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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架的救贖拾穗

 

【救贖的意義】「救贖」(redemption)這個詞就是「贖回、買回、釋放、收復」等的意思,指一個人或一件東西抵押在別人的手中,現在付出價款把他(或它)又贖回來。那麼,我們得救贖是從那裏贖出來的呢?有人說,我們是從魔鬼手裏贖回來的,因為我們曾在魔鬼的手下為奴僕。但如果說主耶穌出了血的代價向魔鬼贖出我們,那就是說神承認我們人落在魔鬼的手裏是合法的了。所以不能說是從魔鬼的手裏贖出來。又有人說,是從神的手裏贖出來的。這種說法不但抹殺了神的愛,幷且暗示得救贖的人今後不再屬乎神了,所以當然不能這樣說。另有人說,是從罪裏贖出來的。不錯,主是出了代價,但是罪不能收這個代價。

        聖經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可見我們是從律法的咒詛裏被贖出來。我們在神面前是個罪人,所以我們就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主耶穌替我們死了,就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之下贖出來了。「從律法的咒詛之下贖出來」,意思是從律法的結局裏贖出來;因為犯律法的必要受刑罰,主耶穌流血答覆了律法的要求,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使我們免受永刑的痛苦。

 

【救贖主的資格】誰夠資格擔當我們的救贖主呢?比方說,有甲、乙、丙三個人,丙得罪了甲,甲叫乙去替死。這樣,甲對丙是有愛,丙對律法的要求也有了交代,但是對乙來說,就不免不義了。我們人有罪,神叫基督替我們死,就神雖然愛我們,我對律法也有了交代,但是對基督來說,卻不免不義了。惟獨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纔是公義的。所以在神的救贖法裏,基督不應當是第三者。聖經裏從來沒有將主耶穌當作第三者,主耶穌乃是神自己來成為人。

        主耶穌若不是神,祂就沒有資格替我們世人死。因為我們人所得罪的是神,必須是神自己來擔當人對祂所犯的罪,纔算是公義的擔當。換句話說,如果拿撒勒人耶穌不是神,祂就沒有公義的資格來擔當我們的罪。拿撒勒人耶穌是神,祂就是我們所得罪的神。我們的神親自到地上來擔當我們的罪。

        主耶穌不只必須是「神」,還必須是神來成為「人」,否則,就不能擔當人的罪。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死是犯罪當得的刑罰。人因為得罪神的緣故,所以就須要背負罪的結果,就是死。神若要來擔負我們罪的結果,祂就非死不可。但是神是不死的(提前六16),在神身上死根本是不發生效力的,是沒有可能的。所以神為要擔當人得罪祂而有的刑罰,就必須穿上人的身體,就像聖經所說的,當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說:「神阿...你曾為我豫備了身體」(來十5)。神給基督豫備了一個身體,是為著到世上來獻上身體,來對付人罪的問題。因為主耶穌是「神」,所以祂纔有資格釘死在十字架上;因為祂又是「人」,所以祂纔能被釘死在十字架上。

 

【基督救贖的工作】基督雖有資格成為救贖主,但如果祂沒有完全救贖的工作,就神仍然不能赦免我們,我們也仍然不能享受基督的救贖。基督救贖的工作,包括下列幾個階段:

        ()降世為人成就律法的義:主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五17)。拿撒勒人耶穌來到地上,不只祂所作的工是表明神愛我們,但同時祂也遵行了神的律法。主耶穌所行的義證明主耶穌是神。主耶穌所行的義叫祂不必為自己死。主耶穌所行的義叫祂有資格在十字架上受死,擔當我們的罪。

        ()死在十字架上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從表面看,雖然是人將主耶穌釘在十字架上(徒二23);但是實際上,如果不是祂把自己捨去,人對於主耶穌是沒有辦法的。主耶穌說,「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約十18)。人看祂是被人釘在十字架上,但實際上祂是被神釘在十字架上,在那裏為我們贖罪。基督十字架贖罪的工作,單純是神與罪之間的問題。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流血受死,在神面前付出贖罪的代價,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解決了罪的問題。

        ()復活顯明神已悅納了祂救贖的工作:聖經說:「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裏」(林前十五17)。贖罪的工作是基督的死所作的,我們得救的根據乃是基督的死;但是,基督若不復活,就表示說:(1)祂自己所說「第三日復活」(太十六21)的話並未應驗;(2)祂的死不過是一個普通人的死;(3)神並未悅納祂在十字架贖罪的死。如今,祂已藉著復活證明神悅納了祂,所以「叫祂從死裏復活了」(徒三15)。復活不只證明主耶穌就是神,復活也證明主耶穌的救贖工作已經蒙神悅納了。

        ()升天完成救贖大工:聖經說:「祂升上高天的時候,擄掠了仇敵」(弗四8)。「仇敵」原文或作「俘虜」;這裏的意思是說,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已經勝過了仇敵,敗壞了它擄掠人的能力,包括:罪惡、世界、死亡、肉體等等,就在祂復活升天的時候,把原被仇敵撒但俘虜的人一同帶上高天(弗二6)。至此,基督救贖的大工宣告完成了,所以「祂就在神的右邊坐下,從此等候祂仇敵成了祂的腳凳」(來十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