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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六章綱目

 

【成聖的根基˙秘訣和理由】

讀經:羅六章

  一、成聖的根基

         1.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

               (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1):本節是接續前章『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羅五20)的話,要糾正人對該句話所持有的錯誤觀念。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過聖潔的生活;恩典並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將恩典顯得更多。『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權的範圍內,讓罪來支配、左右我們的生活行動

               (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2):信徒斷然不可以、也不能夠仍在罪中活著,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原文另譯『向著罪已死的人』)。信徒在得救以前,就靈的功用說,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無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無不安的感覺;就魂與身體的功用說,是『在罪中活著』,心傾向於罪,以犯罪為樂事。但自從得救以後,靈活過來了(弗二5),魂卻向著罪死了,因此罪向著我們無能為力,無法再像既往一樣,任意發號司令,驅使我們犯罪了

         2.我們是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1)「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3節原文):人得永生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信』(約三36;約壹五13);但要從罪的權勢蒙拯救,仍須加上受浸(可十六16;約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動,來見證並宣告裏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從此是『進入』(『歸入』原文直譯)另一個領域裏的人,藉以擺脫原有領域之權勢。我們是從『在亞當裏』改成了『在基督裏』(林前十五22),也就是從『黑暗的權勢』遷到神『愛子的國裏』(西一13)。受浸就是這個搬遷的行動宣言,而它所表明的第一個意義,乃是歸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認基督如何死了,我們受浸的人也在祂裏面一同死了(參林後五14)。我們進到受浸的水裏,就是表明我們既已進入基督裏,也就有分於祂的死。這個死,特別是指向著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極的事物說的

               (2)「所以我們藉著受浸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4節原文):受浸所表明的第二個意義,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浸』字原文字意是『淹在水裏』;聖經雖沒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樣,但從『因為那裏水多』(約三23)和『從水裏上來』(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像得出應該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這種方式正和本節所說『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義相符合。埋葬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確已歸入基督的死,就應當使死人不在眼前(創廿三48),亦即結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裏,是為結出新的生命(參約十二24)

               (3)「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4):受浸所表明的第三個意義,乃是有基督復活的新樣。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後,還要『從水裏上來』;『水』既表明死亡,『從水裏上來』也就表明從死裏起來(『復活』原文是『起來』)。死與埋葬,既是有所除去並結束;復起之後,當然不再與已往相同。從此得著了基督的新生命,我們若憑此生命而活,自然會有新的生活行動,這就是復活的新樣,也就是成聖的生活

               (4)「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5):『聯合』原文字意是『長在一起』;受浸不只表明與主『同活』,並且也表明與主『同長』。我們若在祂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也必在祂復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如此在生命中長大,就結出『成聖的果子』(22)

  二、成聖的秘訣

         1.『知道』已與基督同死

               (1)「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6):『舊人』是指我們從亞當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慾的迷惑以致敗壞(弗四22)。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我們也和祂同釘(加二20;五24;六14),這在歷史上是一件已經成就的事實,但需要我們心中的眼睛被開啟(弗一18),才能看見這個榮耀的事實(參林後四4)。這個靈裏的看見,就是『知道』的意思。我們若沒有這個看見與知道,就會想去改善我們的舊人,結果徒使舊人被引動,以致活出其敗壞的行為來(弗四22;西三9)

               (2)「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6):『罪身』是指舊人所憑以生活行動的身體,舊人既已敗壞,其身體的行為必然滿了罪污,故稱為『罪身』;『滅絕』原文字意是『使之作廢失效』。我們的舊人既已釘死在十字架上,那個在人裏面作王的罪(羅五1221),就無法再奴役我們的舊人,去活出罪的行為來;罪沒有舊人的合作、供其驅使,當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癱瘓在那裏,無能為力了

