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第十九章拾穗
【太十九1∼2】猶太的境界,約但河外好像是指比哩亞,即約但河東猶太境界以東,既然那不屬猶太的一部分,那麼這裡恐怕是籠統地指耶穌是在朝南行,然後從東邊穿過耶利哥(二十29)到達耶路撒冷(二十17,二十一1)。照馬可的記述,在這段過程中耶穌在對眾人講話教訓他們,而馬太則記述祂治病的活動(和十四14一樣);其實這兩項是耶穌整個傳道活動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參四23,九35)。──《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十九3】「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
為理解試探一詞,請參看四1、3,十六1,那幾處用的也是這個動詞。──《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十九4∼6】一體二字生動地表達了一種婚姻觀,即婚姻不只是人們圖求方便或維持社會傳統習俗的行為,它的意義深刻得多,耶穌斬釘截鐵地宣佈(婚禮上也莊重而無誤的強調):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休妻就是人破壞神的工作,這樣的認識便賦予這整件事以一個嶄新的概念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十九5】「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夏娃是絕無僅有的一位,她是絕對為著亞當而造的。在舊約裡,被認為象徵教會的一些女人中,夏娃是獨特的一位。在其他的女人身上,她們每一位都描述了教會蒙救贖的某些方面,諸如:我們看見她如何將自己獻給新郎(利百加),從外邦人中被揀選出來(亞西納),經過曠野(西坡拉),承受美地的產業(押撒),全然依賴那救贖她的親屬(路得),為她的主爭戰(亞比該)等。然而上述那些女人中,仍沒有一個像夏娃那樣,包涵了這麼多的教訓,因為她們全部都是在人類墮落以後而產生的。但夏娃卻是在罪惡未進入世界以前,那有福的時期中被造的。這給我們看見,神如何完成了使教會和祂兒子聯結的所有心願。夏娃首先是從亞當出來的,然後再被帶回歸給亞當,作為他的配偶。從一而成為二,再從二又成為一,這是教會的奧秘。在她(教會)身上,一切從基督而來的,都得再一次被帶回到基督裡去。――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太十九6~9主耶穌所說“唯一離婚的理由”是什麼?為何今日亦有些教會准許用社會的一般理由准人離婚?】
主那穌在馬福音十九章9節曾宣佈有關“休妻”的事,如此評論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在馬可福音十章12節補充說:“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主那穌在這兩處經文論調的著重點是犯姦淫的事,而非休妻或離婚的事。細閱上述二處經文,便知有三種人會成為犯姦淫的人,即休妻另娶的,娶被休的妻子和離開丈夫另嫁的。主那穌不贊成人們有這種行為,事實亦即表示“休妻”或“離夫”均成為一種罪行,其罪行的形成是因為“另娶”與“另嫁”,和那第三者“娶被休之妻”。那麼,如休妻不另娶,或離夫不另嫁,是否有罪,那穌並不加以解釋,因為以色列人很少獨身的,除非是“被閹”(太監)或生來是“閹人”(先天殘廢)或“自閹”(太十九章12節)的人。
主那穌認為“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男子不可休妻另娶。顯然地,若妻子犯淫亂之罪,丈夫便有充分理由把妻子休掉,也有權另娶。一個為人妻者如對丈夫不貞,與人通姦,或索性離夫他去,跟別的男人同居,這種女人已成罪人,她丈夫是可以離婚另娶,是毫無疑問的了。除此理由外,任何理由均不應離婚。但今日歐美各國的政府有離婚的律例,只要理由充分,法官即可判決離婚,甚至教會與世界同流合污,同意政府離婚的法律,准許信徒離婚,是違背聖經教訓的罪行。
至於那穌當時的猶太人,為丈夫者權威至大,如發覺妻子有何不妥,只要在人面前對妻子說三聲“我休你”,即可令妻子收拾行李離去。
