,使禁令決不更改 國王被要求做兩件事,立法令和在法令上蓋玉璽,使法令具有法律的權威性。或許國王為了國家的團結和那種飄飄如神的慾望,遂聽信讒言而頒佈了這道法令,並吩咐嚴格地執行。人會奇怪為何國王要頒佈這種重要的法令,卻沒有和但以理這樣重要的人物商量?我們知道這不是真正的歷史,而是深具戲劇性的故事。
照瑪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 這是瑪代波斯帝國的法律,古列大帝是這個帝國的開
【但六8 瑪代和波斯人的例】「瑪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的概念,除了但以理書和以斯帖記的記載以外,史料中再沒有其他的例證。但至少可以上溯到漢摩拉比時代(主前十八世紀)的一個傳統,是法官在作出判決之後,便不能修改。據此來看,本節所指的可能不是法律,而是裁決。希臘史料的記載互不相合。希羅多德表示波斯王有很大的自由改變主意,迪奧多魯斯則記錄了一個大利烏三世無法收回成命的案例。臣子的地位低於君王,當然無權推翻波斯王的法令,而王本人亦會覺得重新考慮既定的法令是很沒有面子的一回事。換言之,王室的行為準則排除了君王撤回命令的可能。──《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六9】「於是大利烏王立這禁令,加蓋玉璽。」
【但六10】「但以理知道這禁令蓋了玉璽,就到自巳家裡,(他樓上的窗戶,開向耶路撒冷)一日三次,雙膝跪在他神面前,禱告感謝,與素常一樣。」
「樓上的窗戶開向耶路撒冷」:「樓上」是指屬屋頂天台上的房間;以利亞寄居於撒勒法的寡婦家中,也是住在類似的房間內(王上十七19),使徒行傳也三次提到這種屋頂上的房子(徒一13,九37,二十8)。猶太人喜歡用一個指定的房間作為禱告室(比較撒下十八33)。
「窗戶開向耶路撒冷」是猶太人祈禱的習慣(參詩五7,廿八2),這可能是受了所羅門的禱文所影響,以為向凓耶路撒冷聖殿所獻上的禱告才蒙上帝的垂聽(王上八35、42;代下六34)。──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暫編註解〕被擄的人禱告時面對耶路撒冷,是照所羅門當日獻殿祝禱時所說的話而行(代下六38~39)。“一日三次”:看《詩篇》五十五17.
“向耶路撒冷”。大衛和所羅門提出的做法(詩五7;王上八30)。但以理的行為就是名正言順地不順從政府的例子(比較徒五29;羅一三1
2)。
面向耶路撒冷禱告的觀念自所羅門(參串),以後擄散居各地的猶太人多保存這項宗教習慣。
自己家裡。但以理的家可能是平頂的,象美索不達米亞古今大多數的房屋一樣。在屋頂的一角通常有一個房間,房間有通風的窗戶。這樣的房間是獨處的好地方。
他樓上的窗戶開向耶路撒冷。從埃裡潘蒂尼發現的一份亞蘭語草紙文獻中,也有同樣的說法。其中描寫一所房屋的上下都有 “敞開的窗戶”(考利,第25號,第6行)。另一份文獻說到一座房屋有“一扇窗戶開向兩個房間”(克萊琳,第12號,第21行)。但以理的窗戶開向耶路撒冷。他從小就離開耶路撒冷,可能再也沒有回去過。關於朝耶路撒冷祈禱的習俗,見王上8:33
35;詩5:7;28:2。
