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奉的對象綱目與靈訓要義
【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太六24)】
一、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太六24)
二、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世俗(約壹二15~17)
三、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情慾(彼後一4;二20~21;羅八5~9)
四、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虛榮(約五44;十二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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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良才《經題模範》
【與主更親
愛主更深(十一)──事奉 神】
經文:申 10:12 太 6:24 路
1:74-75 來 9:13-14 太
12:28-29
8:5 約 12:26 羅 7:6
12:1弗 6:6-7 西 3:23-24
綱要:
一、事奉 神的重要
二、事奉的根據
三、合神心意的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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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宏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