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第一章拾穗
【徒一1】「提阿非羅啊,我已經作了前書,論到耶穌開頭一切所行所教訓的,」
「提阿非羅」:意思是「愛神者」或「被神愛者」,但此名字是當時存在的希臘姓名,因此比較可能是確有其人。
「前」:「第一的」,此字也常常用來指兩個之間的頭一個。這個字可能也表達路加還想繼續寫第三本書的可能性。
「書」:原文是「話語」。這個字在古希臘用來指「論文」或「歷史故事」。
「開頭」:指耶穌在世所行的一切只是一個「開端」,使徒接著所行的是延續那個「開端」。──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1】“耶穌開頭一切所行所教訓的”這句話有兩個細微的特殊之處:第一、路加用了一個希臘文的分詞,意思等於“一方面”,指他所寫的路加福音;這樣,我們很自然會期待他接著說“另一方面”;就是使徒行傳所要敘述的;可是,他並沒有說這下半句話。路加在別處也有這樣的刪減,我們應該從上下文找出他的對比來。這一點又帶出另一個特殊之處:就是以開頭來形容耶穌在地上的工作。有些學者認為這個字眼是多餘的(古時作品常見的現象),但更可能的解釋,是路加故意用此字眼,要把耶穌當初的工作,與升天後繼續的工作聯繫起來。耶穌的工作,就是基督教的開端。──《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2】「直到他藉著聖靈吩咐所揀選的使徒,以後被接上升的日子為止。」
「吩咐」:「命令」的意思,可能是指 路二十四46-49 的記載。
「使徒」:此字的動詞意義是「差遣」,此字本來廣泛用於用在航海與軍事、商業方面,但在宗教方面,此字變成一種專有名詞,指「被某神明派出、具有某神明權柄的使者」。七十士譯本以這個字翻譯舊約的strong's number撒上二十五40 撒下十4 6 。這個字強調被差遣的人執行職務時,地位有如差遣他的人一樣。這就是「使徒」一字的背景。後來這個字變成教會中的一種「職銜」,具有教導與牧養的特殊權柄。此處的「使徒」指的當然是最狹義的「十二使徒」。──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2】耶穌“開頭”的工作,乃是直到衪被接上升的日子。路加福音結尾時,亦曾簡短提及祂的升天(路廿四51),之前的一段則記敘祂對門徒語重心長的教訓。這段教訓如此重要以致三度出現:路加將它記載在福音書中(路廿四,尤其44~49),在使徒行傳的導言中,再度簡單總述一遍;另外,在使徒行傳第一件事蹟──升天──的記載中,他又重申了這教訓的一部份(徒一6~11)。這樣重複固然是為了強調其重要性,因此也表示耶穌復活的那日到升天,是祂在地上工作的結束,也是教會工作的開始。這段時間有兩個特點,第一是證實耶穌活著(一3),第二,祂在其間向使徒發佈出發令(一4、5,參一7、8)。──《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3】「他受害之後,用許多的憑據將自己活活地顯給使徒看,四十天之久向他們顯現,講說神國的事。」
「受害」:字義是「受苦」的意思,指耶穌的受苦與被釘在十字架上。
「憑據」:原文型態是複數,在新約中只出現一次,此字表示「不容置疑的證據」。路加想要讓讀者瞭解耶穌的復活是「證據確鑿」、「毋庸置疑」的。
「向他們顯現」:原文是「被他們看見」。
「四十天」:聖經中記載至少十次復活的耶穌顯現。但這裡是唯一一次記載 耶穌受難和升天之間相隔四十天。──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3】本節指出耶穌這段教訓,是在祂死亡至升天之間講的。祂的死稱為Passion(受害)字義是“受苦”,這字在新約中出現不少次,刻畫出無罪的耶穌受死所忍受的折磨(十七3;廿六23)。事後,耶穌向門徒多次顯現,證明祂活著。重點乃在事實的證據確鑿;就如路加福音廿四章,門徒起初不肯相信耶穌復活,後來因證據明顯而不能不信。他們的信念並不是單憑一次的經歷,乃是多方的證據。路加福音廿四章中,似乎耶穌復活的顯現,全發生在復活主日,但在這裡路加說,這類事情總共發生了四十日之久。這可能祇是個概括的數目,但很切合復活節至五旬節之間共五十日的事實。這段日子裡,耶穌的教訓集中在“神國的事”;這一詞在別處乃是耶穌在地上工作的主題摘要(路四43),也代表神藉祂所行的拯救大能。這裡乃是說,教會的見證仍舊以此為主題,所傳講的信息是接續耶穌的信息(八12,十九8,二十25,廿八23、31)。當然,其中必有新的成份,重點也更新了,因為如今耶穌自己成了信息的內容(廿八31)。故此,教會可以把福音書中耶穌的信息,當作他們信息的一部份。──《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3主那穌復活後,在四十天之內,曾有多少次向人顯現?】
