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拾穗
【聖經是否將墮胎等同為謀殺?】
時至今日,技術發展已能夠藉外科手術為孕婦進行人工流產。在古時,只是當母親被殺後,胎兒死在母親的子宮裡。阿摩司書一13是其中一個例子:「耶和華如此說,亞捫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為他們剖開基列的孕婦,擴張自己的境界。」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胎兒是否有「人」的身份,抱著懷疑態度,卻認為待胎兒在母親體內到達妊娠後期,才擁有「人」的身份。因此,我們需要查考聖經,以瞭解神對此事的態度。究竟要待胎兒成長到那個階段,神才視這胎兒為人,以致人工流產成為謀殺呢?
詩一三九13斷言,由母親受孕的那一刻開始,神已關顧這個胚胎。詩人說:「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第十六節繼續指出:「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上述兩節經文清楚指出,縱使在世界各地每年有成千上萬的胎兒或胚胎死於母腹,但神仍然關顧這些不到期而落的死胎,就像這些胎兒能順利出生一樣。神知道所有胎兒的遺傳因子,而且,他已為所有生命訂立了周詳計劃(參16節)。
根據耶利米書一5,在耶利米先知開始工作之前,耶和華神對他說:「我末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這節經文肯定是暗指先知尚未在其母親腹中形成胚胎,神已預知他。在神的心目中,每一個人類顯然佔有著一定的位置,而且是始自永恆——遠早于在母親胎中成孕之前。這節經文還告訴我們,是神自己監管胚胎於母腹中形成;由胚胎至胎兒,以至出生,在整段奇妙的「自然」過程中,神都掌管著。第三,這節經文告訴我們,神為每一個人類都有絕對的計劃,而每個人類的生命對他來說,都是重要的。因此無論是尚在母腹,或已經成人,若被人殺害了,那麼,這行兇者都是向神提出挑戰。因為聖經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究竟要待那個階段,發展中的胚胎才被神視為一個有生命的受造物呢?聖經指出,由母親受孕的那一刻開始。因此,無論是替孕婦進行人工流產的醫生,抑或是其他非專業人士令胎兒死掉,神肯定會討他流人血的罪。
以賽亞書四十九1提及神的彌賽亞僕人:「自我出胎,耶和華就選召我,自出母腹,他就題我的名。」這節經文引發了一條問題,需要聯邦高等法院答辯:在馬利亞妊娠期的那個階段,在馬利亞子宮裡的主耶穌才被視為神的兒子?由受孕以至嬰兒出生,在整個過程中,在那段時問進行墮胎才被算為流人血,褻瀆神的命令?三個月嗎?抑或三日、三分鐘?天使對馬利亞說:「聖靈要臨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蔭庇你,因此所要生的聖者,必稱為神的兒子。」(路一35)道成肉身這個神跡發生於何時?還不是馬利亞感孕的那一刻嗎!
至於施洗約翰,路加福音一15亦提及相似的情況:「他在主面前要為大……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了。」聖靈沒有告訴我們,究竟要待以利沙伯懷孕的那個階段,約翰才成為先知中最偉大的一位(太十一11),被三位一體裡面的聖靈所充滿;然而,必定是高等法院所謂「合法流產」的階段之內。另一方面,我們能夠肯定的是,當馬利亞往探望以利沙伯時,以利沙伯已感覺約翰在她腹中歡欣雀躍(路一41、44),因為當馬利亞向她問好後,以利沙伯即喊出:「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裡的胎,就歡喜跳動。」當懷著耶穌基督——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二位——的馬利亞一進入室內,三位一體神的第三位就歡欣雀躍。人工流產的手術刀沒有為這兩個胎兒而使用,對人類來說,是何等幸運的一回事呢!