跪。聖經提到了祈禱的各種姿勢。我們看到神的僕人有坐著禱告的,如大衛(撒下7:18),曲身禱告的,如以利以謝(創24:26)和以利亞(王上18:42),站著禱告的,如哈拿(撒上1:26)。祈禱最常見的姿勢似乎是跪著。如以斯拉(拉9:5),耶穌(路22:41)和司提反(徒7:60)。
一日三次。在後來的猶太教傳統中,一日三次獻禱分別是從日出開始計算的第三(巳初)、第六(午正)和第九(申初)小時。第三和第九小時也早晚獻祭的時間。詩人遵循了相同的做法(詩55:17)。每日三次祈禱後來成了每一位正統的猶太人遵循拉比規矩的固定習俗(《塔古姆》之《祝福》iv.1)。早期的基督教會似乎也採納每天三次祈禱的習俗(《十二使徒遺訓》8)。
但以理知道了這道法令,但他仍然照其信仰生活的習慣,一日三次面向耶路撒冷,向他的神禱告。他知道政敵的陰謀,可是他仍然不顧死亡的威脅而堅持他的信仰。這種虔誠的信仰態度是流散於異邦的猶太人應學習的態度。那種忠貞不懼權威的精神是在迫害中的信徒應效法的。
這禁令蓋了玉璽 但以理知道國王制定了這道法令並已頒佈施行。他更知道這條法令是敵人的陰謀,他必須在王法和神的律法之間做個慎重的抉擇。他內心決定遵守神的律法,一日三次向神禱告和感恩。
就到自己家裏(他樓上的窗戶,開向耶路撒冷) 但以理處理政事後回到家裏,便上屋頂的閣樓小房,打開窗戶,面向耶路撒冷。這種屋頂小房是專作休憩和靈修的地方。
一日三次,雙膝跪在他神面前,禱告感謝與素常一樣 按照以色列傳統的習慣,自所羅門獻殿禱告後,以色列人喜歡面向聖殿禱告(王上八35;詩五7)。而在異邦的以色列人應面向以色列的土地禱告神。在被擄的時期以色列人更強調這種儀式的要求。所以一日三次向神獻上感恩(祭)和禱告是猶太人日常必須遵行的宗教習慣。那是虔誠的猶太人和神交通的重要時間。但以理依照往常的宗教生活,每日三次向耶路撒冷,向神感恩和禱告。他不理會國王所頒佈的禁令。他不是蓄意觸犯王法,而是他洞悉惡人的陰謀,而不屈服於惡勢力的挑戰,他不願意丟棄信仰,也不採妥協的方式來屈服於人。他選擇了苦難和死亡,表現凓他順服的信仰態度。
【但六10 一日三次向耶路撒冷禱告】所羅門聖殿之建造以降(王上八35),向著耶路撒冷祈禱已經是既定的慣例。律法並沒有規定以色列常例的祈禱次數。舊約和死海古卷都沒有在聖殿晨昏獻祭的模式以外,提及任何規範。如上文六章7節的注釋顯示,波斯的正常慣例是一日三次或五次祈禱。──《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六11】「那些人就紛紛聚集,見但以理在他神面前祈禱懇求。」
〔暫編註解〕陰謀者們不久就發現但以理不顧國王的禁令。不管有沒有禁令,這位神的僕人都認為自己應繼續堅持他日常的祈禱習慣。他認為神是他人生智慧和成功的源頭。上天的悅納對他而言比生命更加寶貴。他的行為是他信靠神的自然結果。
紛紛聚集,見……祈禱懇求 陰謀者派人監視但以理,發現他仍然按照過去的習慣向他的神禱告祈求。他們抓住機會,共同進見國王控告但以理。其控告但以理的理由是但以理向他的神祈禱懇求;那是臨時法令所刻意禁止的行為。在這裏,但以理向神求告感恩;而那些官員則懇求國王懲罰但以理。有些人自己不但不崇拜神,反而阻礙或迫害那些敬拜神的人。
【但六12】「他們便進到王前,題王的禁令,說:王阿,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甚麼,必被扔在獅子坑中,王不是在這禁令上蓋了玉璽麼。王回答說:實有這事,照瑪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