一個研究聖經的人,應該憑記意數得出主那穌復活後向人顯現過多少次,下面所列出的可作參考:
一、首先顯現給抹大拉的馬利亞看(可十六章1一ll節;約二十章11一18節)。
二、隨後顯現給眾婦女看(太二十八章8一10節)。
三、同日也顯現給彼得看(路二十四章33一34節;參林前十五章5節)。
四、黃昏時向以馬懺斯的兩門徒顯現(路二十四章13一35;可十六章12一12節)。
五、晚上向樓上的十使徒顯現,當時多馬不在內(約二十章19一25節)。
六、八天之後,再向十一使徒顯現,似乎特別是為多馬而顯現(約二十章24一29節;路二十四章36一43節)。
七、在加利利海邊向七門徒顯現(約二十一章1一22節)。
八、在加利利某山(傳說為他泊山),向十一使徒顯現(太二十八章16一20節;可十六章14一18節。馬可福音這段經文亦用於第六條)。
九、升天時在橄欖山向眾門徒顯現,解經家對此次顯現的說法不一。有人以為只向十一使徒,但多數認為是向一百二十人顯現,因為主升天之後,他們從橄欖山回到耶路撒冷,在“馬可樓”上祈禱,路加記載他們的人數是一百二十人(徒一章12一l5節)。但也有人認為保羅所說,主曾向五百人顯現是在升天的時候(林前十五章6節;路二十四章50一53節)。
還有人因為主那穌是在加利利長大及傳道的,他在加利利的朋友較多,那五百人可能是主在加利利某山顯現時的對象,即第八條所說的。
十、主也顯給他的兄弟雅各看(林前十五章7節)。這雅各以後成了教會的柱石(加二章19節,這雅各不是使徒雅各,不要弄錯)。
十一、主在大馬色路上顯現給保羅看(徒九章1一22節;林前十五章8節)。
十二、最後,在拔摩海島向“愛徒”約翰顯現(啟一章9、16節)。
研經者可根據上列的次序研究此問題,因為是很細心排列者。――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一3主耶穌復活之後,不向門徒顯現之時,他“藏”在什麼地方?】
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神學難題。
一、有人猜想他到天上他的父那裏去,這是在122題所研究過的。
二、有人以為他時常和眾使徒在一起,不過運用“隱身術”,使他們看不見他而已(路二十四章3l節,注意“忽然不見”四字,及它處經文“忽然”二字,表示主時常忽然顯現,又忽然“隱身”)。
三、但有人認為主那穌在向門徒顯現時,他“隱藏”的“靈體”與服事他的眾天使在一起,不是在天上,乃是在人間,但不被人看見而已;與主那穌受試探後,有天使來服事他情形相同(太四章11節)。
四、更有人以為主復活後,借他的靈到陰間去向那些不信的人誇勝,那是根據彼得前書三章18一20節這一段解經家一致認為最難解釋的經文而推測的(西二章16節;弗四8節)。
作者本人認為第三種解釋較合理。――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一8作主見證「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你們就必得著能力……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
當主升天時給使徒們一個極重要,也可以說是唯一的使命,就是叫他們到普天下去為祂作見證,使徒們過去了,這個使命卻要繼續交付下去。由以後一代一代的信徒接續去完成,今天我們就有這個責任,為主作見證,使千萬的人認識祂、相信祂、歸屬祂、愛祂;這必須有聖靈的能力。
作見證和一般的傳道不一樣,不一定每一個信徒都會講道,但都能作見證,另一方面,也有人會講道,卻不一定能作見證。見證必須是自己所見過的,經歷的,說出來才有真實性,才有能力。而講道,「道」仍是耶穌,否則可能是抽象的理論或概念,而不夠具體,如不切實際,不容易令人領受,這就顯出作見證優越的一方面。
有的信徒毫無見證,從生活,行為上來說,不能算是基督徒,是屬主的人。因他們不恨惡罪,沒有屬天盼望,他們外面既不聖潔,無敬虔的品行,內心也沒有屬靈的平安喜樂,和不信的人沒有分別。這樣就不能作主的見證人,在他們身上沒有屬靈的經歷,沒有主恩典的同在,沒有神榮耀的彰顯,沒有聖靈運行的結果。這樣,就沒有什麼可以為主述說的。有人卻不然,實在是主的見證人,有許多真實的事,可以為主作見證,不但過去清楚蒙恩得救,以後也一直有主新的恩典。甚至有神跡奇事隨著他們。主聽他們的禱告,救他們脫離患難,造就他們明白真理,來證明主的真實,神的可靠。──《每日天糧》
【徒一8「作我的見證。」】
這見證的功能交托給使徒,他們有能力重複各各他的犧牲,為使罪人從罪中轉回,主沒有說祂的門徒要成為獻祭的祭司,卻成為見證人,見證祂所行的。
仰望主耶穌才可作見證——我們能為祂見證嗎?我仰望祂,必放映祂,於是我們就變成祂的形象,並且榮上加榮,如同從主的靈變成的(哥林多後書三章十八節)。我們真在與主相交之中,見證必毫無苦難。光本身必顯露,在無形的觸摸與表露中,我們可以得著光,人們也無意識地相信祂,因為祂造我們,使我們成為何等樣的人。
