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二章拾穗
【罗二1】「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
英文圣经在二章开始时有『所以』这字,把保罗在一章末的话连到第二章去(书信原文并没有章节之分)。
【罗二3】「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
一个假敬虔的人,虽然有自显为义的外表,又责别人的恶行,但必不能逃脱神的审判。
【罗二4】「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他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
衪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参智慧书十一23:“你向万人广施怜悯,因为你凡事都能作,你不察究人的过犯,让他们能悔改。”亦见罗马书十一22。——《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4】『藐视』基本的意义是『看不起』。有些译本翻作『错用』、『轻蔑』和『低估』等。
【罗二5】「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
『刚硬』在原文是医学名词『动脉硬化』这字后半的『硬化』。
【罗二6】「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衪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旧约中曾提到这个原则,参约伯记卅四11,诗篇六十二12,箴言廿四12,耶利米书十七10,卅二19;新约中亦提及,见马太福音十六27,哥林多前书三8,哥林多后書五10,启示录二23,廿12,廿二12,亦见罗马书十四12。——《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7】「凡�琱艀瘚翩A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
凡�琱艀瘚翩A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保罗在这里不是教导靠行为称义,而是强调神对犹太人和外邦人同样公平。参使徒行传十34∼35,彼得吃惊的承认:“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来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这些话是对哥尼流──那位外邦人──说的;神打发彼得到他那里,传救恩的信息给他和他的全家,显明神已经接纳他(徒十一14)。——《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8】「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结党。NEB译为:“被自私的野心辖制的人”,是对eritheia的本意比较公允的译法,因其字根为erithos(“专为金钱而工作的人”)。然而,这个字的意思在古代就已被视为与eris相同,即“争竞”(“结党”,“争”)。——《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11】「因为神不偏待人。」
神不偏待人。参申命记十17,历代志下十九7,约伯记卅四19,使徒行传十34,加拉太书二6,以弗所书六9,歌罗西书三25,彼得前书一17。主曾以极生动的说法描述这个原则,说天父“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五45)。——《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11】神对世人的审判是无私的。神没有宠儿,也不岐视。一些会影想人类公正裁判的因素――种族、宗教、社会地位、文化、世故程度等,都不会介入神的决定。
【罗二12】「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外邦人的罪,虽然未经数点,但也总必导致灭亡,但他们却不会因没有遵守律法的规条而被定罪,因为他们无法知晓律法。人受审判的原则,是按他们所知的亮光,不是按他们所不知道的亮光。——《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12~13】罪就罪。有没有律法的条文不是最重要(12节),重要的是人能否达到律法所要求的(13节)。犹太人虽然有听到神律法的特殊地位,但除非他们能顺服,按着律法的要求去生活,不然,这地位对他们是毫无意义的。
【罗二12~14有许多民族(或说许多人)没有机会听福音,他们死了以后,灵魂是否会灭亡?】
罗马书二章12节首句的中文,有许多人念起来,觉得意义不够清楚,该节首二句如此说: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到底是“必不灭亡”还是“必灭亡”?问过好几位传道人,他们一下子不知所对。这句话如果改为下文这样译,便不会使人觉得不清楚: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就不按律法而灭亡”。原文是说“灭亡”,不是“不灭亡”。
许多人一生都没有机会听闻福音,也有许多地方根本无人传福音,住在那些国家或地区的人便没有机会听道。也有许多民族仍未开化,也没有机会相信那稣为救主,他们只是凭着良心行事,“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14节)。这些人死后是得救呢,还是会灭亡呢?神学家对此争论不一:
一、主张灭亡的人认为:既然只有信那稣为救主的人纔能得救,则任何人不相信那稣,必然灭亡,这些没有机会听信那稣的人,只能说他们是不幸的人。
旧约时代也只有敬畏耶和华的犹太人纔能因那稣的救赎而被神拯救,因为主那稣救恩的功效,是包括在他以前一切的人(由亚当起),都因敬畏神而同被拯救。
二、主张不灭亡的人认为:没有机会听信那稣的人,都要灭亡,神便不是公义的了。那些有机会听信那稣而拒绝相信,则一定灭亡,但许多人从来没有机会听信那稣,他们凭良心行事,正如保罗在这里所指示的原则,外邦人“顺本性”(即凭良心)行事,不愿犯罪,他们也应有得救的可能。
但保罗很清楚指出,他们如果犯罪,就必灭亡(12节)。
基督教传至东方只有一百五十多年,在一百五十多年前的东方人如果凭良心行善,也必蒙神怜悯而得救。
正如未懂犯罪的两三岁婴儿,如果夭折,也应得救,同一理由也。
第一派人士的人认为,第二派人士的理论会减少基督徒传道救人的热诚,但第二派人士则谓,我们的责任乃是加紧传道及加派多人出去传道,使福音早日传遍全球每一处有人住之处,包括未开化的野人区在内。
第二派人士的说法,较被多人采用。――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罗二12~15人类若未闻福音,真会灭亡吗?】
罗马书二12这样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这节经文中的律法,似乎是指摩西的律法而言。)罗马书二14、15继而将上述原则应用于外邦人,使他们有别于犹太子民:「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另一方面,罗马书三19却这样说:「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根据上述数节经文,我们有如下推论:第一,人类(保罗所言肯定包括未闻福音的外邦人)均有是非之心,认识道德律;这样,虽然有些人从未接触圣经,未闻神的话语,但他们在神面前仍需守道德律。从他们的日常行为看来,他们有是非之心,了解基本的道德律,就像明白旧约圣经的十条诫命一样。放眼世界,相信没有那个社会会宽待完全违反十诫的罪犯;社会大众都认为这等罪犯是社会公敌。
第二,外邦人「就是自己的律法」,意即外邦人明辨是非,知道有道德标准要遵守;「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二15)换言之,外邦人有是非之心,也就明白自己有罪,因为他们清楚自己比不上既有的标准。外邦人或许埋没良心,为自己辩护;但他们既自辩,也就等于承认有更高的权力监察一切。外邦人虽则不懂圣经,故此只能约略又模糊地知道自己的罪,然而外邦人既有是非之心,也就必须站在神面前交账。
罗马书三19总结上文,十分清楚指出:人类在神面前均闭口不言;无论犹太或外邦人,普世人在神面前都有罪。人类都失落了,所以需要一位救主。没有大能的代赎主,人类无望越过神的审判。约翰福音三18说得好:「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
「罪已经定了」,这句话是向全人类说的。除非大能的君王格外开恩,人类则难逃审判。约翰福音三18仅在三16的两节之后,这个安排挺有意思。三16指出,神爱全人类,他的独生子代赎死亡,也就是给予全人类的白白恩典,叫一切相信的人不用承受他们当得的永死。在约翰福音第三章,这节经文最明白不过——除却基督,别无拯救。耶稣自己也曾对多马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十四)
人类未闻福音,是没有盼望的,不会得救。但有些人不敢直陈这道理,反而畏首畏尾地指出,在基督以外,还有上天堂的另一办法——人类若未闻福音,但仍靠着自己仅有的是非之心,诚恳寻求神,这样,虽则福音未传到他们那里,这等人仍不会落入永刑里。从圣经教训可知,上述说法不能成立。下文陈述几点论据:
1
上述说话暗示:福音一旦传至某些人耳中,神就有责任立刻令普世人类同时听闻福音,而毋须透过任何个人方法。基督的门徒接受自己的主就是救赎主,或者犹太人于五旬节得闻基督福音,神必须令全世界听闻福音,他责无旁贷。除非世界各地同时知道主耶稣就是救主,否则神也是不公平的。上述暗示,岂非亵渎神?未闻福音的人能逃过审判,这个意见必须详加审察。
究竟福音是白白的恩典,抑或是神的责任呢?圣经已断言福音纯属恩典。「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我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二8)福音既是恩典,神也就没有亏欠任何人。那么,又怎能说神有责任同时令全人类得闻救赎福音呢?罗马书岂不清楚说:「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十13)?这样,凡信耶稣的人,都有责任传福音,而罗马书十14、15亦接着说:「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听见他,怎能信他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没有奉差遣,怎能传道呢。」这段经文指出基督徒的伟大使命。若人类仅凭是非之心,从神的自然启示中认识神,就可得救;那么,罗马书十13-15之间的逻辑绝不能成立,而罗马书第十章就只是虚假的教训,全无权柄可言。
2 人类凭神的自然启示认识他,靠此得救;那么,人类也不就可以靠着善功得救了吗?果真如此,基督死在十字架上岂不是多此一举!他说:「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岂不也错误了!