保羅對哥林多教會所提出新的離婚理由,其動機並不是讓信徒自由離婚,乃是因雙方信仰不同而引致家庭不和,夫妻反目,“由他離去罷”一語,表示不信主的對方要求離去,各人享受自己的信仰自由,與今日一般人的離婚理由完全不同。但保羅仍然勸勉信主者的丈夫或妻子“以拯救對方”為任務,避免隨意“離去”,可見他並不贊成基督徒輕易離婚。
基督徒男女不應與非基督徒結婚:“信的與不信的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章14節),免得因信仰不同以致家庭失去歡樂及引致夫婦反目而有離婚的危險,已婚的基督徒不應離婚,應設法過夫婦和睦及相愛的生活。
有些青年基督徒喜歡一個非基督徒的物件,認為婚後可以引導對方信那穌。可是這種以結婚為傳道的方法,聖經毫無指示。事實有時正相反,婚後不但未能引導對方信主,反倒與對方一樣慢慢成為非基督徒。――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太十九7;路十九33~35耶穌進耶路撒冷是騎母驢呢?還是騎驢駒呢?還是更番的兩隻驢都騎過呢?】
路加只提到一隻驢,我們相信主那穌是騎在那一隻“後來沒有人騎過的”小毛驢之上。可是馬太福音的口氣乃是,他們“牽了驢和驢駒來……那穌就騎上”,似乎他一個人騎兩隻驢。馬太也引用撒迦利亞書九章9節的話說:“你的王……騎著驢,就是騎著驢駒子”。“就是”二字,不論在希伯來文或是希臘文都可能譯成“也”字。那就是說:主那穌騎著驢,“也”騎著驢駒子。因此,有解經家認為,主那穌是更番的騎兩隻驢,使母驢與驢駒都有機會分享主的榮耀,同時也有機會互相休息一下。母驢又預表老年傳道人,驢駒可預表青年傳道人,均應有機會被主使用。――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太十九7∼8】因著馬太重新調動句子的位置(把可十3∼5放在9之後),他在此指出法利賽人根據申二十四1摩西的條例對耶穌所說的(創世記的話)提出異議,但馬可的記載剛好相反;耶穌以創世記的那句話矯正法利賽人對摩西條例的看法。況且馬太有意使讀者明白,耶穌視摩西的吩咐為他不得已所作的讓步,而非條例(比較可十5)。
休書見五31。
但起初並不是這樣,離婚不是神當初造男造女時的本意。耶穌對離婚的看法以 神創造的本意作為最高的權威所在。雖然摩西的條例(申二十四1)扺觸神的本意,但對這一點猶太人卻能接受,他們的解釋是,因為人的軟弱, 神屢次調整祂那高不可攀的律法要求。──《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九8】「耶穌說,摩西因著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在法利賽人的觀念,耶穌所教訓我們「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這話,和摩西准許休妻的吩咐,二者似乎互有出入,從表面上看來,這兩件事好像並不一致,其實不然,因為神是永不改變的,這並不是說,當初所禁止的,以後在神的眼中又變為合法,好像神是反復無常的。絕對不是如此!當主耶穌說:「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時,祂就已斷然聲稱不管外面的情形如何改變,而神的旨意卻始終不變,也是從來不改變的。在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屬靈原則,就是我們需要常常追求明白神的定規,而不是祂的准許。我們應該問一問自己,到底神當初的旨意是什麼。我們看事情,需要看其出自神心意那純潔源頭的本來面目,而不是看其以後因選民心硬而演變出來的現狀。――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太十九8「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
這是很重要的原則,也是在聖經中記述著很有價值的道理。有些律例誡命,以色列應該遵守,卻不是永遠性的,因為他們還在道德的教育過程。他們原在埃及地水準不高。現在他們得以脫離,要升入先知以賽亞的榮耀水準之上,或在山上寶訓的標準,所以神對他們是漸進的要求。
當時仍有多妻的制度,又有奴僕擄來的女俘,所以主說摩西只得加上附帶的法規,准許人休妻,這雖然比鄰邦的律法高了,然而仍不是神原來設計的法典。
對以色列人如此,對我們也是這樣。在我們當初蒙恩的階段,只籠統地知罪。我們好似在晨霧的籠罩之下,不大看得清楚山崖懸壁,因為這些都卷蓋起來了。以後霧氣消除,周圍的物件明朗了,我們就可多知道神的事,對自己的認識更深。於是知道罪有多麼嚴重,以前並沒有那麼清晰。以前我們以為無所謂的,現在必深深自責。在主的話中所含有的真理,正如以後使徒在加拉太書所論說的,他說:以前的律法是神預先所立定的,仍不可廢除(加拉太書三章十五至十七節)。