見證的影響力必漸廣大——這好似一塊石頭仍在平靜的湖澤,就有一圈圈的琦璉逐漸擴大。有人以為我們可在地極為主作見證,但是他們卻忽略耶路撒冷本家。那些現在開始的,可擴展至猶大全地,是先從自己的親屬;再到撒瑪利亞,近鄰的友人;再到更遠的邊疆。
見證主須有至高的能力——你要走見證,必須有能力作這緊急的事,這能力就在手頭,是你可以得著的,信心的手,敞開的心,所接受的還不只是能力,更要聖靈本身。有了聖靈,必有聖靈的能力。
── 邁爾《珍貴的片刻》
【徒一8】「並要在耶路撒冷...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
在希臘字中,見證(Witness)與殉道士(Martyr)是同一個字Martus。見證人一定要準備作殉者。作見證的意思是不問代價地忠誠。──《每日研經叢書》
【徒一9】「說了這話,他們正看的時候,他就被取上升,有一朵雲彩把他接去,便看不見他了。」
耶穌就在門徒跟前被接上天,有一朵雲彩把衪接去。這一節和下一節三次重複說門徒目擊這事,乃是要強調門徒是耶穌升天見證人的功能。雲彩是車輦,包圍著耶穌,並把祂接去,是神屬天榮耀的象徵(參路九34、35;啟十一12),因此,這是超然與象徵式的雲彩。──《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9~10主耶穌升天,到底升到那裏去了?】
主那穌升天是帶著復活後奇妙的身體升天去的,而且他復活時是由從前的“肉體”變成“靈體”的,該靈體在復活後還可以吃東西(路二十四章42節),人們又可以摸到他有骨有肉(39節),證明那是一個實在的“體”。但是這神秘的“體”又會忽隱忽現的(這一點最難瞭解,因為歷史上沒有人有過這種經驗)。他升天時,人人看見他是帶著“可見之體”上升的。那麼,請問他這樣上升到什麼地方去呢?是升到一個有實在“辦公”的地方去呢?還是升到相當高的時候,又“隱形”(徒一章9節),不被人看見,以後用“靈”(不是靈體)回到天上那不為人所瞭解的“天家”去,再與天父同在而為一呢?
首先我們不要忘記一個解經的原則,那就是申命記二十九章29節所說的:“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唯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所以有關天上的事,我們只能作有限度的推測。
主那穌既然升天,而且天使說他“怎樣往天上去,他還要怎樣來”(徒一章11節)。顯然地,他升天到一個“可知之處”,將來再從“該處”降臨。請看聖經本身如何報導此事:
一、馬可福音說他“被接到天上,坐在神的右邊”(十六間19節)。
二、司提反在殉道時,曾說:“我看見天開了,人子站在神的右邊”(徒七章56節)。
三、希伯來書作者說:“基督……乃是進了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神面前”(九章24節),又說他已升入高天(四章14節)。
四、彼得也說“那穌已經進了天堂,在神的右邊”(彼前三章22節)。
五、保羅關於主的升天,洩漏若干“天機”。他說主升上高天時,擄掠了仇敵(弗四章8節),證明主在升天時在空中與魔鬼會有一場惡戰,然後勝利地升上高天(參以弗所書難題)。
六、約翰在拔摩海島所看見的主乃是在七個金燈檯中間(啟一章12、13節)。
主那穌升到天上之後,一定到了“某一處”,就是他發命令吩咐天軍天使工作之處(參希伯來書一章),該處被稱為“神的右邊”,正如上述經文所載,不過有肉體的人是無法明白其中真正的情形。保羅曾說他被提到第三層天上去(林後十二章2節),是否這第三層天就是主的寶座所在之處(見哥林多後書難題研究詳述)。既然天軍與天使們要聽他的命令去工作,他必須有一(不為人類所明白的)“辦事之處”,將來他也要從“那裏”帶著他的千萬聖者降臨(猶14節)。――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一10】「當他往上去,他們定睛望天的時候,忽然有兩個人身穿白衣,站在旁邊,說:
」
「定睛」:「凝視」、「專心地注視」。
「站在旁邊」:站在使徒們的旁邊。──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10~11】耶穌消失于天際時,門徒定睛望天,這個細節的描述表示他們期待耶穌再度出現,或再有其它事情發生,以致眼見的情景不是劇情的終結。這個默然的祈求得著應允,兩個白衣人出現了。此處的形容意指天使,他們的穿著光亮耀眼(路廿四4,徒十30)。他們出現,是要解釋當時發生的事。他們問門徒為什麼定睛望天,語意略帶責備,暗示他們不該耽擱在那裡,想要耶穌留下來。門徒已經有了主的命令,知道該做什麼,如今再得著保證,知道耶穌的升天是一種擔保,祂既然可以上升入天,也可以同樣再來,就是駕著雲彩而來(路廿一27;可十四62;但七13)因此,耶穌再來的盼望,就成了門徒作耶穌見證的背景。這段經文也呼應了耶穌在馬可福音十三10說,福音必須先傳給萬民,末期才來到的話。──《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12】「有一座山,名叫橄欖山,離耶路撒冷不遠,約有安息日可走的路程。當下,門徒從那裡回耶路撒冷去,」