〔暫編註解〕實有這事 國王不自覺地落入奸人的圈套中,毫不遲疑地說實有這事,且那條法令是絕不會更改的。這是宮廷政治鬥爭中常見的現象。那些官員不先控告國王的愛臣,卻先以問題來壓住國王,然後,他們才控告國王的愛臣但以理違反法令的行為。他們脅迫國王做傷心的判決。
12節至15節是以會話的方式來表達。那些官員進入王宮謁見國王。首先,他們提醒國王所頒佈實施的法令內容,實施的時間和判刑的輕重等。他們提醒國王肯定法令的權威性和不可更改性。他們要以國王的「矛」攻其「盾」。
【但六13】「他們對王說:王阿,那被擄之猶大人中的但以理不理你,也不遵你蓋了玉璽的禁令,他竟一日三次祈禱。」
〔暫編註解〕他們說話的語氣表明他們對但以理的敵意和蔑視。他們沒有提他崇高的職位,只說他是外國人,是猶太俘虜。他們無疑希望借此使但以理有反叛王權之嫌。他們實際上是在問,一個國王所如此看重,本應對國王感恩戴德,嚴格服從國王諭旨的人,怎麼能如此無恥公然地藐視諭旨呢?他們想用這些話語使大利烏認為但以理即使不是背叛,也是忘恩負義的人。
那被擄之猶太人中的但以理 他們似乎不承認但以理的官階,而稱之為那被擄的猶太人但以理(二25,五13)。他們看但以理是被擄的外國人,為要使國王懷疑但以理的忠誠問題。
不理你 他們指出但以理不理會國王的法令,不尊重國王的權威,竟然故意違令而一日三次向他的神禱告。
【但六14】「王聽見這話,就甚愁煩,一心要救但以理,籌畫解救他,直到日落的時候。」
〔暫編註解〕國王看出了他們為他所設的圈套。當這些人提出法令的建議時,曾用諂媚的方法使年邁的國王同意了。國王當時沒有看出這些他所信任的人心懷鬼胎。現在他恍然大悟了。事情並不象他所想的那樣,可以增進他統治和個人的榮譽,而是使他失去一位真正的朋友和值得信賴的公僕。他想盡一切辦法,也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據,使他可以既拯救但以理,又維護瑪代和波斯律法不可更改的基本觀念。
就甚愁煩,一心要救但以理 終於國王知道那是惡人的陰謀,他感到憤怒且傷心。雖然他終日思考如何解救但以理,但礙於法令的不可更改性而徒勞無功。陷害但以理的陰謀成功地進行凓。
直到日落的時候 這是國王必須審判但以理的最後時限。最後,國王被迫判處但以理死刑,將他扔進獅子坑中。國王被惡人玩弄,不該頒佈那不合理的法令,致使他失去依為左右手的大臣。
【但六15】「那些人就紛紛聚集來見王,說:王阿,當知道瑪代人和波斯人有例,凡王所立的禁令,和律例,都不可更改。」
〔暫編註解〕在那個不幸日子裡,但以理的仇敵第二次來到國王面前。這一次是在晚上。他們等待判決的執行已經有好幾個小時了。當他們發現沒有什麼動靜時,就再次到國王面前,卑鄙要求處置他們的對手。他們知道自己有合法的權利要求處死但以理。法律上也沒有任何使他逃脫的依據。
【但六16】「王下令,人就把但以理帶來,扔在獅子坑中,王對但以理說:你所常事奉的神,他必救你。」
「你所常事奉的神」:「常」原指「不斷」,沒有停止過;但以理事奉上帝不是一曝十寒,乃是不間斷地由年少至年老都忠於他的上帝。
「他必救你」:或作「願他救你」(現中),從亞蘭文的文法結構來看,「他必救你」是較佳的譯法;──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暫編註解〕據聖經學者估計,但以理此時已年逾八十。王說他“所常侍奉的神”必能救他脫離獅子的口,見證他從青年到老年侍奉神忠心不渝。
