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第二十三章拾穗
【徒二十三1「弟兄們,我在神面前行事為人,都是憑著良心,直到今日。」】
良心是有自知之明的,人能自覺,也可面對自己,肯在神真理的鏡子面前站著,看得深切。但是良心的情形不同。有的良心脆弱,會有問題。有的良心玷污,有未饒恕的罪愆。有的良心不健全,吹毛求疵。但是使徒所說的是好的良心。
我們要憑著良心,如果良心不安,一定很難忍受。這好似翻騰的海,在黑夜的時光中洶湧,有許多泡沫,有許多悲慘的回憶,對以往的悔恨。亞哈王就是違背他的良心,奪取拿伯的葡萄園。以後以利亞來了,好似良心以具體的方式出現,使亞哈完全失去擁有的享受與快樂。
保羅這樣說,一定在他自己行為上有感受,他說自己在神與人面前,總是憑良心來作一切,我們也許這樣操練自己,常在聖靈面前來省察,那麼我們也可這樣說:對神對人常存無虧的良心(使徒行傳二十四章十六節;羅馬書九章一節)。
我們要站在神面前,也在祂面前生活!
── 邁爾《珍貴的片刻》
【徒二十三1∼10】保羅在公會前的作法有若干膽大魯莽之處;他的行動簡直是破釜沉舟。他一開頭便是一個挑戰。稱呼弟兄們便是以自己與法庭同等;因為通常在開始時稱呼公會乃是‘民眾的長官與以色列的長老們’。當大祭司吩咐打保羅時,他自己便犯了律法;律法說,‘打一個以色列人的面頰便等於打擊神的榮耀。’於是保羅回過頭來,說他是粉飾的牆。以色列人摸觸死屍便引致禮儀上的玷污;所以習俗上要把墳墓粉飾,好叫人不致誤觸。因此,保羅實際上是稱大祭司為粉飾的墳墓。
對百姓的長官出惡言,誠然是罪行(出廿二28)。保羅明知亞拿尼亞是大祭司。但亞拿尼亞以饞嘴,偷盜、貪婪、和在羅馬服役中作奸細而名聞於世。保羅的答話實際上是說,‘這人坐在那裡──我卻絕不曉得一個像他這樣的人竟然作起以色列的大祭司來’。然後保羅作了一項自稱;他知道這自稱會使公會分爭。在公會裡有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他們在信仰上每每是互相反對的。法利賽人相信口頭律法的細節;撒都該人只接受成文律法。法利賽人相信預定;撒都該人相信自由意志。法利賽人相信天使和神靈;撒都該人卻不信。最重要的是法利賽人信死人復活;撒都該人卻不信。
因此保羅自己自稱為法利賽人,而他受審問乃是因為盼望由死中復活。結果公會分成兩派;接著保羅以後的劇烈爭論中差不多全無條理。千夫長為免他受暴亂侵害,便要把他帶回營樓去。──《每日研經叢書》
【徒廿三2~3】當大祭司吩咐打保羅時,他自己便犯了律法;律法說,『打一個以色列人的面頰便等於打擊上帝的榮耀。』於是保羅回過頭來,說他是粉飾的牆。以色列人摸觸死屍便引致禮儀上的玷污;所以習俗上要把墳墓粉飾,好叫人不致誤觸。因此,保羅實際上是稱大祭司為粉飾的墳墓。──《每日研經叢書》
【徒二十三10】「那時大起爭吵,千夫長恐怕保羅被他們扯碎了,就吩咐兵丁下去,把他從眾人當中搶出來,帶進營樓去。」
「兵丁」:原文是單數,指「一隊士兵」。──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二十三11】「當夜,主站在保羅旁邊說:“放心吧!你怎樣在耶路撒冷為我作見證,也必怎樣在羅馬為我作見證。”」
這一段的關鍵性,在於一開始就有主(就是耶穌)向保羅顯現,叫他對前途安心。這異象表示一切要發生的都在神的計畫中,神的手會引導事情的發展,直到他站在羅馬王面前。這裡沒提及在該撒面前受審的後果,這已在使徒行傳的範疇以外了。值得留意的,是保羅在耶路撒冷公會面前站立,稱為“作見證”,而他將在帝王面前受審,也是為見證耶穌。保羅上庭的任務,不是對某些控罪申辯,而是作見證。其它記述中相似的關鍵性異象,就如十六9,八9f,廿七23f,除了第一個外,都是在危難當前的時刻,為了鼓勵保羅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廿三11】「當夜,主站在保羅旁邊說,放心罷!你怎樣在耶路撒冷為我作見證,也必怎樣在羅馬為我作見證。」
主雖然叫保羅「放心」,安慰保羅,卻沒有替保羅鋪平往羅馬的道路。神要藉著敵人的迫害,把保羅送到羅馬去,為主作見證。─ 桑安柱《這時候》
【徒二十三11∼24】這裡我們看到兩件事。第一,我們知道猶太人要殺死保羅的詳情。在某些情形之下,猶太人視謀殺為有理的。如果一個人對社會道德和人命構成危險,他們便視殺害他為合法。因此有四十人許了願。這誓願稱為cherem。人許這種願說,‘如不履行,天誅地滅’。這些誓願的人不吃不喝,把自己放在 神的禁令之下,直至他們刺殺了保羅為止。幸好他們的計謀叫保羅的外甥知道了,第二,我們又詳盡地知道羅馬政府會儘量執行公平的審訊。保羅是一個囚犯;但是他是羅馬公民,所以千夫長要動員一小隊人馬把他安全地送到該撒利亞,要在腓力斯面前受審。猶太人── 神的選民──狂熱的仇恨,與千夫長──在猶太人眼中是個外邦人──的公平審判之間的對比,真是不可思議的。──《每日研經叢書》