「橄欖山」:這裡提「橄欖山」是要表達耶穌升天的地方就在橄欖山。橄欖山位於耶路撒冷東邊1.15公里左右,山高八百公尺。
「安息日可走的路程」:兩百肘,一肘是56公分,總共1.12公里。──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12】在升天故事的末了,我們才曉得這件事發生於“橄欖山”。路廿四50同一事的記載中,說耶穌領門徒到伯大尼去,伯大尼是該山東麓的小鎮(參路十九29)“安息日可走的路程”,約等於1.2公里(3/4哩)。這說法是猶太人的口吻,並不是說這件事發生在安息日。這句話表明,升天的事蹟(正如耶穌在路廿四章復活的顯現)發生在耶路撒冷附近。──《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12】對猶太人,安息日是一個完全休息的日子,一切工作都不許可。一次的旅程以二千腕尺為限,而這距離便稱為安息日的旅程。一腕尺是十八吋,那麼一次安息日的旅程便約合半哩多。──《每日研經叢書》
【徒一12 安息日可走的路程有多少裡數?】
答:猶太人謹守摩西律法,每逢第七日為安息日,各人要住在自己的地方,不許什麼人出去(出十六29),拉比及文士們曾以摩西吩咐利未人的城邑郊野,是自城至東西南北各二千肘為邊界(民卅五4,5),以及約書亞當日所吩咐眾百姓在過約旦河時,與約櫃相離二千肘的距離(書三4,每肘十五寸),猶太人根據這個數位為安息日的路程,考橄欖山到耶路撒冷約有二裡許的距離,即所謂二千肘,為約有安息日可行的路程裡數是也。——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徒一12 “安息日可走的路程”有多遠?】
猶太人在安息日不做工,不挑擔,不舉火,在摩西五經及先知書有很多這樣的禁令教訓。
以色列人因為出埃及後在曠野時,摩西吩咐以色列人在安息日“不要出去”收拾嗎哪(出十六章29節);又因為摩西吩咐利未人的城邑要遠離民眾東西南北各“二千肘”之故(民三十五章4一5節),所以一直遺傳下來這個印象,慢慢形成“在安息日不要走過二千肘”的規例。
先知時代,猶太人在安息日,出門走路,也不太遠,是根據以賽亞書所說的,“你若在安息日掉轉你的腳步”(五十八章13節),就必蒙神賜福。
安息日的路程,聖經內並無明文記載,但猶太人“口傳法令”則有許多古人口傳,並於“走路”的奇怪規定。安息日可走的路程,是根據約書亞當日吩咐眾百姓與抬約櫃過約但河的祭司們相距所量的“二千肘”(書三章4節)。每一肘是由肘尖到中指的長度,普通成人的計算,約為十八寸。
由橄欖山頂到耶路撒冷,約為二千肘。――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一13】「進了城,就上了所住的一間樓房。在那裡有彼得、約翰、雅各、安得烈、腓力、多馬、巴多羅買、馬太、亞勒腓的兒子雅各、奮銳黨的西門和雅各的兒子(注:或作“兄弟”)猶大。」
「樓房」:原文是「樓上的房間」,不少希臘作品以此字當作「樓上的儲藏室」,不過有猶太拉比提到有些房子設有一個用做學習和禱告的地方,這個房間必須由屋外的樓梯上去,算是第三層樓。這個字和 路 二十二12 耶穌和門徒吃最後晚餐的用字不同,傳統上認為這是徒十二12 所記載馬可的家。
「奮銳黨」:是亞蘭文「熱心」、「激烈」變化來的。大概成立於西元六年。主張絕對效忠律法,反對希律家系及羅馬政權,在主後六十八至七十年間的革命占重要地位。
「雅各的兒子猶大」:就是太十3,可三18的「達太」。──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13】門徒住在耶路撒冷一間樓房上,這樣可以不受干擾(參九37),又適合禱告(但六10)。至於這間樓房是不是最後晚餐的地點(路廿二12──這裡“房間”的希臘文不同),亦即馬可約翰的母親馬利亞的家(十二12),我們不能確定。路加在此列出十一使徒的名字,與他在路加福音六14~16的名單相同,證明耶穌在地上最親近的門徒,成為教會的核心。──《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14】「這些人同著幾個婦人和耶穌的母親馬利亞,並耶穌的弟兄,都同心合意地恒切禱告。」
耶穌的「弟兄」:原文是複數型態,表示兩個以上的弟兄。耶穌的弟弟們先前不信耶穌,現在顯然已經歸信耶穌。雅各與猶大未來並成為教會的領袖。