── 邁爾《珍貴的片刻》
【太十九9】「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
不道德的性行為或淫亂私通一般被稱為犯姦淫罪。可是,許多精通聖經的人卻認為這是指婚後發現對方從前不貞潔(參看申二二13∼21)。也有人相信這裡提的姦淫罪是違反猶太人傳統的婚姻習俗。所以,這裡的“例外規則”只出現于馬太福音──猶太人的福音書,而沒有在其它福音書中出現。──《活石新約聖經注釋》
【太十九10】「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 」
門徒聽了主對於休妻的教導後,便抱有極端的想法。他們的想法可說荒唐,以為與其只可在一種情況下休妻,倒不如不娶,以免在婚姻上犯罪。其實,就算他們獨身,也不會免於犯罪。──《活石新約聖經注釋》
【太十九11】「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 」
主就提醒他們,獨身並非給眾人的規則,只有那些特別有恩賜的人方能放棄婚姻。“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這句經典的話不是說人們不能明白這話下面的意思,而是指除非神呼召人,否則人不可能過禁欲自守的生活。──《活石新約聖經注釋》
【太十九13】「那時,有人帶著小孩子來見耶穌,要耶穌給他們按手禱告,門徒就責備那些人。
」
按手禱告指祝福的意思。依照猶太人的習俗,晚輩往往請長輩為他們禱告(諸如兒女求父母,學生求老師等),祝福他們。作長輩的不單以話語祝福,也以動作祝福他們,亦即按手,把手放在他們的頭上。
責備那些人門徒有意阻止那些人接近耶穌,這或許是因為他們想,耶穌太忙,不應受打擾;也可能是他們急著趕路,迫不急待要看耶穌光榮地以彌賽亞姿態進入耶路撒冷。──《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九14】「耶穌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 」
初代教會以這句訓言(logion)作為耶穌允許小孩子全然參與教會生活憑據。
禁止原文字Kolyo或譯作擱止或阻止,在新約中曾數次被用在與施洗有關的經文上(三14;徒八36,十47,十一17等)。基於這事實,有學者主張這是施洗儀式中的專用語,因而這句耶穌的訓言或許可能與嬰兒受洗有關。──《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九16】「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夫子(注:有古卷作“良善的夫子”),我該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 」
永生在此指將在彌賽亞國度中得福的充實生活。──《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九16~l7那少年人來問耶穌說:他該作什麼事,纔能得永生。到底得永生是靠作什麼善事嗎?還是這少年人的問題有錯誤?】
這個少年人的問題是錯誤的,因為他是根據猶太教的觀念來求問那穌。主那穌並沒有告訴他要作什麼善事纔能得到永生。中文聖經在主那穌的回答加上一個錯誤的宇。請看17節:主那穌回答說:“你若要進入永生”,中文在這里加進一個“永”字,原文只有“生”字,即“你若要進入生”,意即“你若要生活得好,就要如此”,並非說:“你若要獲得永生,或進入永生”。――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太十九16~22人守誡命善事能得永生麼?】
答:談到這一個問題,在馬可與路加兩福音書中亦有同樣的記載(可十17-22,路十八18-30),「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夫子,我該作甚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十九16,17)這裡「進入永生」在原文上只有「生」字()(注),就如呂振中譯作「進入生命」的意思。耶穌作這樣的回答,意思是若要進入有意義,有善行方面的生命,就當遵守誡命,「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等,這是關乎十條誡命中後六條之待人本分,屬於行善道德方面的誡命,(參出廿12-17),卻沒有說以守誡命為得永生的條件。