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第五章拾穗
【徒五1】「有一個人,名叫亞拿尼亞,同他的妻子撒非喇賣了田產,」
「田產」:原文沒有冠詞,指一份田產,而不一定是所有的田產。──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亞拿尼亞有幾個?其行事情形如何?】
答:亞拿尼亞——是耶和華所保明的,或主的恩賜的意思,在使徒行傳中提到有三個名字的人,他們的出身行事少有記載:
①是賣了田地供給使徒公用的一人——這人曾把價銀私自留下幾分,因欺哄聖靈,就與他的妻子撒非喇(意俊美)受到彼得的責備,一同撲倒棄絕而死,使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徒五1-11)。
②是大馬色的一位門徒——曾蒙主在異象中指示,到猶大(參一三一題)家裡去訪問掃羅,將主要揀選掃羅為器皿的信息告訴他,並按手在他身上,使他眼睛上好像有鱗立刻掉下來,叫他能看見,又被聖靈充滿,並為他施浸(徒九10-19)。以後保羅被拿向百姓複述聲明他歸主的時候,曾經為亞拿尼亞作見證,按著律法是一位虔誠的人,為一切猶太人所稱讚(徒廿二12)。
③是在公會審判保羅的一位大祭司——他曾吩咐人打了保羅,受到保羅的責備(徒廿三2,3),這人以後又夥同長老、辨士在巡撫腓力斯面前控告保羅(徒廿四1),他對保羅特別仇恨,又甚貪得兇暴,到了主後六十六年,他順服羅馬,就按不屑順服羅馬的人殺了。——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徒五3】彼得堅決認定,犯罪便是得罪上帝。我們特別在某些方面要好好地記取這事。不勤奮而失敗便是得罪上帝。凡對人類的健康,幸福與安寧有益處的,事無大小,都是為上帝作的。小提琴的偉大製造者史屈第化黎(Antonio
Stradivari意大利人)說,『我的手要是鬆懈了,我便是劫掠上帝。』這是人人應有的座右銘。──《每日研經叢書》
【徒五3~4】彼得有一種屬靈的領悟力,能分辨謊言;神賜他能力洞察人心(來四13)。彼得說,亞拿尼亞的行徑是出於撒但的鼓動,撒但是邪惡的,是聖靈的對敵。充滿你的心這講法,可能是猶太人的成語,意思就如“壯了你的膽”(斯七5;傳八11;麥子格 p.327f)。彼得說得很清楚,亞拿尼亞要保留或出賣產業,他完全可以自主。因此,他的罪在欺哄聖靈,不在祇把部份價錢交出來公用,他的罪在說這是全部價銀,而沒有說這是價銀的一部份,他所欺哄的不單是教會的領袖,這些領袖既被聖靈所感,就是神的代表。──《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5】「亞拿尼亞聽見這話,就僕倒,斷了氣。聽見的人都甚懼怕。」
彼得的宣判一出,亞拿尼亞就立刻倒斃。他的死無疑是神對罪的審判,雖然彼得的話並沒有定死罪的字句。從醫學眼光來看,可能是震驚帶來的心臟病突發;“對相信神靈的人,冒犯這班會眾的聖靈,真是一件恐怖萬分的事”(鄧恩 p.166)。看見這事的人,一定大為惶恐,甚懼怕一詞太普通了,表達不出當時勢必產生的驚恐。哈爾斐(Harvey p.417)說,其它團體對這類罪行也有同樣可怕的刑罰。昆蘭集團會把犯錯的人驅逐出去,而那人若仍按照規定祇能吃該團體所預備的食物,他勢必會餓死。另外在西班牙的一個集團,對私自收藏財物的人,處以死刑。德瑞特則認為在猶太人的觀念中,這類罪人的死,可以當作贖自己的罪。不過,這看法甚為可疑。──《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6】「有些少年人起來,把他包裹,抬出去埋葬了。」
死後便是埋葬,把身體用布包裹,帶到墳墓去,多半是在城外。這裡的少年人,未必是教會中特設的職員,專門負責瑣事雜務,更不會是昆蘭體系中的“新丁”之類。──《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7】「約過了三小時,他的妻子進來,還不知道這事。」
約過了三小時,可以從死或埋葬開始計算,這裡說撒非喇不知發生了什麼事。評論者堅持說這是不可能的,這番細節必定是未經思考就搬上去的,為要製造局面,好帶出以下的對話。其實,當時可能沒有按照殯葬舉哀的常規進行喪事,因為這是罪人暴斃,而且似乎明明出於神的手。──《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8】「彼得對她說:“你告訴我,你們賣田地的價銀就是這些嗎?”她說:“就是這些。”」