               (3)「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7):我們脫離罪的權勢是藉著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權。第六、七這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三樣事物:第一,罪是一個活的權勢,好比主人;第二,舊人是罪的奴僕,平素受罪的指揮支配,但一死就脫離了;第三,罪身是舊人的行動工具,舊人一死,罪身雖然還存在,卻已失業而無所事事了。要緊的是必須有靈裏的看見,『知道』舊人已與基督同死的事實

         2.『相信』必與基督同活

               (1)「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8):這裏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樣,同指靈裏的看見(參林後五7);不過,『知道』比較偏重於看見既成的事實,而『相信』比較偏重於看見此後所要成就的事實(參來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後才有生;我們是先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死的事實,然後才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活的事實(林後四10~11)同死是消極的,同活是積極的;同死是為著帶進同活,若沒有同活,同死就沒有多大的意義

               (2)「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9):『因為』表示我們所以會有前節的『相信』,乃因為有本節的『知道』,就是在靈裏看見了基督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因此確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們的主。凡在基督裏的人,已經從死的權下得著了釋放(來二14~15)。我們的舊人有兩個主人,一個是罪,一個是死(羅五141721)。與基督同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罪;與基督同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死

         3.『計算』自己向罪死並向神活

               (1)「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10):本節告訴我們基督的死和活的特點:第一,『祂死是向罪死了』,意即祂的死是為著解決罪的問題,罪對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權了;第二,祂死『只有一次』,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遠的功效(來十1214),罪被對付掉,乃是一個永遠不改變的事實;第三,『祂活是向神活著』,意即神是祂活著的意義和目的(參羅十四7~8);第四,『活著』原文有永活的意思,從此,祂是永永遠遠活著

               (2)「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算自己是活的」(11節原文):這裏的『算』字,在原文是『記入賬上』的意思(參羅四3註釋);我們既已知道並相信與主同死、同活的事實,就要把它記入我們人生的賬上,確實核對無訛。許多時候,我們對客觀事實的看見是一回事,而對這事實的主觀經歷又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運用信心來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實,直到將它實化在我們人生的經歷中。而這個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著我們已無可奈何,從今以後,自有我們的主人在――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4.『不要容罪』和『不要獻給罪』

               (1)「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順從身子的私慾」(12):『必死的身子』就是六節所說的『罪身』,這身子有幾個特點:第一,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壞的(林前十五53);第二,這身子所以會死,是因曾讓罪作王轄制(羅五21);第三,信徒得救以後,罪仍潛伏在身子裏,仍有讓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第四,罪一作王,就會引動身子上的許多私慾(『私慾』原文是複數);第五,這些私慾就迷惑舊人(弗四22),使舊人順從它們,而活出敗壞的行為來(西三9)。信徒的身子裏雖仍潛伏著罪,但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抵擋罪(來十二4),『不要容罪』隨心所欲地在我們身上作王

               (2)「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13):『肢體』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腳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別指『武器』。本節告訴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反抗罪,拒絕將我們身上的肢體交給罪,作牠不義的武器,建立牠的權勢

         5.『倒要獻給神』

               (1)「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3):我們對罪的態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將』,但對神的態度卻是『倒要』且『並將』;這兩者都指意志的運用,不過前者對罪是消極、被動的拒絕,後者對神是積極、主動的給予。『獻給』意味著甘心樂意的擺上,這需要有靈裏的看見與認識,所以說『倒要像死裏復活的人』,因為惟有真正認識死而復活的人,才有活著不再屬自己、而是屬神的覺悟(羅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後五14~15),然後才能向神有所獻上。而獻的時候,是先獻上『自己』,然後再獻上『肢體』;先將自己分別為聖歸於神,承認自己完全是祂的,再將肢體作個別且徹底的點交,讓神使用我們的肢體作義的武器。從今以後,『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就是要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復活新造的裏面,活著事奉神

               (2)「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4):當我們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計算、不要、倒要』等五個步驟,就能有確實的把握,堅信『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我們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勝過罪,我們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負責,凡事都是神自己在運行並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三、成聖的理由