「同心合意」:表示同一思想和目的。
「恒切」:強調了持續不斷的情況,使徒行傳中多與禱告有關。──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14】若果聖靈是神的恩賜,為要叫教會得力,引導方向,那末,人向神相應的態度,就是禱告了。教會禱告,就會得著聖靈。因此,路加一開始就強調,門徒用時間恒切同心禱告,以等候聖靈(參二46、47,四24以下)。他們中間有些婦女,也是耶穌的門徒(路八2、3,廿三49,廿四10),其中至少有幾位見過空墓,又有耶穌的母親馬利亞,還有祂的弟兄(可六3,約七3~5)。因此,耶穌的家人成為當時教會的成員,其中雅各更擔任了領袖的角色。──《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14】「都同心合意的恒切禱告。」
神的旨意是如何在地上成全的呢?只要有一班甘心順服祂的子民,站在祂這一邊就行了。此外,我們每人都應記得,在今天這個嚴肅的情形中,惟有教會的禱告,纔能成為「天」的出口,成為釋放天上能力的通道,而這種禱告的職事,又是我們所能完成的最大工作。神將祂的需要顯示給我們,我們便站在地上向祂祈求,祂就從天上開始行動,這就是真實的禱告。這也是我們在禱告聚會中所應該充分表現的。如果在這裡的教會(不必題到別處),不懂得這個禱告的職事,就願神赦免我們!因為若缺少了禱告的職事,其它一切都是虛空的,而神在地上也就沒有器皿可用了。
教會在今天是為著神的旨意站在地上的,所以,教會今天如果趕得上神的旨意,神就不受限制,教會今天如果趕不上神的旨意,神就要受限制,神是要借教會來做祂所要做的。
我們不能把教會拉低到一個地步,教會不過是聚會而已。教會乃一班人蒙救贖,重生,同時樂意接受並遵行神的旨意,為著神站在地上來維持神的見證的。――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徒一15】「那時,有許多人聚會,約有一百二十名,彼得就在弟兄中間站起來,」
「許多人」:原文是「許多名字」,這是希伯來慣用語法,用名字來代表人。──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15】發動這件事的人物是彼得。按福音書的記述,他在門徒中是最具領袖個性的人物,現在很自然就先發表意見了。這裡突然加插了一句似乎不相干的解釋,說當時的“弟兄”(譯注:和合本譯為“人”)約有一百二十人。這是第一次稱基督徒為“弟兄”,韓森(p.46)認為這是教會會友最早的稱呼方式。這一句批註說明門徒的數目,原因是猶太人的律法規定,必須足一百二十人始能成立一個有決議資格的團體。因此,按猶太人的條件,門徒已有足夠人數,可以成為一個新的集團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16】「說:“弟兄們,聖靈藉大衛的口,在聖經上預言領人捉拿耶穌的猶大,這話是必須應驗的。」
「弟兄們」:直譯是「弟兄們,人們」或「男士弟兄們」,這一個詞都是在猶太人聚集的情況下使用的,所以這應該是一個正式稱呼猶太會眾的用語。當然,意義上是包括沒有提及的女性的。──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16~17】彼得的言論一開頭就宣告,猶大乃是應驗了聖經的預言,他提到大衛被聖靈使用寫出預言,就是第20節引用的兩句詩篇,尤其是前面一節關於猶大厄運的預言。在引用詩篇之前有好一段字句,因為第18、19節是加插的批註,並不是彼得講的話(參 NEB及 NIV的標點)。聖經預言必須應驗的原因,是由於猶大是十二門徒之一,有份於耶穌所委派的使命,這一份使命必須另有人承擔。這番話的說辭,可能套用了巴勒斯坦亞蘭文意譯本(Targum)的創世紀四十四18:“便雅憫列在我們支派數中,並且有份與我們一同分配產業”,若這個引證正確,則可見路加確實倚重巴勒斯坦傳統的的材料。這樣的字句更刻劃出猶大賣耶穌之行,罪孽深重。──《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17】「他本來列在我們數中,並且在使徒的職任上得了一分。」
「得」了一分:原意是「抽籤而得著」,後來引申為「按神的旨意得著」。
得了一「分」:原意是「簽」,後來引申為「分配到的額份」。──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18】「這人用他作惡的工價買了一塊田,以後身子僕倒,肚腹崩裂,腸子都流出來。」
「工價」:「工資」、「報酬」。
「買了一塊田」:根據太二十六14-16,二十七3-8 猶大的田地是別人幫他買的。──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18】太廿七5卻說猶大是出去吊死的,為何這裏卻說他是身子仆倒,肚腹崩裂,腸子都流出來呢?