“獅子坑”。在地下的大洞穴(24節),開口向上(23節),也可能在旁邊。
國王的話語與尼布甲尼撒在另一個相似場合所說的話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但3:15)。大利烏可能知道神在尼布甲尼撒和伯沙撒的時代所行的神跡。
你所事奉的神,他必救你 當國王試圖挽救但以理卻徒勞無功時,他便轉而期望但以理所敬拜的神會拯救他的忠實僕人。他必救你可能只是安慰的話語。事實上,這是作者所要宣揚的信息;在苦難和死亡的威脅中,以色列的神必會施行拯救。
【但六17】「有人搬石頭放在坑口,王用自巳的璽,和大臣的印,封閉那坑,使懲辦但以理的事,毫無更改。」
〔暫編註解〕搬石頭。目前尚未發掘出古代的獅子坑,因此我們無從對它進行準確的描繪。
封閉那坑。用國王和大臣的印封閉有雙重目的。它向國王保證,如果但以理沒有被獅子傷害的話,也不會被其他手段所殺害。大利烏希望但以理的神會拯救祂忠心的僕人脫離獅子的口,所以自然要採取措施防止那些想害但以理性命之人的干預。另一方面,印封也向但以理的仇敵保證,如果但以理沒有被野獸立即撕碎,也不可能有人來救他。大利烏的謀臣們可能擔心但以理的朋友或國王會在大家離開獅子坑以後把但以理從坑中救出來。因此他們的印和國王的印是用來確保石頭在夜裡不會被人挪移。
埃及陵墓的印封可以作為封閉洞口技術的例子。門最後一次關閉以後,就用泥灰封住,然後把印章蓋滿或滾滿未幹的泥灰上。封閉獅子坑也可能採取類似的方式。最有可能是滾柱式的印章。這在亞述人、巴比倫人和波斯人中非常流行。在美索不達米亞的每一次挖掘中都會發現許多這樣的印痕。
有人搬石頭放在坑口,王用自己的璽和大臣的印,封閉那坑 當但以理被扔進獅子坑中,執刑者命令人以大石頭封獅子坑的坑口,並在坑口的大石上封貼蓋有玉璽和大臣的印章的封條。有人在討論獅子坑的形態,但從這節,獅子坑是一個坑口向上的穴洞。在此,作者並沒有描寫但以理被扔進獅子坑時的情形,也沒有指出有多少隻猛獅在坑中。按照常理推測,人若被扔進猛獸的坑穴,便馬上會被野獸撕裂咬食。但作者為要使神蹟更具戲劇性,便在文中強調,有人以大石封住坑口,國王和法官在大石蓋上,貼上封條,使但以理無法脫逃,也阻止人從外面來救他。
【但六17 璽和印】和合本的「璽」和「印」,在原文都同是「印章戒指」。現有證據顯示早期的波斯君王辦但帝國公事時使用圓筒形印章,處但私事時則使用平面印章或印章戒指。然而後者的使用在這時代日益普及。印章戒指上刻有王的正式印信,授權執行帝國的事務。考古學家只挖掘到寥寥幾個這樣的戒指。印章通常是用玉髓石製成,上面雕著君王在有翼日輪(代表阿胡拉馬茲達)的保護下,作出英雄事蹟(如:殺死惡獸等)的圖畫。波斯波利斯很多城堡泥版,都蓋上了平面印章的戳記。──《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六18】「王回宮,終夜禁食,無人拿樂器到他面前,並且睡不著覺。」
「樂器」:這詞有譯作「食物」、「妃嬪」,現在還不能肯定它的真意。本節主要描寫王因但以理被害而憂心忡忡,以致食慾全無,也無興趣像往常一樣娛樂,甚至寢不成眠。──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暫編註解〕「樂器」:或作「娛樂」;大利烏王掛念但以理的安危,對任何娛樂都提不起興趣。