         1.因為不再作罪的奴僕,而作義的奴僕

               (1)「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15):本節是接續前面第十四節,說出有些人的疑慮:我們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說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並且我們也不再受律法的約束,那麼,豈不就會演變出犯罪的結果麼?答案是『斷然不至於如此』(註:在原文並無『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會變成』)

               (2)「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16):本節的意思是說,我們若真如第十三節所說的,運用我們的意志作一抉擇,而將自己獻給誰,就作了誰的奴僕;既作了奴僕,便要順從主人的命令。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選擇:或作罪的奴僕,順從罪的命令行事,終結於死;或作義的奴僕,順從義的命令行事,結果必然『成義』

               (3)「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17):『道理的模範』或作『教訓的榜樣』,包括因信稱義的教訓和榜樣,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聖的根基和秘訣等。徒在從前雖然曾經作過罪的奴僕,但如今因從心裏領受了恩典的教訓,就必然已得著了新的地位

               (4)「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18):主真理的話已經叫我們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僕(約八32~36),而作義的奴僕了

         2.既作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

               (1)「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義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19):『肉體的軟弱』是指因靈命尚屬幼稚,以致不能領會深奧的道理(參林前二14;三1~2;來五12~14)。為這緣故,保羅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來說明必然成聖的理由:我們從前怎樣把肢體交給了『不潔不法』(『罪』的同義詞),而作了它的奴僕,其結果就是『不法』;照樣,我們如今既把肢體交給了義,而作了義的奴僕,也必會產生『成聖』的後果(註:原文並無『要』字;照本段前後文看,保羅似乎重在解釋,而非重在勸勉)

               (2)「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20):本節是在說明前節所述,當我們從前作罪之奴僕的時候,為甚麼會產生『不法』的後果呢?乃因那時『不被義約束』(原文意思是『對於義逍遙自在』)。言外之意,暗示我們既作了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故必導致『成聖』的結果

         3.既作神的奴僕,就必從神得恩賜

               (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21):『羞恥的事』指罪的行為;得救之前並不以罪的行為為恥,但現今卻引為羞恥。『結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結出果子』。凡犯罪作惡的,在當時似乎看不出有甚麼樣的果子,但最終必要結出死的果子來

               (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22):但作神僕不同於作罪僕,我們一作神的奴僕,馬上就會結出『成聖的果子』,這果子不是別的,乃是有分於神那永遠且聖潔的生命。就是這個生命,使我們有成聖的經歷

               (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23):『工價』原文是指一個軍人該得的薪酬;『恩賜』是指在薪資之外,額外白得的獎賞。在罪的手下為傭兵,必然得著死為酬報;但作神的奴僕和戰士,必然得著在基督裏的生命為恩賞。總而言之,我們只要將自己獻給神,就必定會得著成聖的果子

―― 黃迦勒《查經輯要》

 

【歸入基督】

   一、不在罪中

         1.原在罪中,犯罪作惡,無法勝過罪、脫離罪

         2.恩典來到,叫人脫離罪,不在罪中,過得勝無罪的生活

         3.所以恩典乃是叫人「不」在罪中,過無罪的生活,不是為著叫人「仍」在罪中,而叫恩典顯多。「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醫藥」乃為醫病,不是為著故意把人弄在病中,而顯醫藥之效;「救生船」乃是為著救人出水,不沉溺在水中,不是為著故意把人丟在水中,而顯出救生之功

   二、與基督聯合

         1.以色列人受浸歸入摩(林前十1~2),我們一受浸也就歸入基督,「我們這受瑾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2.一歸入基督,就與基督聯合

