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第三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福音真理的辩正】
一、加拉太信徒得救的经历证实因信称义的道理:
1.他们相信主是因心眼看见耶稣基督钉十字架(1节)
2.他们领受圣灵是因相信,不是因行律法(2节)
3.他们曾靠圣灵入门,如今不能转靠肉身成全(3节)
4.他们曾为信仰而受苦,倘若变节,则所受的苦都归徒然(4节)
5.他们经历圣灵的大能是因相信,不是因行律法(5节)
二、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事实证实「信」才是正路:
1.亚伯拉罕因信被神称义(6节)
2.信徒乃是亚伯拉罕的真子孙(7节)
3.圣经明记外邦人要和亚伯拉罕一样因信称义(8~9节)
4.圣经也明记以行律法为本的人必受咒诅(10节)
5.人不能完全遵行律法,故不能因此得活(11~12节)
6.基督已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故可承受亚伯拉罕的福(13~14节)
三、神应许之约是在颁布律法之先,故应许优于律法:
1.神的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15节)
2.神应许之约的中心乃是基督(16节)
3.神应许之约是在颁布律法以先(17节)
4.神赐给产业是凭应许,不是凭律法(18节)
5.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且是藉天使设立的(19~20节)
6.律法把众人圈在罪里,是为应许之约效力(21~22节)
四、律法是为引导人到基督那里,使人因信称义:
1.律法是看守所,又是训蒙的师傅(23~25节)
2.我们是因信作神的儿子(26节)
3.我们是因信归入基督里而成为一(27~28节)
4.我们是因信承受产业(29节)
贰、逐节详解
【加三1】「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原文字义﹞「无知」知觉迟钝,不觉悟,不用头脑思想;「活画」公开地描绘,扮演,公开招贴;「迷惑」原是邪术上的勾引。
﹝文意注解﹞基督被钉十字架的道理,保罗已经向加拉太人公开讲得非常清楚,他们要为他们愚昧的行为负责。
﹝话中之光﹞(一)主的十字架并不是历史上的陈迹,乃是一个常新的事实。
(二)一个信徒的灵性如何,要看他对于十字架的看法如何──它是陈旧的或是新鲜的?
(三)凡是轻忽十字架的,都是无知的人。
(四)异端教训会令人:(1)愚昧无知;(2)被迷惑;(3)不顺从真理;(4)远离基督。
【加三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原文直译﹞「...是因信心的听呢?」
﹝原文字义﹞「问」探知,查出,获悉;「受了」领受,持有,拿取;「圣灵」那灵(注:本书中的『圣灵』,在原文都没有『圣』字。)
﹝文意注解﹞「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保罗想要从他们自己的经验中探出一件事。
「你们受了圣灵,」圣灵的内住可以从信主后心境和生活的改变察觉。
「是因行律法呢?」加拉太信徒接受圣灵之时,尚不知道律法是甚么一回事。
「是因听信福音呢?」他们受圣灵乃是因『运用信心去听』(原文)神的话的后果(罗十14~17)。
﹝话中之光﹞圣灵不是因着人的好处、行为或功绩而赏赐给人的。
【加三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你们是这样的无知么?」
﹝原文直译﹞「你们是这样的无知么?你们既在灵里开始,如今还要在肉体里成全么?」
﹝原文字义﹞「入门」在开始;「成全」完成,达成,实现。
﹝文意解说﹞「靠圣灵入门,」指从得着圣灵的重生与内住而开始基督徒的生活。
「靠肉身成全,」即靠人天然的能力来遵行律法的条文,以成就基督徒之工。但保罗说,我们的起头既是由于圣灵,我们就不该无知到一个地步,想藉肉体的行为来代替圣灵的工作。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不只起点是靠恩典,并且一直是靠恩典。人得救的时候,不需要用自己的力量去作甚么,只需要仰望神的恩典;此后继续往前进的时候,也不需要用自己的力量去作甚么,只需要仰望神的恩典。
(二)基督徒的起头是由于圣灵,基督徒的继续还是由于圣灵。既然圣灵已入心中,祂必要成全一切,不必我们的肉身来代劳。
(三)凡出乎圣灵的,都是凭着信心的;凡出乎肉身的,都是凭着行为的。
【加三4】「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么?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
﹝原文字义﹞「受苦」遭受,经验,为中性用语,故包括受苦和喜乐的经历,惟受苦的经历较多;「徒然」无结果,无效,白费。
﹝文意注解﹞加拉太信徒自从接受基督之后,曾有过许多为着主的见证而受苦的经验,现在却要去遵行律法,就会使他们从前的经验都成为徒然。
「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意思是但愿不至如此!