樂器。亞蘭語為dachawan。含義不詳。在聖經中,它只出現在本節。中世紀的猶太教注釋家拉希把它解釋為“桌子”。另一位猶太學者伊本以斯拉把它解釋為“樂器”。他的解釋可能影響了英文KJV版的譯者。其他的譯文和注釋都是憑著猜測。如譯為“食物”,“樂師”,“舞女”,“香水”,“藝人”和“妃嬪”。英文RSV版譯為“分心之物”,似乎想提供一種抽象的意義。
終夜禁食 國王整夜無法安眠,他不想吃東西,更無心玩樂。在此所謂之禁食並不是宗教性的禁食,而是心裏煩悶不想吃東西。
這節經文是描述國王為他的重臣擔憂的情形。他為頒佈那臨時法令而心懷愧咎,痛失國家棟樑。對那些陰謀者,他更感到憤怒,心中積壓凓無可奈何的苦悶和焦急。
【但六19】「次日黎明,王就起來,急忙往獅子坑裡去,」
〔暫編註解〕黎明。亞蘭語為shepharpar。凱爾的譯文清楚地揭示了這節經文的意思:“國王天一亮就起來,趁著晨光急忙趕去。”
【但六19~23 神明裁判表明清白】「神明裁判」所指的,是透過某種通常會對被告人構成危險的機制,把他放在神的手中。神明若是插手保護被告人得免受害,就是宣告被告清白的判決。古代近東大部分神明裁判,都牽涉到水、火、毒藥等危險。暴露在這些危險之中的被告,實質上在神明未曾施行作為表明其清白之前,是在假定為有罪的處境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六20】「臨近坑邊,哀聲呼叫但以理,對但以理說:永生神的僕人但以理阿,你所常事奉的神能救你脫離獅子麼。」
〔暫編註解〕「永生神」:原是「活神」(參26),強調神果真活著,可以拯救但以理。
哀。亞蘭語為`asib。“憂傷”、“苦惱”、“憂慮”。聲音表達情感。內心的感受是很難掩蓋的。國王經歷了目睹他最忠心的僕人被扔給獅子的痛苦。接著又是漫長的不眠之夜。怪不得他的聲音表露了他內心的不安,焦慮和懊惱。
永生神的僕人。大利烏的話說明他對但以理的神和宗教一定的瞭解。國王說但以理的神是“永生神”,暗示但以理曾告訴他真神的性質和能力。
永生神的僕人 國王稱呼但以理是永生神的僕人,這是一種以色列稱呼神的表現法(參申五26;詩四十二2)。作者要讓其同胞認識神是永活的神,他們所遭到的困境迫害雖然使他們似乎絕望,但他們的神是永生的神,不會讓他們絕望無助的。
你所事奉的神能救你脫離獅子麼 你所崇拜的神有沒有拯救你脫離獅子的口?國王心存僥倖的心理,以懷疑的語氣探尋獅口餘生。雖然在16節國王曾表示他的希望,但他的希望缺乏信仰的基礎。他希望他的呼叫能得到回應。這種寫法是作者將故事的情節戲劇化所致。在安提阿哥四世迫害的時代,外邦人可能常會取笑猶太人說你們的神會救你嗎?而猶太人內心可能也曾懷疑神是否會救他們脫離死亡。
【但六21】「但以理對王說:願王萬歲。」
〔暫編註解〕願王萬歲。關於這一禮節性的問候餘,見但2:4注釋。
【但六22】「我的神差遣使者,封住獅子的口,叫獅子不傷我,因我在神面前無辜,我在王面前也沒有行過虧損的事。」
〔暫編註解〕“使者”:天使。
封住獅子的口。《希伯來書》的作者曾提到但以理的這段經歷,把先知的獲救歸功於信心的功效(來11:33)。
因我在神面前無辜。但以理被扔到獅子坑之前並沒有為自己或自己的行為辯護。那時他說任何話都可能被他的仇敵解釋為懦弱或恐懼。現在神既要拯救他的性命,他就決定宣佈自己的無辜。