               (1)同死──向罪死,脫離了罪

                     a.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

                     b.使罪身失業──舊人是喜歡犯罪的,支配身體去犯罪的舊人一死了,罪身也就失業了,不去作犯罪的事了,「傀儡」,身體是傀儡,舊人是指使傀儡的人

               (2)同葬──一切在亞當裏的都結束了,不僅不犯罪了,凡屬亞當裏一切老舊的,也都過去了

               (3)同活──向神活

                     a.向罪死了,脫離了罪,亞當裏的一切舊的,也都結束了,現在基督裏都是新的了,一舉一動都有新生的樣式,靠新生命,活出新生活,「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基督一從死裏復活,一切都在新的裏面,全是新的,連身體也是新的,榮耀的,新的境界,新的樣式

                     b.向神在基督裏看自己是活的:

                        (a)基督向罪死了,只有一次,茄餘任何的時候,都是向神活著的

                        (b)照樣,我們在基督裏也是一次向罪死了,卻是隨時隨刻向神活著,隨時隨地都有新生的樣式,「基督因父活,照樣,我們因基督活」(約六57),「基督」一直在父的懷裏(約一18),仍舊在天(約三13),不是獨自一人,有父同在(約十六32),照樣,我們也要一直活在祂裏面,毫無間斷,一直向祂活著

   三、獻給基督──取用救恩,奉獻能叫我們取用救恩,「獻給誰,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獻給基督,順從基督,就作基督的奴僕,就在恩典之下,罪就不能作主

         1.不作罪的奴僕,罪的器具

               (1)不容罪作王,不順從罪,「不順從身體的私慾」

               (2)不將肢體作不義的器具,「不作法老的奴僕」,以色列人一過紅海,脫離埃及,就不作法老的奴僕了,法老再不能作王去指使他們,叫他們順從他,他們的身體,也不用來給法老作苦工

         2.作義的奴僕,義的器具

               (1)獻給神,讓義作王,作義的奴僕

               (2)將肢體作義的器具,「歸給摩西」,聽從神藉摩西所吩咐他們的,他們的身體用來事奉神,造會幕,作神所吩咐他們作的事

   四、在恩典之下

         1.恩典叫人甘心樂意的獻給神,作神的奴僕──律法是勉強人作,恩典是叫人甘心作,「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耳朵錐門」,因為主人待他好,甘心失去自由,服事主人(出廿一4~6)。「馬其頓眾教會」神賜恩給他們,叫他們顯出樂捐的厚恩(林後八1~5),「腓利門」善行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保羅不是放˙膽吩咐,乃是憑愛心求(8~14)

         2.恩典叫人從心裏順服,作順命的奴僕,「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作順命的奴僕」,「律法在心中」,不是刻在石頭上外面的律法(來八8~11)

   五、承受神的恩賜──永生

         1.神的恩賜是要我們在基督裏承受永生,「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約六40)

         2.在罪惡中,作罪的奴僕,將肢體獻給不義不法作奴僕,結果乃是:

               (1)不法,「以至於不法」──作出許多不法,羞恥的事,害己擾人,「隨便犯罪」放蕩不羈,絲毫不受約束,「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1)

               (2)死,「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罪的工價就是死」

                     a.屬靈的死亡──犯罪作惡就失去生命,落在死亡中,「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弗四18),「體貼肉體就是死」(羅八6)

                     b.身體要死,「身體內有罪住在裏面,有了敗壞的因素」(羅七17;八21)

                     c.永死,「經審判之後丟在火湖裏,永遠沉淪」(啟廿11~14)

         3.在基督裏,作神的奴僕,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結果乃是:

               (1)成聖,「以至於成聖」──有成聖的生活,「在神的聖潔上有分」(來十二10),「滿有聖靈所結的果子」(加五22~23)

               (2)永生,「那結局就是永生」

                     a.活在生命中,「體貼靈的就是生命」(羅八6)

                     b.將來進入永生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稱義之後當如何?(6:1 6:15)

一、 可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既在罪上死豈可仍在罪中活

二、 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獻上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 伍雷

 

受洗 - 歸入基督耶穌(6:3 4)