解經家都是說,猶大是高高地吊在一棵樹上,後來繩子斷了,他掉下來,摔在地上,所以才肚腹崩裂,腸子都流出來的。──
何曉東《新約聖經難題探討》
【徒一18~19】這兩節轉移了話題,向讀者解釋猶大的死。第19節的字句,用第三人身稱耶路撒冷的居民,又引述他們的話,表示這一段話不是彼得所講。故事的發展就是猶大用賣耶穌的那筆錢買了一塊田(或作產業),後來他身子僕倒,肚腸崩裂,腸子都流出來(像撒下二十10的亞瑪撒)。結果耶路撒冷的人稱那地方為亞革大馬(亞蘭語 haqel dema),就是血田的意思。這故事有兩點疑難:(一)、猶大死的情況含糊;(二)、與馬太的記載有重大的差異。馬太說猶大是吊死的,他把血錢拿回聖殿去,祭司就買了一塊“窯戶的田”,作為墳地,後來被稱為“血田”。很可能馬太或路加祇是報導耶路撒冷的傳聞,我們並不需要去協調這兩者。如果真想協調,可能如下:(一)猶大吊死(太),但繩子斷了,身體跌下時崩裂(可能他已經死了,屍體開始腐化);(二)祭司用猶大的錢買田(太),可以視為他們代他買(徒);(三)祭司買的田(太),就是猶大死於其上的那塊田(徒)。──《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18,25;太二十七5關於猶大自殺的情形,使徒行傳所記與馬太所記不同,這事如何解釋?】
一、馬太記載猶大出去吊死了,但路加在使徒行傳所記為猶大身子僕倒,肚腹崩裂,腸子都流出來。
這兩處記載,並不矛盾,賣主的猶大後悔之後去上吊。當主那穌被釘在十字架的時候,地大震動(太二十七章31節),傳說因為地的震動,猶大上吊的一棵樹也震斷了樹枝,於是他掉下來僕倒在地,肚崩腸裂而死。
二、馬太記載猶大把那三十塊錢扔在殿裏,以後祭司把那銀錢收拾起來買了窯戶一塊田,為要埋葬外鄉人,那塊田以後稱為“血田”(太二十七章5一8節)。但使徒行傳說猶大用他作惡的工價(即三十塊錢),買了一塊田。
這兩種記載亦無不合。
這田是祭司長拾起猶大丟在殿裏的三+塊錢去買的,但是歸在猶大名義之下,所以彼得說是猶大買的。
據說這塊田地也就是猶大上吊之處,在耶路撒冷之南近欣嫩子穀之處(參閱聖經地圖6及地圖3的耶路撒冷附圖),稱為“亞革大馬”(ACELnAMA血田,,AreA8。*)。
回教徒不相信那穌,但對猶大之死有怪論,說猶大並非賣主,乃是犧牲自我保護那穌,他化裝變成那穌的樣子被捕,所以釘在十字架上的不是那穌本人,乃是猶大云。十世紀時候巴比倫史家“亞他巴”(AL一TABAR)如此描寫。
據說俄國有一“猶大紀念堂”崇敬猶大,因為他的犧牲作賣主的人,纔能完成神的救恩,他的功勞甚大雲。――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一20】「因為詩篇上寫著說:‘願他的住處變為荒場,無人在內居住,’又說:‘願別人得他的職分。’」
下面有兩段引述的經文。第一段取自詩六十九25,是警告一位敬虔者的敵人,在耶穌和早期教會眼中,這位敬虔者是彌賽亞的預表;因此可從這詩篇中,很自然找到出賣耶穌之人的預表。在應用時,原文“他們的住處”改為“他的住處”。這“住處”就是指猶大買的田,其上有咒詛,“無人在內居住”(馬太則表示這地將成為墳地)。陶德(C. H. Dodd)認為這節經文的引用,表示聖經承認使徒的職位有了空缺,是由於背道,不是由於死亡(因此不需要另選人代替雅各的位置,徒十二2);而另一節經文,更認可了填補這空缺之舉。這第二處經文是詩一○九8,詩人向敵人發出一連串咒詛,並願有人得他的職分。這節經文被用來支持以別人取代猶大的職位。──《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21】「所以主耶穌在我們中間始終出入的時候,」
「我們」作伴:指「聽眾」,亦即「信徒群體」。
「在我們中間出入」:表示沒有阻攔的溝通和交往。──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21~22】不過,尋找一個後繼人取代猶大的真正理由,並不在舊約的預言,那不過是印證,而不是發起的原由。這事乃是源於該使命的性質──需要全數見證人去承當。根據保羅,像他一樣作使徒的人,必備的資格為:見過復活的耶穌,又被祂委派作見證(林前九1;十五8~10;加一16)。這裡所需要的,也是作耶穌復活見證的人,但必須從那一群在耶穌工作期間,不斷與其它使徒保持聯繫的人當中推舉,就是從約翰施洗起,直到耶穌升天為止,都和他們作伴的人。有的讀者會覺得這“額外”的資格很奇怪,不過,試想要找一個承繼耶穌十二門徒之一,其任務乃是向猶太人作見證(我們盡可如此來看),這樣的條件其實是順理成章的。至於使徒行傳中的使徒,是否只限於這十二位,則是另一個問題(參十四4、14及注)。──《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22】「就是從約翰施洗起,直到主離開我們被接上升的日子為止,必須從那常與我們作伴的人中,立一位與我們同作耶穌復活的見證。”」
從約翰施洗起,直到....上升的日子為止」:表明使徒必須能見證耶穌在世事奉的整體。──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23】「於是選舉兩個人,就是那叫做巴撒巴,又稱呼猶士都的約瑟和馬提亞。」