3 人类若靠诚恳寻求神,照自己所知道最高的标准行事为人,就能得救;也就只是靠着善功得赎的一种新形式罢了,神的恩典却沦为多余的手段。然而,除非圣经有重大错误,否则世界上没有人能靠着善功得救。罗马书三10-11引述诗篇十四1-3及传道书七20而指出:「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世人之中,既然没有一个是至诚地寻求神的,我们也就毋须为上述论据烦恼,不用以为未闻福音不得进天堂是不公平的。神自己说,古往今来没有真心寻求他的人,纵使有这等人,善功及寻找神的心意亦不能救他,只有主能够。
4
人之所以下地狱,不因为缺乏传福音作见证的人,却因为他自己的罪。人类只求利己,将自己置于神之上;人类重复又重复夏娃的抉择——为求取悦自己,为自己及丈夫图利,却不倚靠神,也不依循他的旨意。夏娃的后裔,一旦有能力作取舍抉择,必犯上与夏娃抉择相同的错误——所有人都一样,只除却耶稣!人之所以定罪,不因为未闻福音,却因为触犯第一条诫命——「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申六5及太二十二37)
跟随上述四个论点,我们肯定未闻福音的人必然失丧,否则圣经在这方面犯了大错,需要那些更有属灵洞察力的人纠正。约翰福音三18、八24、十四6及罗马书二、三、十章已断言人类只能靠基督得救,但仍然有多段经文被人误解,用以支持未闻福音的人仍有希望。其中一段是弥迦书六8:「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参考上文下理,可知先知这番话是向以色列信众说的,他们已与主耶和华有立约的关系,主耶和华就是圣经所言的神。弥迦书六8提醒以色列信众,口称相信神敬奉神,必须藉良善的生活才可彰显这份信心。弥迦书六8的对象绝非外邦人,他们根本不认识耶和华神,又岂能「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呢!
玛拉基书一11这样说:「万军之耶和华说,从日出之地,到日落之处,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为大……因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为大。」这段经文强调外邦人认识并尊重耶和华,已暗示了他们必先听闻圣经的教训又诚心相信,否则他也不可能知道这个伟大的名字,以及耶和华拯救的能力。
我们再看看彼得在哥尼流家客厅所说的一番话:「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来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徒十34、35)彼得并非说行为良好的外邦人能靠善行得救,那番话只表明彼得领悟到原来神也接纳外邦人,他们和犹太人一样,也藉信耶稣得救赎。若外邦人靠善行得救,彼得说完这番话后大可离开,因为访客知道自己已得救赎就足够了。但当时的情况刚刚相反,彼得继续教导各人,讲述拿撒勒人耶稣的生平事迹,耶稣如何行神迹奇事,爱人类,甚至不惜为人类死在十字架上,后来在荣耀中复活(参徒十36-41)。
最后,彼得呼吁听众悔改信耶稣,接受耶稣为救主。在这里,我们再次看见彼得用「天国的钥匙」(太十六19)开启通往天国的门闩,让失丧者得救赎。使徒行传第二章所记五旬节事迹,性质也相同。同样,所有信徒均应靠赖神的恩典,学效彼得传道的热诚。圣经早已指出,若不借着基督,所有人都失丧;除非得闻福音,人无法相信基督并他的话语,信徒果真相信又遵守圣经教训,岂不更应热心传道。 (至于婴孩夭折这方面,可参看下文关于罗马书五14「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的讨论。)── 艾基思《新约圣经难题汇编》
【罗二12~16人未听过福音要受审判么?可凭良心得救吗?】
答:1、我们知道神是公义的神,因为祂不偏待人(约壹一9;罗二11;徒十34),祂对于受审判的人,在使徒保罗论到这事时,把它分为两类人来:
①是「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罗二12上)——意思是说,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也必在律法以外去灭亡(吕振中译),所以这等人是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推诿说没有罪,而不受报应,但因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罗二14)其意思就是凭着良心行事,「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的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原文()意良知,良心如英译Consicience,吕振中译作良知,新译本作良心,九1,十三5同)同作见证,并且他们是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吕振中译,他们的思想互相控告为有罪,或者自己辩护为无罪)。」(罗二15)「就在神借着耶稣基督审判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罗二16)可知此处断定是以保罗所传的基督福音为中心,人虽属于没有律法而犯罪的,或在他拥有刻在心里天然律法的,也都要伏在神的公义审判之下(罗三19)。
②是「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罗二12下)——这等人是指着犹太人说的,他们也不能因拥有摩西的律法,就靠律法夸口(罗二17),「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二13,吕振中译,称律法的算为无罪)他们虽然从律法中受了教训,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但却不能遵着律法去行(罗二18-32),所以保罗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三20)如此看来,在律法以下的犹太人是无可自夸,心骄气傲,同样也要接受神的审判。
