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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例证与灵感集锦

 

背景注解】当时犹太人,以为神为每人记下守法的事,以数算记录,守一律法便抵销了所冒犯的一律法。因此,守法较多于违法的人,也算是好人。有些拉比教导人说:第四条诫命为众律法之王,比其他律法重要。完整地遵守安息日的人,即使干犯任何或全部其他的律法,神亦赦免他;冒犯安息日者,即使他全守其他律法,仍是罪人。──《浸信会主日学教材》

 

背景注解】当时律法主义者的观念,好像得失分数一样。若犯了三条律法便扣除番分,但守了七条律法便得七分,得失对比之下,这人还可算为义。── 苏颖睿《从挣扎到成长──雅各书小组查经资料

 

【应用上帝的律法】布道家福瑞德·布朗(Fred Brown)用三个例证来说明如何应用上帝的律法。第一 他把律法比喻成牙医的镜子 牙医能用那个小镜子能看见蛀牙 但是他不能镜子来处理蛀牙。镜子只能反映有蛀牙 却不能治疗它。

    第二个例子 律法如一个手电筒 如果你房子里的灯突然熄灭了 你会用手电筒来引导在黑暗中走向电源总开关。手电筒能使你看见烧断的保险丝或松脱的断路器 但你不会把手电筒插进那坏掉的地方。

    第三个例子 律法如铅锤线 建筑工用铅锤线来看他的对象是否垂直。如果有错误 他不会用铅锤线去修正 他会使用锤子和锯子。── 黄柏祯《以此喻彼》

 

【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其实一个反叛的人是受到双重的束缚,他一方面要对自己圈子内的规则作正面的服从,而另一方面又要对社会的压力作反面的服从。所以他实在是一条可怜虫,就像一个迎风吐唾沫的人,希望自己如何继续吐下去,便可以使唾沫飞到他要它去的地方,而不会反弹回到自己的脸上。

         可悲的是当我们到处找寻自由的时候,真正的自由正好在我们所能抓到的范围──神的话语之内。── 巴勒《践信于行──雅各书注解》

 

【牺牲自由,享受自由】每当有机会出去传扬福音时,总听见有人对基督徒不能有抽烟的自由而惋惜,果真令人惋惜吗?其实基督不是没有抽烟的自由,而是不愿抽,反导是那有抽烟嗜好的没有『不抽烟』的自由。

         以香烟为例,想抽就抽是很由自由,但一经身陷辖制就失去了『想不抽』的自由了。

         套用蒋经国的一句铭言──『牺牲享受,享受牺牲』,似可体会出『牺牲自由,享受自由』的道理。── 施达雄《迈向成熟──雅各书之精致讲章》

 

【律法必须全守】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犯了众条。』这好像一条铁链,只要断了一环,就是全炼都断了。也好像电灯泡,只要破了一点,或其中的电丝断了一点,就没有用了。律法所要求的『行』,必须是十足完全的,不可有丝毫的残缺。

 

【爱慕且遵行神的律法()爱德华六世行加冕礼时,有人献上三支宝剑,以作英国、法国、及爱尔兰的王。他接过来以后,说道『还有另一支剑呢?』爵士们都不知何意,他说,『我的意思是圣经,那是圣灵的宝剑。没有那支,我们就算不得甚么,更不能作甚么。』

         在比利时有一和尚,责备一青年少妇及其弟,不该读那坏书(圣经)。她答道『和尚!前些时我兄弟好吃懒作,饮酒赌钱,无所不为,自从他看了圣经,就安分守己,酒也不喝,钱也不赌,赚钱养活他的老母,我们家庭的生活是极喜乐安静的。一本坏书怎能结这样的好果子呢?』── 张有光《雅各书讲章》

 

【律法使人知罪】发明了汽车的初期,根本没有时诉限制,因为路上车辆稀疏,路面崎岖,大部分的发动机未能以太大的马力去推动车子。然而,随着年日过去,情况改变了。汽车制造普及了,道路的建设也较完善,汽车的马力也随着加大,时诉的限制亦开始执行了。