【徒廿三14】在某些情形之下,猶太人視謀殺為有理的。如果一個人對社會道德和人命構成危險,他們便視殺害他為合法。因此有四十人許了願。這誓願稱為cherem。人許這種願說,『如不履行,天誅地滅』。──《每日研經叢書》
【徒二十三16】「保羅的外甥聽見他們設下埋伏,就來到營樓裡告訴保羅。」
「外甥」:原文是「姊妹的兒子」。──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二十三17】「保羅請一個百夫長來,說:“你領這少年人去見千夫長,他有事告訴他。”」
「少年人」:指二十到四十歲的男性。──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二十三17∼18】保羅接獲外甥的報告,自然要通知千夫長了,就請一個百夫長帶少年人去見他。赫肯(p.646)對於保羅竟然可以指揮百夫長,帶譏諷的語氣;不過,這譏諷是不合理的。保羅公然急逼地請求,只表示形勢危急,事態嚴重,而不是路加高抬了保羅的地位。──《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20∼21】少年人的話重複我們上述已知的事,不過改用了切合這情況的格調罷了。他指圖謀的人為“猶太人”,是對羅馬人講的,十分合宜,並不表示這外邦作者一時善忘。我們又知道了這計謀要在第二天就實施,他們可不想禁食太長呢!少年人下段的情報,是用警告語氣說的,叫千夫長切不可隨猶太人的建議,把保羅交在他們手上。──《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24】「也要預備牲口叫保羅騎上,護送到巡撫腓力斯那裡去。”」
保羅也有馬或驢騎載送,複數字表示中途可能換牲口,不過性口沒有指明是保羅專用,可能是為整隊人馱行裝的。
保羅要去見的是提比利亞革老丟腓力斯(Tiberius Claudius Felix)。這人是 Pallas的兄弟,是個被釋的奴隸,是 Claudius大帝的親信,後來也成了尼祿的親信;他在撒瑪利亞作了一陣副職,就在西元五十二年升任巡撫。他撲滅了猶大的叛亂,但手段殘暴,大失人心,以致他不得不被召回(廿四27)。他的第三任妻子土西拉 Drusilla,就是希律亞基帕的女兒(廿四24)。腓力斯是個釋奴,他受任巡撫一職,是個不尋常的尊榮。可是,最擅於用一句尖苛的話刻畫人物的
Tacitus,說他“他以奴隸的頭腦,行使王者的權力”,也就是說他未能超越低賤的出身。──《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廿三24,26腓力斯是何等人?】
答:腓力斯——是快樂的意思,希臘人,生於貧賤之家,是古羅馬脫離奴隸籍的自由人,因為他的弟兄巴拉斯(Pallaa)是朝中有勢力的寵臣,他也因此關係獲得高位。按羅馬歷史所記,稱他叫腓力斯安頭尼斯,為羅馬帝國革老丟(參一五六題)的幸臣,主後五十二年被委派為猶太地區的巡撫,多次掃平叛亂,千夫長呂西亞和辨士帖士羅,尊稱他為腓力斯大人(徒廿三26,廿四2,3)。他的性情殘暴,十分貪得,曾親自審判保羅,羅馬歷史家達德斯說,他掌握著君王大權,而得奴隸的性情,他的妻子猶太女子土西拉DRUSILLA(意露水滴濕),是亞基帕一世(參一五七題)的第三幼女,她十四歲時嫁給伊瑪色王阿西色斯,腓力斯或於她的美色,雇了一個行邪術的人,勸他離去丈夫,而嫁給腓力斯,他倆曾一同來聽保羅講道,當保羅講論公義、節制,和將來的審判時,使腓力斯頓起怒懼之心,但他寧願收受保羅的賄賂,而不願按正義而行釋放保羅,為了討好猶太人的喜歡,就仍把保羅留在監裡(徒廿四24-27)。他的妻子土拉于主後七十九年在蘇維亞火山爆發時就死去了。——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徒二十三25】「千夫長又寫了文書,」
囚犯有信件隨行,說明他被遣送的原因。新約中,這是唯一世俗的書信。大略說一詞表示所記載的,並非千夫長信上的全文。依常理來說,路加沒有什麼可能見過這封信,因此,他是按歷史家的技巧,把千夫長應該會如此寫的信構思出來。信上也依照這類公文的正規格式,表達出當時的情勢,十分準確地仿照一個羅馬千夫長的手筆。──《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26】「大略說:革老丟呂西亞請巡撫腓力斯大人安。」
革老丟必是他成為公民時取的羅馬名字;他選這名字,可能是由於當時在位的王叫這名字。呂西亞也就是他原來的希臘名字,成了他作羅馬公民後的別號;這表示他來自沿岸希臘語地區,或撒瑪利亞(Stahlin
