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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奉的對象綱目與靈訓要義

 

【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太六24)

   一、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太六24)

   二、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世俗(約壹二15~17)

   三、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情慾(彼後一4;二20~21;羅八5~9)

   四、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虛榮(約五44;十二43)

── 丁良才《經題模範》

 

【與主更親 愛主更深(十一)──事奉 神】

經文:申 10:12 6:24 1:74-75 9:13-14 12:28-29 8:5 12:26 7:6 12:1 6:6-7 西 3:23-24

綱要:

   一、事奉 神的重要

   二、事奉的根據

   三、合神心意的事奉

―― 于宏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