彼得的話強調出事態的嚴重性。他沒有告知她新寡的悲劇,反而直截了當指出了她的罪。古代社會對這種罪非常驚懼,因此我們不必引以為怪;雖然我們今日因文化背景不同,會有不同的觀點。撒非喇這時有自白的機會,可以對以往的態度表示懊悔。可是彼得問她,是否所拿來的是全部的價錢,她仍堅持說是。赫肯(pp.238f)說,這一節的意思並不是要給她機會悔改,只是讓她表白自己在丈夫的罪上同等同當;他的見解缺乏根據,與他一向鄙視路加的動機同出一轍。事實上,彼得在第8節所提的價銀數額,可能是賣價的實額,這樣,撒非喇的回答就是招認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9~11】這對犯罪夫婦的作為,是同心試探聖靈,就是試探神(正如以色列人在曠野一樣,出十七2;申四16),要看看到底能騙得過神多少。彼得用犀利的辭鋒,問他們為什麼這樣做。接著,就不留餘地的宣判,埋葬她丈夫的人正好埋葬她。這等於是宣判死刑,撒非喇隨即就地僕倒。我們不要忘記,在原始的社會裡有不少這類例證,咒詛一經宣佈,立刻產生劇烈的效果,對方驚嚇而死。這次雙重的刑罰深深影響了信徒和所有聽見的人。
在這不祥的背景下,路加首次使用教會(希臘文 ekklesia)來指信徒的團體。這字是會眾的意思,就是指組成團體的人。過去“被召出來之人”的舊解釋,應該完全廢除;那是根據一種錯誤的字義變化而作的解釋。這字應該是根據猶太人對 ekklesia 和 synagoge 的用法,他們用這兩個字翻譯舊約中指神百姓聚集的會眾。Synagoge 一字已專用來指猶太人敬拜的地方,而它往往與猶太律法相提並論,因此基督徒不宜使用。他們就用了另外一個字,用來表示自己是屬神或屬基督的人。路加在這裡用這個字,當然是編寫時選用的字,並不表示在歷史上當時開始啟用這字。不過,依據他的判斷,當時門徒已經形成一個特殊的集團,他們宣稱自己是屬神的子民。──《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1】「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
「教會」:原文可指「市民的集會」或「以色列會眾」,在七十士譯本中被用來當「子民」、「群體」的意義。──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2】「主藉使徒的手在民間行了許多神跡奇事。他們(注:或作“信的人”)都同心合意地在所羅門的廊下;」
「指望」彼得:「以致」、「好叫」。──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2】亞拿尼亞與撒非喇的事,可算是其中一例,路加在這裡記述的是醫治的工作,不單彼得曾如此行(三1~10),其它使徒也照樣行;可惜我們讀不到這些人工作的詳細記述。醫治的工作在第15、16節繼續記述,因此有人認為,早期有人把節數的次序整理過(司達林 p.186)。第12節下半開始一個新的主題,記述他們──應該是指信徒會眾,不單是使徒──聚集在所羅門的廊下(三11)。──《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3】「其餘的人沒有一個敢貼近他們,百姓卻尊重他們。」
其餘的人甚是難解。有人提議此處本來是指猶太官長們,與本節下半的百姓互相對照。但路加福音八10卻用這字來指不作門徒的人,它似乎已成為未信者的專用詞(帖前四13,五6),因此,這裡也應該是這個意思。另一個困難為譯作“貼近(Kollaomai)”的字,尤其是與第14節連在一起,更難明白。布查德(C. Burchard)指出它解作“近前來”,此這裡祇是說那些不信的猶太人避開信徒,不接近他們。他們也許害怕,不全心的效忠會招致審判;可是,他們雖因恐懼而回避,對信徒所行的卻大感驚歎,禁不住贊許他們。──《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4~15】雖然百姓感到驚恐,不敢加入信徒的集會,但信主的人依然不斷增加(十一24),結果,信徒的聲譽日廣,來求使徒醫治的人越來越多,彼得尤其出名。人們把病人抬到街上,等彼得經過(參可人56類似的記載)。他們希望祇要彼得的影子照在病人身上,就可得痊癒。影子有神奇的能力,包括善惡兩面,這種觀念在古代十分普遍,可以解釋當時人們的動機。在十九12,人們也同樣相信保羅有這能力。路加記這些細節,為要證明彼得的聲望,大家認為他有神奇的醫治能力。至於彼得或路加是否也像眾人一般迷信,則是另一回事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6】「還有許多人帶著病人和被汙鬼纏磨的,從耶路撒冷四圍的城邑來,全都得了醫治。」
「纏磨」:「纏附攪擾」。──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6】教會的名聲傳揚到耶路撒冷四圍的城邑,這是一個新的局面。這節暗示當時彼得和其它使徒仍祇在耶路撒冷活動,病人是由別人帶來見他。後來他們才開始周遊作宣教士。──《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7~18】主動反對使徒的,仍然是大祭司和公會中的撒都該集團人士(四1);至於以迦瑪列為代表的法利賽人,在本段末才出現。撒都該人的動機是忌恨,就是不甘教會這樣興旺(十三45;可是這字 zelos 可解作以“宗教熱誠”拒抗一切反對猶太傳統宗教的人,參腓三6)。他們拿住信徒下在監裡。──《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9】「但主的使者夜間開了監門,領他們出來,」