p.292)。“大人”這尊稱對一個巡撫是合宜的,因為不少巡撫出自羅馬的騎士團(中上社會階層),雖然腓力斯本身卻不屬其內。──《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27】「這人被猶太人拿住,將要殺害,我得知他是羅馬人,就帶兵丁下去救他出來。」
千夫長描述保羅落在他手上的經過原委,從羅馬人的角度,看整件事的發展;雖然千夫長為利己之說辭而稍將事實在下半節中扭曲了一點,但大體屬實:他本來是在逮捕保羅,並要拷打他時,才發現他是羅馬公民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28】「因要知道他們告他的緣故,我就帶他下到他們的公會去,」
猶太人捉拿保羅,並不只是群眾要殺害他。在猶太領袖官方,原是想依法處辦他的,所以他們想要正式在羅馬政府面前控告的他。我們會希奇何以千夫長不索性地把保羅交給公會,自行開庭辦他;相反地,保羅投在羅馬保障下,於是任何猶太人對付保羅的行徑,都立即淪為叛亂。──《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29】「便查知他被告是因他們律法的辯論,並沒有什麼該死該綁的罪名。」
雖然當時審問過程混亂,千夫長仍探出保羅被控的,是屬乎教義層面的事,不是犯罪行惡。這一點十分重要,看到原先告他帶外邦人入聖殿院子(廿一28b)的罪名,已悄然束之高閣,而代之以較為廣泛的名堂(廿一28a);那些作證控訴的亞西亞猶太人已不見出現(參廿四18f);這樣,就沒有足以叫羅馬法庭判刑的罪名了。他強調保羅並沒有什麼該死該綁的罪,這一點也很重要。這一直是羅馬政府的態度(廿六31)從路加對這一點的強調,很難相信他知道保羅到頭來竟因此受刑而死。──《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30】「後來有人把要害他的計謀告訴我,我就立時解他到你那裡去,又吩咐告他的人在你面前告他。(注:有古卷在此有“願你平安!”)」
謀害保羅的消息,使千夫長決定遣送保羅去見巡撫,循正當途徑辦理。若有可成立的控罪,就最好儘快直截了當地依法辦理。既然如此,猶太人若控告保羅什麼,就該帶到巡撫面前來。若他們不這樣作,案就不成立了。所以,這信發出之後,隨即必有一通告給控方,否則這安全措施就徒然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31∼32】衛隊就此奉命出發,把保羅帶到安提帕底,是離耶路撒冷約卅七哩(60公里)的市鎮 (Hanson p.223很出奇地寫作四十五哩,即72公里)。路加筆下似乎這一程只過了一夜就抵達了。有解經家認為遙遠若此的旅途,不可能完成,說路加在路程及時間上,都提供了令人誤解的資料。另有人覺得有可能完成,不過必然是被逼的趕程。前者似乎更有可能,關鍵在乎步兵第二天就回耶路撒冷了,只留下馬兵走下一程。當時需要全力保衛,不讓凶徒動手的,是在耶路撒冷附近。路加雖然給人一個印象,是整隊一起到了安提帕底,但其實很有可能步兵走了短程,就已回頭;這樣,馬隊就可以走得快些,來到安提帕底就不希奇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33】「馬兵來到凱撒利亞,把文書呈給巡撫,便叫保羅站在他面前。」
安提帕底在該撒利亞以南約廿五哩(40公里),就是他們旅程的半途以上。兵士把文書呈交巡撫,又把保羅交給他監管。這是正確的手續:公文呈遞巡撫在先,然後保羅受他看守。──《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三34∼35】腓力斯的為人如何,議論紛紜(廿三24注),但這回保羅抵達後的處理,倒是循正式合法方式的。他先對囚犯作初步查詢,問明他從那一省來,知道他的身份。保羅說來自基利家,是個外省人,腓力斯也願意承接這案件。當時法律條例中,似乎犯人在那一省犯罪,就可以在該省受審,不必回本省去。到了第二世紀初,就有可能把犯人遣回本省受審,這樣,巡撫就可以把麻煩的案件打發去了。腓力斯卻沒有用這方便之途,因為這樣做不但破壞與猶太人的關係(他們要跑到基利家去投訴),而且基利家當時不是一獨立省份,乃屬敘利亞一部份,在敘利亞的總督(Legate)之下,總督必不想麻煩查這種小案件。因此,腓力斯實在責無旁貸。過了幾年,基利家的地位轉變了,成了獨立的省份,Sherwin-white(pp.28,31,55∼57)認為若如此路加後期的作者,就很可能會避開不提這棘手的法律疑點了。腓力斯同意在猶太人提出控訴時,審理這案件。保羅當時就被放在希律的衙門內,那本是希律大帝所建的宮殿,這時用作羅馬行政的總部(參腓一13)。──《丁道爾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