2、从前面所说的两等人情形,可知不论有律法都是无关紧要,紧要的乃是我们人的生活动作,将成为神所审判的准则,人人都有一颗是非之心,这是一种道德的自觉,是一种行为与道德价值之间的有关知识,无论是犹太人也好,外邦人也好,各人必要照着他们的行为受报应(罗二6-10;加六7,8),至于有人说,那些没有机会听过福音未信耶稣的人,都要受审判而灭亡,这便是神的不公义了,须知保罗在这里所指示的原则,是「顺着本性」(即凭良心)行事,不愿犯罪而行义的人,他们也应有得救的可能(徒十35),这是神学家的一种看法,但保罗也很清楚的指出,他们如果犯罪,就必灭亡(罗二12)。总而言之,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也每没有,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三10,12;诗十四1,2;参传七20),「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如今我们既然明白这些,岂不更加紧传道的责任,使福音早日传遍世界每个角落,使人人得听真道悔改归主,则当主再来之日,一切问题都得解决了。 ——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罗二13】「(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乃是行律法的称义。保罗可能想到利未记十八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这段经文他后来引用于十5。他以下的论证指出,虽然行律法的人可以称义,但是,因为没有人能全守律法,所以这条路无法使人称义,听律法与行律法的对比,在雅各书一22∼25解说得更详尽。——《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14】「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句话原文字的顺序显示,“顺着本性”(physei)最可能是指“行”(RSV与和合本均如此译);但是,因为这个字是在两个子句中间,所以它可能是指前一个字,换句话说,外邦人“生来”没有律法的知识,但当他们信了基督,他们就能行“律法上的事”,不是按“本性”,乃是按圣灵(参八4;参Cranfie1d之注释)。但是这种文法结构比较不可能。保罗和他的读者都知道,虽然上述的黑暗面是事实(一18∼32),但也有一些异教徒是凭良心过生活的(只是他们并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称义)。——《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15】「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这句话与耶利米书卅一33新约的预言相互呼应(参诠译:“C 脱离死亡(八1∼39)”)。巴特认为,这里是指外邦信徒(Cranfield亦如此解),但是这种解释与上下文不符。
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古典希腊文中没有“是非之心”(syneidesis)一字。它本来是算口语土话,直到基督教时期开始之前不久,才被文学界接受。它的本意是“对错行为的知觉”,但是保罗用它来指人内在独立的见证(恐怕他是第一个如此定义的人),它鉴察并判断人的行为。对信徒而言,在圣灵的光照之下,是非之心的鉴察与判断尤其准确(参九1)。——《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15】保罗曾用过二十次左右的『良心』这字,在希腊原文的意思是『一同看见』或『同一观点』。意思是说,一个人的动作或意念背后,都有认为它是对或错的感觉。然而良知不是对错的最后仲裁者。一个人的良知会被抑止、歪曲、麻木或过分审慎。但在没有对错的清楚显示之情况下,人应该注意良知的提醒。
【罗二16】「就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人在思想上和行为上所作的一切,无论是公然的抑或隐藏的,都让神看见;在祂面前没有可掩藏的事(路八17)。
【罗二18】「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注: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
晓得神的旨意。直译为“晓得心意”;神的旨意是最好的“心意”。参马克比前书三60;RV:“他所行的,正像属天的心意。”
喜爱那美好的事(分别是非)。diapheronta一字主要的意思是“不同的事”,因此可指“不同而超越其它事物的事”,即“最好的事”。RSV采取后者,NEB却采取前者(“你们能分别是非”)。此句在腓立比书一10再度出现(“使你们能喜爱那美好的事”,NEB:“因此带给你他们分别是非的恩赐”)。——《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21】「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
那些认识神又明白神话语的人是何等容易把自己看为神的『宠儿』,以为神会宽待他们过于其他人。
【罗二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
神的名在外邦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此处所引经文为以赛亚书五十二5:“我的名整天受亵渎。”犹太人被掳的凄惨下场,使外邦人藐视他们的神,以为祂无力帮助祂的子民。但在这里,外邦人瞧不起他们的神,原因不是他们的遭遇,而是他们的行为。昆兰集团警告成员,与外邦人相处要小心,“免得他们亵渎神”。——《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与你有益。参加拉太书五3:“凡受割礼的人……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按照律法的要求受割礼的人,就有义务要遵守律法一切的要求,不论是犹太婴儿(保罗在此所指的人),或归化犹太教的成年人(在加拉太书中所指的人)。可是这两种受割礼的人,都不能全守律法,总有违背犯错之时,所以保罗又说:若是犯律法,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丁道尔圣经注释》
【罗二25~29】人类的通病,似乎是不能善用生命中的好东西,通常只会误用或误解。
保罗时代的犹太律法主义者误解了割礼真正的意义。他们吧它看为是拯个民族与神之关系的记号,完全忽略了割礼原本在他们个别生命中的影响。
【那些企图建立以人为中心的道德标准之人的基本谬误】一、他们没有认明这宇宙不是永存的。二、他们认为人自给自足,不需要神;但实际上,人是神创造的。三、他们不知道人所作的一切,最终要受神的审判。
【罗二27】「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吗?」
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换句话说,一个没有犹太人独特恩典的外邦人,却能讨神喜悦,就显出一个有亏身份的犹太人,缺失是何等严重了。——《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