在較早時期,當人類為墮胎問題而作出辯論時,通常都會援引出埃及記二十一22-25,謂這段經文的含意是,殺害孩子者要被處死,但引致胎兒流產的卻只需要較輕度的懲罰。其實,這段希伯來經文是被錯誤翻譯了,以致出現錯誤的意思——「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根據NASB的邊注,翻譯成「墜胎」的原文是Weyase'ilyeladeyah;將這段希伯來文直譯,意即「她的胎兒出來」。指由嬰兒到十二個月大的孩童,希伯來文亦是yeled(單數),而眾數形式是yeladim(此段希伯來經文用眾數形式,因為當孕婦受傷時,在她腹中的可能是雙胞胎)。這節經文指出,孕婦的子宮受到傷害,胎兒由她子宮脫落,假如幸運的話,這胎兒出來時仍得保性命(即是早產了)。
關於這段經文,另一點要注意的是,「隨後卻無別害」中的「別」字,是原文所無的:照作者自己的觀點看來,此句希伯來文甚至無「別」的含意。這段希伯來文的意思非常清楚:「隨後卻無害」(welo'yihyeh 'ason)。因此,出埃及記二十一章的這段經文應翻成:「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她的嬰兒出來了,隨後卻無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害,就要以命償命(nepes tahat napes)。」
因此,經文的意思毫不含混:行兇者若對孕婦或胎兒造成某種傷害,他自己就必須受到相同程度的懲罰。假如胎兒的生命(ne-pes)被結束了,行兇者需以命償命。由此看來,殺害胎兒亦必被判死罪;胚胎不會被視為次等的生命,其權益卻與滿月而出生的嬰兒及成年人等同,需受關顧——以命償命。另一方面,胎兒只受到輕微損傷,毋須對行兇者施加相同程度的懲罰;然而,他必須照受傷胎兒的父母所要求的,作出金錢上的賠償。一般來說,胎兒早產需要特別細心的照顧及較多藥物醫療,因此父母獲得金錢上的賠償是應該的。
由此看來,我們正在討論的問題——損失人類胚胎可算為喪失了一條生命(聖經的含意正是如此),卻會轉變為:這種殺人方式是否合乎公義。我們當然不是討論聖經指明要判以死罪的殺人,如拜假神、殺嬰為祭、行巫術、褻瀆耶和華神、謀殺、通姦或亂倫。(犯了上述罪行的,應被石頭打死,用刀刺或用火燒死;比較利二十2-5、14、20、27,二十四15-17;申十三1-5,15,十七2-7,二十二22-24。)受刑者因上述罪行而被殺,行刑者並非犯殺人罪,而只不過執行神的誡命。另一方面,出於自衛的殺人亦可以接納的,例如強盜在夜裡入屋行劫(參出二十二2)。為避免罪惡氾濫以致無辜者被害,出於這動機的殺人不算為謀殺。
至於胎兒在母腹內繼續成長會有害于母親的生命安危,聖經沒有提及因此墮胎可否接納。我們可以合理地推論,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其價值超過將誕生而有氣息的胎兒;特別是腹中胎兒對母親有嚴重危害,因而影響這母親的其他子女。這樣,我們便應替母親及其餘子女設想。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假如我們已預知嬰兒出生後必不能過有意義的生活,在這情況下,墮胎是否可行呢?無論如何,事實上有一些嬰兒夭折了,不能長大至懂得運用人類的理性。現代科技日新月異,與古代大不相同了;在醫學上有足夠的診斷技術,幫助產科醫生及孕婦知道,在孕婦子宮裡的是個畸胎,將來這個畸形兒童只會令父母心碎:在這情況下,及早人工流產或許是可行的辦法,但必須肯定母親腹中的是個畸胎,才可採取這個行動。一般來說,讓神全能的眷佑掌握一切,是最可行的辦法。
至於因強姦或亂倫而引致的不自願懷孕,這當然是對受孕的女子極不公平。然而,因這緣故而進行人工流產,卻是極需商確的行動,對胎兒極不公平。另一方面,我們要考慮母親將受極大的負擔,因奸成孕,女子本身是無辜的。她可以堅忍地信靠神賜予力量,當嬰兒誕生後給她有應付的能力,適應當時的新狀況。假如母親不願意撫養這個孩子,有一些無孩子的夫婦會極願意成為嬰兒的父母。
亦有婦女因亂倫而懷孕。在這情況下,將兒子送給別人撫養,是事在必行的。因為孩子的父親若在輩份上應是他的祖父或叔叔,那麼,當孩子長大發現真相,將會完全失卻自尊心。無論如何,將孩子送予別人,可以減輕後果的嚴重性,另一方面,亦不可因胎兒乃亂倫而有,就進行人工流產。在任何情況下,孩子的生存權利應被優先考慮。(在此應提出創世記十九36-38的一段事蹟,摩押與亞捫人的祖先,都是亂倫所生的:雖然在那個例子裡,身為父親的羅德不應為此罪行而負責。)──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