「巴撒巴」:「撒巴」的兒子之意。「撒巴」可能是「安息日」、「老人」或純粹就是一個人名。而以「人名」比較有可能。
「猶士都」:是一個拉丁文外邦名字,應該是約瑟的拉丁名字。
「馬提亞」:字義是「神的恩典」。聖經除此處外並無記載此人其他的事蹟。不過傳統上認為這人後來往埃及南部的衣索匹亞傳道,也有傳說他死後葬在德國的Treves。──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23~25】會眾當時提出兩位候選人。巴撒巴約瑟用其家族名來稱呼是為了將他與同名約瑟的人區分出來,他的姓氏意為“安息日之子”(參十五22)。他另有拉丁文名字猶士都(參西四11),這是猶太人一般的傳統。我們對這人沒有更多的資料,只是有一種傳說,他喝了毒物而仍然無恙。馬提亞是 Mattithiah的簡寫,也是個很通用的名字。不過,揀選的是主,因為使徒不是一個出於人意的職位。因此,會眾禱告,求主揀選,因為祂知道萬人的心(參十五8;撒上十六7)。這裡看不出到底他們是向父神禱告,還是向耶穌禱告,不過由於一2論到耶穌選使徒,用的是同一個動詞,所以很可能這裡是向耶穌禱告。使徒的任務在這裡稱為位分,希臘文diakonia則是服侍的意思(本來指在飯桌的侍候),基督徒各樣事工都用這個字形容,榜樣來自“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的那一位(可十45)。猶大去的那地方,是當時流行的代用語,指人的歸宿,即天堂或地獄。──《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23,26馬提亞被捕選為使徒合乎主的旨意麼?】
答:猶大賣主自殺身亡以後,喪失了他的使徒職分,彼得就建議提出一個要求,是從約翰施浸起,直到主離開他們被接上升的日子為止,必須從那常與他們作伴的人中,立一位與我們同作耶穌復活的見證(徒一22),於是合乎這樣條件的,選舉猶士都的約瑟和馬提亞兩人,眾人經過禱告,用搖簽的方法,結果搖出了馬提亞來,就被選為使徒,與十一使徒同列,得了這使徒的職分(徒一23-26,20,詩一O九8)。關於他們在此搖簽原是舊約的方法(箴十六33,參斯九24,結廿一21),是最後一次的使用,在五旬節聖靈降臨以後,這類決斷事情的方法便不再有了。有人認為馬提亞是搖簽選出來的,不合神的旨意,以後聖經再也沒有提起他的事,表示神對於他並不使用,他算不得是使徒,猶大的遺缺應由保羅繼承才是適合,但其實不足為憑,除了雅各,約翰之外,其他使徒亦沒有被提起,馬提亞是聖靈所承認為十二使徒之一(徒二14,六2),是合于使徒任選條件的,而保羅倒是不合這條件,他只是被神揀選作外邦人的使徒(加二8,羅十一13)。馬提亞這名字是神的恩賜的意思,他和十一使徒同列,誠然是神的恩賜,他們認為這樣選他為使徒是不錯的,是合乎主的旨意的。——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徒一24、25】「眾人就禱告說:“主啊,你知道萬人的心。求你從這兩個人中,指明你所揀選的是誰,叫他得這使徒的位分。這位分猶大已經丟棄,往自己的地方去了。”」
「主啊」:指「耶穌基督」,信徒開始向耶穌基督禱告。──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25;約十七12自殺的猶大曾被主耶穌豫言他為“滅亡之子”,請問基督徒如果自殺,可以得救麼?】
猶大自殺,是不得救的,這件事毫無疑問,主那穌不但稱他為滅亡之子,較早時間稱他為魔鬼(約六章70一71節)。
關於基督徒自殺後是否能得救這個問題,雖然各人都可能有不同見解,但我們必須題出一些重要的原則來作研究這問題的基礎:
一、基督徒不應該自殺。生命的權柄操於神手,他讓我們生在世界上,和讓我們離開世界,都有他所安排的時間,任何人自殺,或是近來所宣傳的“安樂死”,都是侵犯神的權柄,基督徒以敬畏那和華為生活原則,更不應如此做。
二、自殺等於殺人。殺人是有罪的,自殺亦然。基督徒不應做犯罪之事,更不應殺人。
三、信徒如有自殺的意念,可能是因為在生活中有許多困難而不能實行“完全交托,一無掛慮”的教訓,缺乏忍耐與順服神的心。教會領袖應時常對信徒灌輸這種“完全交托”的思想,讓信徒實行交托。那麼,就不會把生命的痛苦看得那麼嚴重而走上自殺之途。
四、一個在靈性上有基礎的人,一定不會自殺。
五、既然猶大自殺便是滅亡之子,如有基督徒自殺,可能該基督徒根本上尚未重生得救。
猶太人在“口傳法令”中強調自殺是一種大罪。
回教徒則認為自殺等於謀殺。
古教父奥古斯丁反對自殺,但容許身體某一部分自毀(比方自閹)(太十九章12節,十八章8一9節)。
天主教人士極力反對自殺。因此專家曾作一統計,基督教人士自殺率比天主教人士為高。在歐洲,丹麥人自殺率之高,為全球冠軍雲。
有些人雖未自殺,但下列方法屬於慢性自殺,也應避免:
①時常憂愁,不斷掛慮,失去快樂,減損壽命。
②工作過勞,在心有餘而力不足時,仍然拼命,這種“拼命”與“自殺”無買。
③缺乏衛生常識,暴飲暴食,或亂進補菜,以致身體受汙損。