一、 受洗歸入的死     罪上死是因歸入的死,進入與主聯合的實際

二、 受洗和祂同埋葬     埋葬乃是確認死的事實,不確認死就不能埋葬

三、 受洗和祂同復活     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死裡復活一樣

── 伍雷

 

同釘 - 不再作罪奴僕(6:6 7)

一、 舊人和同釘十字架──神的救法不是改良舊人,是舊人和同釘十架

二、 罪身滅絕 (失效 失業)──罪不能再驅使舊人犯罪,罪身仍在但失去效用

三、 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罪身失去效用失去工作,罪的權勢無用武之地

四、 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好行為是結果不是原因,脫罪靠歸入基督的死

── 伍雷

 

【律法與罪(6:7-13)

一、 律法是聖潔的

1. 律法斷乎不是罪      斷乎不是那良善的叫我死

2. 律法是叫人知罪      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3. 律法乃是聖潔的      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二、 罪真是惡極了

1. 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叫貪心在我裡發動

2. 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 伍雷

 

【罪與我們(6:8 9)

一、 以前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是活的

二、 現在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 伍雷

 

【我們與基督同死同活 - 向罪死向神活(6:8-10)

一、 若是與基督同死    死是向罪死,一次的死 He died once for all to sin

二、 就信必與同活    活是向神活,永遠的活 He lives forever to God

── 伍雷

 

【成聖之道】

一、       知道與計算

1. 知道聯合的事實    舊人與主同釘十字架,受浸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2. 計算獻上的根據    向罪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裡看自己是活的

二、       聯合與獻上

1. 聯合    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2. 獻上    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 伍雷

 

【稱義與成聖】

一、 我們稱義在於藉祂一人──憑信接受恩典,蒙恩得稱義地位through Him

二、 我們成聖在於與祂一同──受浸與主聯合,獻上結成聖果子with Him 

── 伍雷

 

【主的死裡復活是我們全備的救恩 - 我們接受這個事實,更要聯於這個事實】

一、 主的死與復活為著我們 for us            Him alone. We were not involved at all

1.主釘死,我們的過犯   神救我們脫離罪的刑罰 對付我們罪行(sins)

2.復活,是為我們稱義   稱義憑據是復活證明祂的死滿足了神的公義

二、 主的死與復活包括我們        includes us──His all inclusive death and resurrection 

1.主釘死,我們與祂同死   神救我們脫離罪的權勢,對付我們罪性(sin)

2.復活,我們同祂復活   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死裡復活   

── 伍雷

 

獻上作奴僕 - 順命奴僕(成義),義的奴僕(成聖),神的奴僕(永生)

一、 順從誰就作誰奴僕,獻上自己作順命奴僕 - 成義   16-17

1.罪的奴僕,以至於死     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

2.順命奴僕,以至成義     現今順服所傳道理的模範

二、 既從罪裡得了釋放,獻上肢體作義的奴僕 - 成聖   18-20

1.罪的奴僕,以至不法     從前肢體怎樣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

2.義的奴僕,以至成聖     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三、 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神的奴僕得神恩賜 - 永生            21-23

1.罪的奴僕,有死亡的果子     結局就是死 - 罪的工價乃是死

2.神的奴僕,有成聖的果子     結局是永生 - 神的恩賜是永生  

── 伍雷

 

【羅馬書第六章】

一、為著活而死(六111

二、信的執行(六1214

三、專為所有(六1523

――《每日研經叢書》

 

【脫離罪(六123)】

一、假設的反對意見(六12

二、洗禮的意義(六314

三、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

——《丁道爾聖經注釋》

 

成聖生活的基礎──與基督聯合(六114

一、對質疑者的反駁(12

二、一個例證的解釋(310

三、根據這個事實所作的懇求(1114

──《新舊約輔讀》

 

【成為神的義僕(六1523)】

一、新的自由(1518

二、新的效忠(1920

三、新的報償(2123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