﹝话中之光﹞凡是真实的信徒,或多或少,必定会有属灵的经历。
【加三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原文直译﹞「所以,那不断丰富地供应你们圣灵,又不断在你们中间施行诸多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信心的听呢?」
﹝原文字义﹞「赐给」加添,供给;「行」发出来,运行,产生。
﹝文意注解﹞加拉太信徒不但初步领受了圣灵,并且随后继续经历圣灵更丰富的赐予,又在他们中间有圣灵特别的恩赐和神迹的显明(徒十四8~15),他们这些经历,都是因用信心听道,而非因行律法。
﹝话中之光﹞用信心接受真道,能使人丰富地经历圣灵大能的作为。
【加三6】「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原文字义﹞「算」记在账目上,计数,认为,归于。
﹝背景注解﹞犹太主义者对加拉太人说,神将救恩的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并谓外邦人如欲得救,必须接受割礼和遵行律法,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
﹝文意注解﹞「正如,」乃承上启下之连接词,表示这里所举的比方,可用来证明前节的原则,即救恩不是由律法来的。
本节的话引自创世记十五章六节。
「亚伯拉罕信神,」指他相信神给他的应许。
「这就算为他的义,」意即有『义』算入他的账项之内,他被认为与神有正当的关系,获赐在神面前为『对』的地位。
﹝话中之光﹞神重视我们里面的存心,更甚于我们外面的行为。
【加三7】「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原文字义﹞「为本」从,出,内中。
﹝文意注解﹞「所以,」表示本节的话乃是上节的结论:惟独有信心的人,或者说惟独以信心作他生命的原则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真子孙。犹太人可能矜夸『因受割礼』成为『亚伯拉罕子孙』的重要性(约八31~40;罗四章)。保罗却矜夸『因信』作『亚伯拉罕子孙』的重要性。
﹝话中之光﹞任何人若想凭着外表的礼仪,而不是因着信来到神面前,他不能称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儿女。
【加三8】「并且圣经既然豫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文意注解﹞「圣经既然豫先看明,」意即借着圣经的记载,神将祂豫先看明将来所要发生的事豫言出来了。神应许给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救恩之福,万国(外邦人)也要因信得着。我们外邦人既都在这应许里有分,就不必再受割礼作犹太人了。
「万国必因你得福,」引自《创世记》十二章三节,豫示外邦人要:(1)因亚伯拉罕的后裔──基督得福;(2)因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原则得福。
﹝话中之光﹞保罗在本节将圣经拟人化──会豫先看明,又会传福音;我们若存着正确的态度来读圣经,死的字句往往会变成活泼的话。
【加三9】「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原文字义﹞「一同」连...带。
﹝文意注解﹞惟独有信心的人,才能承受神应许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救恩之福。
【加三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原文直译﹞「因为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在咒诅之下...」
﹝背景注解﹞本节下半引自《申命记》廿七章廿六节。当日摩西所宣布的全是咒诅;因为只要违犯了一条,就要被咒诅,而没有一个人能守得完全,故所有的人都是被咒诅的。
﹝文意注解﹞「以行律法为本的,」指那些想靠守律法在神面前得称义的人。遵行神的律法,意思就是我要给神,我要讨神的喜欢。所以本节换句话说,以『我要』讨神喜欢为本的人,是被咒诅的人。为甚么呢?因为人凭着自己不能讨神的喜欢,不配得神的喜欢。
在此注意「凡不」、「常照」、「一切」等词。表示凡以行律法为得救途径的人,都必须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否则,他就会被咒诅。