因為行善事,守誡命與得永生完全是兩回事,看「那少年說,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還缺少甚麼呢?」(可十20,太十九20)這個作官的少年人(路十八18),從小都遵守了一切誡命,到如今跑來跪在耶穌面前,求問承受永生的事(可十17),這種渴慕的心志與謙卑的態度,實在是可佩,主也愛他(可十21),但主卻是還未應許他能得著永生。由此可知行善事守誡命,是不能解決得永生問題,這個少年人想要以行善事來換取永生。乃是其思想觀念上之一大錯誤,所以主最後只能對他說:「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太十九21)這種舍己為主的愛心信心生活,少年人無法接受,因為他有很多地上的產業,捨不得放下,來讓窮人分享,終是仍沒有得著永生,於是就變了臉色,優優愁愁的走了(太十九21,22,可十21,22)。
今日有許多也像這個少年人所犯的錯誤一樣,總以為行點善事,做個好人,立些功勞,修好品德,作一個有道德的信徒,便可以得永生,豈不知人的本身就有罪性最根的存在,不能行善事,除神以外,沒有良善(羅三19,11,23,五12,七18-20,可十18)。須知當初神給人誡命規條原是好的,本是叫人知罪勿犯(羅三20,提前一9,10),但人不能遵行而被定罪,所以我們只有悔改認罪,蒙受神的恩典,憑著耶穌寶血潔淨贖罪的功勞,因著信心來接受神的生命,在祂裡面成為一個新造的人,才能得著永生的盼望(羅三24,25,六22,23,弗一8,9,林後五17,約三16,17,五24)。
注:永生——太十九16,17()意生命,生涯。()意永世的,無始無終的,亙古的,無始的,永遠的,無終的。()意永生(16),其單用一字()意生命(17)——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太十九16~22三卷符類福音對於年青富官的記載有歧異之處;如何能消除這些歧異呢?】
三卷符類福音都有記載基督和年青富官的對話;分別是馬太十九16-30,馬可十17-31及路加十八18-30。這三段經文記載了兩人對話的詳情,有些細節只見於其中一卷福音書,亦有一些細節是兩卷福音書均有記載的。無論如何,當我們將三卷符類福音的資料綜合起來,就可窺全豹,從而得知這段事蹟所蘊含的意義;單靠其中一卷的記載,並不能瞭解其中的含義。由此看來,我們實在要感激三段記載之間的歧異。
司頓候斯(參Stonehouse,Synoptic Gospels,pp.95-96)作出下列統計資料:馬可的記載最為詳盡,有279個希臘字:馬太用了270個希臘字(其中38個見於十九28,這節是馬太獨有的);路加只有202個。上述用字數目上的比例,頗不尋常,因為照新約聖經學者的研究結果,馬可是四卷福音中最早寫成的。自由派的聖經批評者所持的觀念是,當某卷符類福音的記載比其他兩卷為長,那麼,較詳盡的一段是後來寫成的,是將早期的「傳統」加以擴充而得的。然則,這個論調不可套用來解釋年青富官這段經文。
每一位符類福音作者,在選材寫書時都有自己的原則,這是令人感興趣的課題,司頓候斯花了很多筆墨來討論。首先是馬太的原則,他的目的,顯然是要向猶太人陳明:(1)耶穌已成就了舊約的預言,他的確是猶太人所盼望的彌賽亞;(2)耶穌就是那位神聖的「先知」,他亦是「教師」,作出了對神聖生命最具權威的教導(以五段互相關聯的教導來陳明);(3)耶穌已成就了神向以色列所作的應許,他亦是外邦人的光,神的國將會轉至外邦人身上。
至於馬可,則專注於基督拯救人類的功績,而不著意記他的口頭教訓;馬可強調行動過於言談。因此,馬可福音的各處均可見「立時」、「即」等這樣的字眼。馬可所關注的,是向外邦人解釋巴勒斯坦的風俗(偶然會有亞蘭語的引述句);馬可借用拉丁語或其概念,故此可能是為羅馬人引用的。
路加的與前者不同,他強調主耶穌個人的活力,以及他關顧身旁的每一個人,包括婦女和孩子。然而,引導路加寫福音書的原則,是照著研究歷史的方法來記錄耶穌畢生事蹟,由最先前的階段(耶穌的先驅,即施洗約翰的誕生;天使向馬利亞及牧羊人的宣告;耶穌十二歲時上耶路撒冷聖殿)至最末後的事蹟(在橄欖山上升天)。路加福音記錄了有關耶穌的多件事情,以及扣人心弦的比喻,都是馬太與馬可所沒有的。例如完全人,活出愛與神的恩慈,為所有信徒(包括猶太及外邦的)開啟了引往新生命之路。
關於耶穌生平的記述,三卷符類福音各有增刪;若我們以三卷福音書的基本原則作為基礎,來理解三卷符類福音的歧異,並能融匯貫通,相信會是有益的。縱使三卷符類福音所強調的地方,是稍有不同,著重基督生平及性格的不同方面;然而,三卷符類福音都是可信的,見證了基督的生平。無論如何,我們擁有三份稍有不同的記錄,我們可以將這些記錄綜合起來,得以全面地瞭解耶穌與周圍人物的相處,亦知道耶穌對於他們的需求有何回應。