差遣使者 天使是神的使者。在三28神差遣天使去拯救身陷烈火𨦼中的三位青年。而在這故事,神又差遣祂的使者封住獅子的口,使但以理沒有受到傷害。神常差遣祂的使者來顯明祂的信息,或執行祂的拯救和審判的作為。
封住獅子的口 這是但以理在獅子坑危機中所遇到的神奇經驗。獅子是兇猛無比的野獸,牠們沒有傷害但以理是因為神差遣祂的使者封住獅子的口。這是遇到神蹟的人內心的告白(來十一33;瑪喀比傳上卷二59~60)。
因我在神面前無辜,我在王面前也沒有行過虧損的事 但以理認為他是無辜的(參詩五十一7;伯廿五4),他對神忠誠順服,又沒有任何冒犯國王,危害社會的不法行為。這好像是但以理被拯救的原因。但神的拯救或神蹟的發生是出自神的恩典,為要彰顯神的權能和榮耀。敬愛神又誠心愛人是律法的精神,更是得到拯救和祝福的最基本條件。
【但六23】「王就甚喜樂,吩咐人將但以理從坑裡縏上來,於是但以理從坑裡被繫上來,身上毫無傷損,因為信靠他的神。」
〔暫編註解〕諭旨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法令並沒有要求處死違犯者,只是說他“必扔在獅子坑中”(第7節)。當然這無疑意味著死亡。但以理既已被扔進獅子坑,就沒有法律限制國王把但以理從獅子坑里拉上來。
因為信靠他的神 作者為要向其同胞宣揚神的權能拯救,藉凓神蹟的見證希望他們能信靠神。祂會保護並拯救他們脫離傷害和苦難,因為在作者的時代,許多人因受到迫害和苦難而放棄信仰或採取妥協的態度而冒犯律法。他們懷疑神的權能和存在,轉而去信奉異邦偶像。
【但六24】「王下令,人就把那些控告但以理的人,連他們的妻子兒女都帶來,扔在獅子坑中,他們還沒有到坑底,獅子就抓住他們,〔抓住原文作勝了〕咬碎他們的骨頭。」
〔暫編註解〕依波斯國法,一人犯罪,全家抄斬。
這種殘忍的懲罰是波斯國典型的刑罰。
人就把……扔。憤怒的國王採取了當時的專制君主典型的行為方式。古代歷史中有許多這樣的例子。一些考證派的學者曾試圖證明這句話與歷史不符。他們說獅子坑容不下122個人和他們的家屬。巴比倫也不可能有那麼多的獅子可以吃掉這麼多人。其實聖經並沒有說這是處死的人數。這些考證派的學者所下的結論,認為第1
2節中所說的120個總督和兩個總長全都捲入這個不幸的事件,這是不能肯定的。究竟有多少人捲入此事,只能憑著猜測。
兒女。希羅多德(iii.119)和阿米阿努斯·瑪律切利努斯(xxiii.6
81)均證實按波斯人的慣例,被定了罪的人,要與妻子和兒女一同處死。
王下令,人就把那些控告但以理的人……咬碎他們的骨頭 國王知道他被那些陰謀者所玩弄,他便下令逮捕所有陷害但以理的人,把他們和家屬都扔進獅子坑中。這種判決是根據古代公義的慣例;當惡人奸計未能得逞時,應受自設的網羅或刑具的懲罰(參哈曼和末底改的故事)。個人犯罪,家屬同受懲罰也是近東世界的習俗(參書七24~25;撒下十四5~7)。
作者形容那些陰謀者和其家屬被獅子撕裂吞食的景象,純粹是一種文學性的表現法,作者為要表明神的權能拯救。獅子沒傷害但以理並不是獅子沒胃口,而是神的拯救;那些陰謀者迅速地被獅子撕裂吞食,也是為要顯明神的權能和公義。