﹝话中之光﹞律法不但无力叫人在神面前称义,而且足以构成威胁。人若企求以律法称义,就将自己放在律法的威胁之下。
【加三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原文直译﹞「现今没有...因为『义人必借着信心而活着。』」
﹝文意注解﹞保罗十分知道,律法的光一照射人心,人们的罪恶便完全显露,没有人敢说自己是无罪的。旧约已经说过,称义和得永生,惟独因信。
「义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巴谷书》二章四节,意即义人得以活着的方法,乃是借着信心,而非靠着律法。
【加三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原文字义﹞「...必因它们活着。」
﹝背景注解﹞本节下半引自《利未记》第十八章五节,而该处的『活着』系指在现世活着,并没有来世活着的问题。
﹝文意注解﹞「律法原不本乎信,」意即律法原就是本乎行为。
「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意即要想不受律法的咒诅而存活的话,就当完全履行这些事。
﹝话中之光﹞因行律法而活着,不同于因信而活。一个人即使能把律法的条规都遵行得完全了,也不过是『活在』律法的奴役之下,而不能像信心那样使人活在自由之中。
【加三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原文直译﹞「基督既为我们成了咒诅...」
﹝原文字义﹞「赎出」买赎(从奴隶市场买出,永不再返回),救拔。
﹝文意注解﹞「木头,」指十字架(徒五30)。基督在十字架上成为我们的代替,不只为我们背负了咒诅,也为我们『成了』咒诅(申廿一23)。律法的咒诅是由人的过犯来的(创三17)。当基督在十字架上除去了我们的罪时,祂就救我们脱离了咒诅。
【加三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文意注解﹞我们若相信基督耶稣救赎之恩,咒诅便立即离开,我们就可以有两种的收获:(1)得亚伯拉罕因信称义所得应许的福;(2)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加三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原文字义﹞「文约」遗嘱,契约,合同,条约;「废弃」拒绝,推辞;「加增」另增嘱言,加添命令。
﹝背景注解﹞遗嘱的立约人并不需要咨询或征求受惠人的同意。只要合法,他人不能有所增删。
﹝文意注解﹞「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意即『让我从人日常的生活和作为中举出实例』。
保罗在此以人的文约来解说恩典之约的性质。文约既经成立,凡是真诚的人,决不至废弃或添加。而且书立文约的,必定照着所定的去实行。人的约是有效的,神的约更是如此。约书的效力全在于立约人的『意愿』。同样,对神的约来说,律法的行为不会叫神的约生效或失效。神的恩典之约坚立,其效力不为后来的律法所影响。
【加三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原文字义﹞「应许」诺言;「子孙」种子(是单数字)。
﹝文意注解﹞约是神与人的关系,建立在神的应许上;应许是约的基础。神对祂应许的信守,也要求人以『信』来响应。由应许建立起来的关系就是恩典之约。
这约的受约人共有两名:亚伯拉罕和基督。亚伯拉罕承受了神的应许(创十七7),而他的所有子孙(因信而生的人)与他同作后嗣。基督来到实践了神承诺使我们得到祝福的应许。
【加三17】「我是这么说,神豫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原文直译﹞「...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才有的律法废掉...」
﹝文意注解﹞「豫先,」即未有律法之时。
「所立的约,」即神赐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应许。
「四百三十年以后,」指在西乃山下颁赐律法的事(参出十二40~41;十九、二十章)。
「不能...虚空,」意思是:神赐给他们律法,当然不是要废掉以前的应许。公义、信实的神,对于祂所应许的,当然完全履行。在承受应许四百三十年以后才有的律法,不能废掉或破坏应许。
【加三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原文字义﹞「赐给」是完成的时式,表示这恩赐的本质是永久的。