要比較馬太、馬可與路加的見證,我們需要將三者的意見組合在一起,才能瞭解三者所作出的特殊貢獻。──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太十九16~22年青富官的提問】
富官來到耶穌面前,他首先詢問耶穌,作為沒有犯誡命的信徒,他自己在神面前有何欠缺。那富官問道:「良善(路、可)的夫子,我該作什麼善(太)事,才能得(太)或承受(可、路)永生?」耶穌以一條問題回答他,希望藉此啟發他理解基督良善的神聖本質,並使他瞭解何謂良善。耶穌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可、路),或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太),只有一位是善的(太),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可、路),你若要進入永生(太),誡命你是曉得的(可、路),就當遵守(太)。」──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太十九16~22基督挑戰富官的誠懇】
那富官追問,要耶穌指出是那些誡命。「什麼誡命?」(太)耶穌指出最基本的——十誡:「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又(太)當愛人如己。」
那少年人(太)說:「這一切我從小(可、路)都遵守了,還缺少什麼呢?。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可),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可、路);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就去(太)變賣你所有的(太),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年青人拒絕,就離開了
他聽見這話,就甚憂愁(路),就憂憂愁愁的走了(太、可),因為他的產業很多(太、可),因為他很富足(路)。耶穌周圍一看(可),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太),財主進天國是難的(太)。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是何等的難哪(可、路)。」門徒希奇(可)他的話。耶穌又對他們說:「小子,倚靠錢財進神的國,是何等難哪(可)。駱駝穿過鹹的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跟從主的賞賜
門徒聽見這話,就希奇得很(太、可),說:「這樣誰能得救呢?」耶穌看著他們說(太、可):「這在人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太、可)。」彼得就對他說(太、可):「看哪,我們已經撇下(太、可)自己(路)所有的跟從你,將來我們要得什麼呢?」耶穌說:「我實在(太)告訴你們,你們這跟從我的人(太),到復興的時候,人子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你們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只見于馬太)。」請留意,在路加二十二30下,基督重複這個應許。
接著,耶穌為今世作出應許:「人為神的國(路),為我和福音(可),撇下房屋,或妻子(路),或是弟兄、姐妹、父親、母親(太、可);或父母(路),兒女田地(太、可),在今世必得百倍,就是房屋、弟兄、姊妹、母親、兒女、田地,並且要受逼迫(可),來世必得永生。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太、可)將要在後面,在後面的將要在前。」
將三卷符類福音的記載綜合起來,我們注意到三者的用字,嚴格來說是有所不同,但所表達的意思則一。字眼的不同,有以下例子:(1)太十九29,「凡為我名撇下的」,可十29及路十八29則作「沒有不在……」(2)可十30,「百倍」,太十九29及路十八30則作「許多許多」(譯按:中文和合本亦作「百倍」);(3)路十八29,「父母」,太十九 29及可十29作「父親,母親」。在此可能指出,太十九29的「房屋」(oikias)是眾數,而路加及馬可則作單數(oikian)寫法。