④在美國,開太快的汽車,以致失事身亡,亦等於自殺。――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一26】「於是眾人為他們搖簽,搖出馬提亞來;他就和十一個使徒同列。」
「搖出」:直譯是「簽跌在」,這裡表達抽籤的方法是把兩個人的簽放在一個容器中,用手搖晃,跌出來的簽就是抽中的人。──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一26】他們用搖簽的方法讓主選擇(箴十六33)。這方式昆蘭派也沿用(IQS五3),不過似乎教會並不是仿效昆蘭派這樣做。同樣,也不必把十二個使徒的數目,當作仿效昆蘭派的十二平信徒(與三個祭司組成)的議會制(參 IQS八1;這段話教會的總數到底是十二人還是十五人,並不清楚)。有的注釋家認為沿用搖簽法,表示五旬節前的教會沒有聖靈的引導;更有人進一步說,教會選馬提亞的做法不對,應該等候神所選召的“第十二位”,就是保羅,而不應該要神從兩個不再見於經卷的人物中挑選。可是,十二門徒中也有些不再在使徒行傳出現(除了彼得、雅各、約翰之外),而保羅並不具備列入十二門徒的基本資格。我們最多可以這樣說,在五旬節前,教會必須在聖靈的幫助之外,另尋從神來的引導,但他們所用的方法(祈禱和搖簽),是十分合宜的。教會其實是求主自己挑選合適的一位,然後把他列入使徒中;我們不能說是教會“挑選”了他。──《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一26】那搖籤的辨法很叫我們詫異。可是在猶太人,這卻是自然的辨法,因為聖殿中所有的職位和工作都是這樣解決的:把候選人的名字寫在一塊一塊的石頭上;把這些石頭用一個容器裝起來,把那容器搖動,直搖到一塊石頭跌出來;那石頭上所寫的人便是當選人。──《每日研經叢書》
【徒一26猶大自殺後,十一使徒只在兩人中補選馬提亞為使徒,是否合主旨意?】
十一使徒為要補選一人代替死去的猶大,彼得就建議從約翰施洗起直到主離開他們被接上升的日子為止,必須從那常與他們作伴的人中,立一位與他們同作那穌復活的見證(一章22節)。照此條件只選到兩個人,一個是有三個名字的猶土都,另一個是馬提亞,結果馬提亞中選,被立為使徒與十一使徒同列。
關於馬提亞被選為使徒,神學界有不同的見解:
一、馬提亞被選不合神旨,理由是:
①他們只選出兩個人,限制了神的揀選,因為非甲即乙,沒有第三或第四個人可被神揀選。
②使徒們與眾人禱告時這樣說:“主阿,你知道萬人的心,求你從這兩個人中,指明你所揀選的是誰”(24一25節)。這種禱告未免矛盾,既然題出“萬人”來,卻只擺出“兩人”在主面前。
③馬提亞被選為使徒之後,聖經以後並沒有題到他作過什麼工作,表示神並不使用他。
④神有意後來要揀選保羅為使徒,所以這時揀選馬提亞,並不合神旨意。
二、第二派人士認為馬提亞被選為使徒,合神旨意:
①馬提亞合乎彼得所提出為“補選使徒”的條件,保羅並不合這條件,保羅雖然在大馬色路上看見過那穌,但他並不是從約翰施洗起到主那穌升天為止,時常與十一使徒作伴的人(22一23節)。
②可能當時合這條件的只有這兩個人,所以並不限制神揀選。當時其他在場的人是以後認識那穌和眾使徒的,如果神認為不合他旨意的,也可以用神跡方法指示他們,正如神差派天使指示哥尼流一般。
③聖經以後沒有題到馬提亞工作的情形,並不能表示他的被選不合神旨意,因為其他的使徒如巴多羅買、多馬與奮銳黨的西門等也未被題及。
④神以後揀選保羅,並不妨礙馬提亞的被選為使徒,理由如下:
A.馬提亞被選為“以色列人的使徒”,但保羅被選是作“外邦人的使徒”。保羅在加拉太書二章8節說: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保羅說得很清楚,他是外邦人的使徒,所以不與十二使徒同列。馬提亞被選為使徒並不妨礙以後保羅被選,以後保羅被選也不能表示馬提亞的被選為非法。
B.保羅在羅馬書十一章13節說:我對你們外邦人說這話,因我是外邦人的使徒,所以敬重我的職份。保羅被選為外邦人的使徒,因此以外邦人為傳道的物件,把福音傳遍歐洲。馬提亞被選為以色列人的使徒,所以他與其他使徒在一起,先在耶路撒冷,以後也到外國去為主工作。
C.主那穌在馬太福音十九章28節所說的:到復興的時候,人子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你們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但保羅既是第十三位使徒,則不會在十二個寶座上有份,他既是外邦人的使徒,將來可能有權審判外邦人了。
保羅曾在大馬色路上看過主那穌(徒九章1一9節),以後在傳道時期,曾有人懷疑他為使徒的合法身份,所以他在書信中曾為他的使徒職份自辯:林前九章1節,林前十五章9一10節;林後十二章11一12節,十一章5節;帖前二章6節;提前二章7節。
至於馬提亞,古教父革利免(CLEMENT)謂根據傳說,馬提亞乃是悔改歸主的稅使撒該,撒該是外邦名字,以後採用希伯來名為馬提亞,意即“神的恩賜”,與馬太名字同意。在馬提亞外傳中曾記載他到吃人地區傳道,受盡苦難,並為主殉道。――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