﹝文意注解﹞「产业,」包括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一切属灵的福气。律法和应许是不能并立的。若产业(救恩)可因行律法而得,应许就算废掉了。以上几节的话,证明律法不是以救人为目的。
【加三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甚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原文直译﹞「于是律法又如何?...」
﹝原文字义﹞「来到」出现;「中保」从中协调的中间人;「设立」吩咐,命令。
﹝文意注解﹞「那蒙应许的子孙,」指基督(参16节)。
本节说明神赐律法的目的,是为人的过犯而加添的。
「添上,」意即先有应许,再加上律法。未有律法之先,虽人人犯罪,却不知道何为罪。及至神将那圣洁、公义的律法赐与人,人们拿律法与自己的行为对照,就没有人敢说自己无过犯了。人既因律法而知罪,却又无能对付罪,只有等候基督来到。
「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这是论到律法低于应许的两个原因:第一,应许是神亲自赐与给人,而律法是借着天使。旧约里面只提到神在西乃山有无数的军队(天使)围绕着(诗六十八17),而新约中有几处提到藉天使设立律法的意思(徒七53;来二2)。第二,应许是亚伯拉罕亲自接受的,律法是经中保之手设立的。神在西乃山传十诫时,摩西是神与以色列民之间的中保(出卅一18;卅二15)。
﹝话中之光﹞律法使罪显多,叫人知罪,从而教导罪人活在神的恩典中的迫切需要(罗五20;七7~12)。真实认识自己的败坏无能,必产生积极的作用,即转而仰望、投靠主。
【加三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
﹝文意注解﹞律法之约既是经「中保」设立的,中保必是为两面做保,神与人双方都有守约的义务。律法之约所以废了,不是神不守约,是人破坏了约;只要一面不守约,约就无效了。但应许之约乃完全是一面的,是出自一位神,所以永不因人而失效。
【加三21】「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么?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原文直译﹞「...因为若曾赐给一个能叫人活的律法...」
﹝原文字义﹞「叫人得生」赋以生命,有生机。
﹝文意注解﹞律法和应许并非对立。律法虽不能叫人得生命,但能引导人认识那叫人得生命的应许。神藉中保摩西所传的律法,如果能给我们能力去遵行它,律法就可以像应许如今所成就的──给我们带来生命,那么人就可以因守律法而称义了。但事实并非如此。
【加三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原文直译﹞「...好将那应许赐给那相信耶稣基督之信的人。」
﹝原文字义﹞「圈」关闭,围绕,在各方面围住。
﹝文意注解﹞「圣经,」指旧约;「众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
「圣经把众人圈在罪里,」其目的是要将所应许的福赐给相信的人。
犹太主义者也有相信者承受救恩的话,但保罗于「归给那信的人」之上,特别冠以「因信耶稣基督」一语,意即承受应许,惟有相信耶稣,再无他法。
律法对应许有所补充:律法将众人都圈在罪里,惟一的生路是藉信心的应许。
【加三23】「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原文直译﹞「但这信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快要显出来的信。」
﹝原文字义﹞「看守」监视,监护。
﹝文意注解﹞「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意即基督未来之前,因为旧约中也有因信得救的理(参6~9,11节)。在保罗看来,耶稣降世以前的犹太人,都是囚禁在监里,律法就是他们的监牢,不让人从其中出来。我们被关闭在律法之下,自己不会作好,也没有希望作好;在这样完全没有办法、四面的路都关闭起来的光景下,只有一条路是开的,这条路就是信。
在律法这监狱下的人等候两件事:(1)等候救赎主基督(19节);(2)等候基督救赎成功后因信称义的原则显明。
﹝话中之光﹞神往昔让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为的是要人知道信的可贵。在律法下面,人能看见神圣洁的标准;在律法下面,人能看见自己的完全无用;在这样没有办法的时候,知道了神的因信称义的救法,应该多么欢喜快乐呢!