將符類福音中記載同一事件的經文摘錄在一起,使我們瞭解經文在用語上的不同;三者的記載或許會重複,亦有互補之處。除卻抄傳上的錯誤(敘利亞簡明譯本中的路加十八29,所用的字眼是'abohe;意即「父親」,而不是指「父母」),基於上述第一及二項的用語,使我們不能肯定耶穌講論時所用的亞蘭文的字眼。然而,當我們追溯原亞蘭語時,要考慮到同一個亞蘭語可用不同的希臘文來翻譯。正如第三項的「父母」與「父親、母親」;關於這個用語,在此應指出,時至今日,阿拉伯人亦習慣用「父親」('abum)的眾數('abawani)來指父母。因此,阿拉伯文表達「他的父母」,會寫成'abawahu值譯是「他的兩位父親」)。──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太十九18∼19】馬可列舉十誡中的後六誡,把第五誡放在最後,且以“不可虧負人”取代第十誡的“不可貪心”。馬太稍微修改了辭句,使文句與出二十12∼16吻合,並以“當愛人如己”(利十九18)取代“不可虧負人”。為何耶穌僅提到這幾條誡命呢?或許這是因耶穌認為敬拜 神,惟獨服事祂且守祂的安息日是不用提,人人皆知(對當時的猶太人而言)的事;也只有那些以前四誡作為基礎的才可能完全實踐這些道德誡命。──《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九20】「那少年人說:“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還缺少什麼呢?” 」
馬太把馬可經文中耶穌所說的話“你還缺少一件”改為少年人的問話:還缺少甚麼呢。──《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九21】「耶穌說:“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 」
完全人在此指完全犧牲、以舍已待人的基督徒,在信仰生活上作眾人的模範。
必有財寶在天上指必在來世獲得神的賞賜。──《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九24駱駝穿過針的眼一語有何意義?】
答:耶穌說:「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這一節上句經文,大意是形容財主進天國是很難的,駱駝與針眼可作三種不同的解釋,一是從字面上瞭解,高大粗壯的駱駝,穿細小的針眼,表示何等的困難。二是解經家認為「駱駝」這字的原文()實際的意思是「繩索()」,因這兩字原文只有一字母之差(),所以其本意即為繩索過針的眼。三是把這針指為從前耶路撒冷一處城門房邊的小門,為步行者出入所用,稱為針眼門,當駱駝要穿過這小門的時候,先要卸下其背上背的東西,跪下並用人力推拉幫助,才可勉強進入,但不論如何解釋,這句話大概是出猶太人的俗語,就是不能的意思,含意是很明顯的,門徒聽了,當時已能領會其意義(太十九25,可十26)。——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太十九30在前在後「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
主的話是何等的真實,在屬靈的路上,向著天上神的國度而去的時候,的確有許多在前的,已經落後了,有許多本來在後的卻跑到前面。有人信主多年,明白許多道理,蒙許多恩典,受許多造就;有人甚至還傳過道,卻漸漸地冷淡、退後了,也有的人年紀很輕,信主時間不多,聽的道很少,卻非常熱心、愛主、追求、奉獻、肯舍己背十字架跟從主。有聖靈的光照感動,喜愛遵行主的道,羨慕見主的榮耀,關心別人的靈魂,有美好的見證,顯出主的樣式,是跑到前頭了。
這在前與在後的關係是可以改變的,如果看到自己的落後,立刻儆醒,努力追求,向標竿直跑,還有可以趕到前頭的希望。但這機會不是常有的,如不把握,到主再來時,仍然是在後的。那麼當跑的路就沒有跑完,主的托付就沒有作到,反而退後,跌倒的話,連天國的門都不能進入,以至被丟在外面,只有哀哭切齒。同時卻看到一路的同行者,從自己身後趕到前面的人,進入國度的榮耀裡,得到賞賜,冠冕,與主一同作王,那該是何等地慚愧、悔恨、悲痛。但這能怪誰呢?只能怪自己沒有聽從主的話,沒有及早覺悟,努力追求。──《每日天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