         一位驾驶者驾着汽车离开自己居住的市镇(没有车诉限制的地方),向着一个城市进发。驶到城市边界时,他发现路旁放置了交通标志,上面写着:时速56公里(35)。因为自由受到限制,驾车的人感到烦恼,于是立刻将车子加速。

         这样跑了好几公里,他看到另一个警告牌,与先前的一样,只是上面加上了这样的字句:路上有警车巡逻,法律要严厉执行。最初他慢下来,但内心那股反叛的情绪更加激动,他于是蓄意超越了时速限制。他一方面怕被拘捕,另一方面又对这似乎无理的限制感到不满,因此情绪反复不定,车速也随着时快时慢。

         这例子说明法律在人们心中引致的影响。律法能将一直在人们内心潜伏着的反叛情绪撩动起来,而我们的倾向是,不惜代价地要与一切规则和限制对峙,我们要独立自主,不愿受它们干预。基督徒若要过得胜生活,一定要超越个人反叛的性向,并接纳基督和祂在我们身上的旨意,作为我们生命的『时速限制』。

 

【律法显出人的过犯】笔者几年前的一次经验或许能说明这一点。一日黄昏时分,我驾车从新界反回九龙市区。我通常都会注意保持行驶在时速限制之内,尤其在夜间。屯门公路的时速限制是七十公里,但接近荃湾市区的一段则减至五十公里,但我忘记了;也忽略了路旁的交通标志。

         这样我仍以时速七十公里驶了几百码,直至被前面的路障截停。一位交通警察要我把车子驶往路旁,控我犯了『超速』之例。我不能为着个辩护,只好乖乖地接过告票,且于次日缴交罚款。

         在屯门公路上,若没有那段较低的时速限制,就不会有违例和罚款之事。那段路仍是宽阔平坦,按理行驶七十公里也不会有危险,然而,法律时速限制为五十公里,在法律面前,我犯了法,必须受罚。

         保罗的意思是说,若人要靠行律法称义,他必须完全遵守,否则就要为未能履行的受罚。正因人总会在某些时刻触犯神的律法,所以,靠遵行律法而得着神的义是不可能的。对罪人来说,惟一得救之途径是越过律法(因为律法只会惹动份怒,罗四15),单凭着信,倚赖神的恩典。

 

【人无法守全律法】有人能守神的全律法吗?很多年前,美国费城刊登了一则从一个西部城市拍来的电讯节录:

         『完全人出现了…』某某先生在法庭当见证人时,他说:『我不抽烟,不嚼烟叶,不喝酒也不发假誓。我从来没有破坏法庭道德法律或神的律法。』

         『那你是在宣告自己是个完全人吗?』辩护律师问。

         『我是,因为人可能作的,我都办到了。』他回答说。

         这则短闻具有讽刺的娱乐性和启示性。

         无论这人如何真诚地自认完全,他也自觉有不足之处。『人可能作的』暗示了他承认最完全的人与完全的标准仍有距离。

         不是『接近完全』,乃是『绝对完全』纔能满足公义、圣洁之神的要求。没有人能靠己力达到这标准。无论一个人怎样良善,仍要批上主耶稣基督的完全,纔能符合神的标准。

 

【不要在此吐痰】一次,许多青年信徒聚会研读加拉太书,讨论『律法与恩典』问题。一位印地安的信徒就用一个比喻解释:一天有人请他去吃中饭,当他经过铁路饭店之时,看见一张告示,上写:『不要在此吐痰』。低头一看,地上已经吐有许多的痰,连他自己,不知不觉也吐一口。及至他到主人家中,看见房间清洁美丽,陈设雅致,地毡美观,几乎不敢把足踏在上面;不禁心里就想,若是有人在此吐痰,岂不大大玷污,应该贴上禁止在此吐痰的告示,以防万一。他就四围一看,却找不到一张告示,细察地毡,更无丝毫吐痰痕迹。有告示禁止吐痰,偏偏有人吐痰;没有告示,反而无人吐痰。一个可比在律法里,一个可比在恩典里。『这些规条…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是毫无功效。』(歌罗西书二章二十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