【加三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原文直译﹞「...直等到基督来...」
﹝原文字义﹞「训蒙的师傅」监护人,孩童督导人。
﹝背景注解﹞「训蒙的师傅,」为希腊、罗马家庭中负责督导孩童的奴仆,除了护送孩童上学之外,有时在家中也作启蒙管教的先生。孩童直到二十四岁成人,才有律法上的权利,可以在家中掌权,承受产业,不再受仆人的管束。
﹝文意注解﹞保罗旨在说明基督来到之前,律法的功用有如管家,以色列人被圈在律法之下,受律法看管,又被律法引导到基督面前。律法指明人人都有过犯,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免罪,因此需要救恩,这样引我们到基督面前,「使我们因信称义」。
【加三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原文直译﹞「但这信既然来到...」
﹝文意注解﹞基督既来,我们这因信得称为义的信徒,在神面前就不再是孩童了,所以就脱离了律法的看管了。
【加三26】「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原文直译﹞「因为你们借着信在基督耶稣里的...」
﹝原文字义﹞「儿子」只表示一种关系,并无性别之分。
﹝文意注解﹞「都是,」表明凡『借着信』和『在基督耶稣里』的人都同等地是「神的儿子」,都从律法的管辖底下被释放了;并且都是神的后嗣(加四7;罗八17),有权承受神家中的产业了。
【加三27】「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原文直译﹞「因为你们凡受浸归入基督的,都已穿上了基督。」
﹝原文字义﹞「洗」浸入;「披戴」穿上,穿着。
﹝文意注解﹞「受浸归入基督,」指奉基督的名受浸以表达内里的信心。
「披戴基督,」指穿上基督,成为一个在基督里的人。
﹝话中之光﹞基督徒应当披戴基督──在生活上彰显基督的荣美;而不该像法利赛人只将律法的条文披戴在衣服上,让人看见他们外表虔诚,内心却依然充满败坏。
【加三28】「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原文直译﹞「不能有犹太人或希利尼人,不能有为奴的或自主的,不能有男的或女的,因为你们众人在基督耶稣里,都是一了。」
﹝文意注解﹞本节是说因信而得以「在基督里」成为一个新人,其结果乃是释放我们脱离『人为』的分隔区别:
(一)种族:「犹太人、希利尼人」。
(二)社会地位:「自主的、为奴的」。
(三)性别:「或男或女」。
﹝话中之光﹞我们若仍对别的信徒持有种族、地位、性别的歧视,恐怕我们还没有实际经历甚么叫做「在基督里」。
【加三29】「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原文直译﹞「...是照着应许为后嗣了。」
﹝文意注解﹞我们若因信归入基督,就与祂「成为一」,我们也成了亚伯拉罕的后裔。这样,我们无论是犹太人或是外邦人,都是亚伯拉罕所得应许的承受人,那永远的基业,当然也是我们的。
叁、灵训要义
【信徒如何因亚伯拉罕得福】
一、有福音传给他(8节)
二、神和他立应许之约(16~18节)
三、他因信称义(6节)
四、使万国因他得福(8节):
1.因信做他的真子孙,与他一同得福(7,9,14节)
2.因他的子孙(种子)──基督──得福(16,22节)
【信心的效用】
一、因信称义(8,16节)
二、因信得生(11节)
三、因信得着圣灵(3,14节)
四、因信得神的应许(22节)
五、因信得产业(18节)
六、因信过儿子的生活(26节)
七、因信与众圣徒合一(28节)
【律法的功用】
一、原是为过犯添上的(19节),好显明罪为罪
二、断定人皆有罪(11节)
三、为咒诅罪人(11~14节)
四、将人圈在罪中(22~23节)
五、是训蒙的师傅(24节)
六、是为基督作预备(19,24节)
【应许之约优于律法之约】
一、应许之约叫人得福,律法之约叫人被咒诅(6~14节)
二、应许之约在前,律法之约在后;后约不能毁弃前约(15~17节)
三、人承受产业乃本乎应许,而非律法(18节)
四、应许的福就是基督(16节),而律法只是在基督来到之前,暂时看守和训蒙人而已(19~25节)
五、应许之约是神亲自给的(16节),律法之约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19节)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加拉太书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加拉太书提要」末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