【但六24 刑罰牽連妻子兒女】現存所有美索不達米亞法典的法例,嚴竣程度都及不上這刑罰。舊約中株連家人的刑罰,通常都是表示滅族。此舉將刑罰的物件從個人的生命延伸到他的後代(見:書七25注釋)。希羅多德提到大利烏年間一名高官兼王的親信謀反罪名成立,結果大部分家人都被處決。──《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但六25】「那時大利烏王傳旨,曉諭住在全地,各方各國各族的人,說:願你們大享平安。」
〔暫編註解〕如第三章的尼布甲尼撒一樣,大利烏因受神蹟的感動,傳旨通知全國人民,要他們認識神的偉大,更應尊崇祂。不過,沒有任何歷史資料可證明大利烏一世曾尊崇以色列的神。
傳旨曉諭 參三10和四6。
住在全地 這是一種誇張的說法;因波斯帝國並沒有統治全世界。學者認為這種語詞是
各方、各國、各族的人 參三4、29;四1等節。
【但六26】「現在我降旨曉諭我所統轄的全國人民,要在但以理的神面前,戰兢恐懼,因為他是永遠長存的活神,他的國永不敗壞,他的權柄永存無極。」
〔暫編註解〕當但以理的朋友們從火窯中被神奇地拯救出來以後,尼布甲尼撒曾向他帝國的各族人民發佈了一道諭旨,禁止他們說任何反對這些希伯來人之神的話,否則要處死(但3:29)。當但以理在獅子坑裡得到神奇的保護之後,大利烏也發佈了類似的諭旨,命令他國中各族人民都要敬畏和尊重但以理的神。這不一定說明國王本人已放棄了瑪代人的多神宗教。大利烏承認但以理的神是永生的神,祂的國度和權柄是永存的,但沒有說他承認祂是獨一的真神。
我統轄的全國人民 照原文的繙譯是:「在我所統轄的帝國版圖」,那是帝國控制下的所有行政區域。但其真正的意思是國王所統治的全體人民。
戰兢恐懼 敬畏之意(參五19)。全國人民應心存敬畏,尊崇但以理的神。
永遠長存的活神 神是永遠長存的真神(參四34)。因為祂是永生的神,祂才會眷顧拯救祂的子民。永生的神是猶太人希望的根基。
他的國永不敗壞,他的權柄永存無極 神的國度永遠長存,不會被任何力量來消滅的。神的權柄永無窮盡。這兩小子句述說相同的思想;但也隱含神的國度的來臨和神榮耀的主權。
這節後半部分和廿七節是大利烏以詩歌頌讚神。希伯來人的詩歌注重意義,不注重節拍。但其最重要的特色在於平行律(Parallelism);詩人常以相類似或相對的詞語來表現一個意義。
【但六27】「他護庇人,搭救人,在天上地下施行神蹟奇事,救了但以理脫離獅子的口。」
〔暫編註解〕他護庇人,搭救人(平行句)神是救主。大利烏雖曾決意要救但以理(六14),但結果失敗;現在他認識神是全能的救主。這兩個小片語本在表示神的拯救;護庇應翻譯為「救援」較為恰當,而搭救可譯為「解救」。所以這兩個小片語可譯為:祂救護,祂解救。祂在天上地下(平行句)施行神蹟奇事(平行句)。祂會拯救凡信靠祂的人。
【但六28】「如此,這但以理當大利烏王在位的時候,和波斯王古列在位的時候,大享亨通。」
「大利烏王在位的時候,和波斯王古列在位的時候」:大利烏在位的時候,即波斯王古列在位的時候;是同一個人,有兩個不同的稱號。──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但以理》
【思想問題(第6章)】
但以理恒切的禱告生活不受外來的壓力所影響。這給你什麽榜樣?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注釋》․《中文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