「監門」:原文是複數型態,指的就是由使徒被拘禁的地方到外面所有的監門。──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9】在夜裡,便逃出監獄了。這裡說有主的使者來解救他們。這是舊約所描述的一位使者(七30、38),在新約也曾出現,專為傳遞重要訊息(路一11,二9),或行奇事神跡(八26;二7、23)。路加無疑視這件事為神跡,至少他是如此表達。監門神奇地打開,囚犯腳鐐解開這一類故事,在古代也不算罕見,但這些並不能解釋本次事件的歷史性。──《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0】「說:“你們去站在殿裡,把這生命的道都講給百姓聽。”」
天使充當了神的代言人,吩咐使徒出到聖殿,把這生命的道都講出來。聖殿是宣講這道最合宜的地方,不但因為這裡出入的人多,而且因為這是神所揀選要向以色列人顯現的地方。這“生命的道”與“救世的道”(十三26,在敘利亞文中,“生命”與“救世”同用一個字)。這字用得很奇特(參廿二4),不過也許祇是路加文筆的手法而已。──《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1】「使徒聽了這話,天將亮的時候就進殿裡去教訓人。大祭司和他的同人來了,叫齊公會的人和以色列族的眾長老,就差人到監裡去,要把使徒提出來。」
「天將亮的時候」:「黎明」,猶太人有獻早祭的習慣,這時候應該就是獻早祭的時間。──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1】當時雖然甚早,但使徒在聖殿也有一群聽眾,這並不足為怪,因為日常的活動一早就已開始。不過,因為這樣早,消息還不至於那麼快傳到公會。“公會的人和以色列族的眾長者”,是一種重迭名辭,意思祇是一個集團而已。他們的會議廳在那裡,不能確定,不過大概不在聖殿的範圍內。──《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2】「但差役到了,不見他們在監裡,就回來稟報說:」
「差役」:指的應該就是「公會的警衛」,原文是複數,指的是「一組警衛」而不是「一個警衛」。──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2~23】公會派人去監裡提使徒出來,差役白走一遭,看見監牢關得極妥當,卻不見了囚犯。結論就如十二18、19一樣,囚犯逃脫時守門的毫不知情,門戶又重新鎖好了,所以他們一點也沒有懷疑囚犯會失蹤,一直等到這時候才發覺。──《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3】「“我們看見監牢關得極妥當,看守的人也站在門外,及至開了門,裡面一個人都不見!”」
「看守的人」:「監獄警衛」,原文也是複數。──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4~26】這消息令公會的人大惑不解,到底怎麼一回事?其中有些人──迦瑪列是其一──一定會想到,可能是超自然的力量在運作。直到這時,才有人從聖殿來報訊說,使徒又在繼續講道了。於是他們第二度派人去捉拿,這次成功了。路加說他們沒有用暴力,表示當權者知道使徒已得民心,若用暴力怕百姓會反抗。留意這裡與其它場合,信徒從未以暴力反抗逮捕,他們已學會了路加福音廿二50、51的功課。──《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6】「於是守殿官和差役去帶使徒來,並沒有用強暴,因為怕百姓用石頭打他們。」
「強暴」:「猛力」、「暴力」。這裡也顯示出前兩次逮捕使徒時,大概少不了暴力相向。──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7~28】大祭司一開庭就提醒使徒,先前已禁止他們傳道(四18);這警告雖然祇針對彼得、約翰,但實在是對全教會的。使徒不但沒有順從,而且把這教訓充滿了耶路撒冷。還有,他們怪責使徒把殺“這人”的罪咎,歸到猶太當權者頭上(大祭司避而不提耶穌的名)。信徒既指控猶太領袖殺害彌賽亞,而神已經叫祂從死裡復活了。言下之意,實際上就是公然要求神向他們報復。猶太領袖看耶穌的死,是一宗惡人的合法處決;而使徒則看作是一宗謀殺,指控猶太領袖為兇手。──《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8】「“我們不是嚴嚴地禁止你們,不可奉這名教訓人嗎?你們倒把你們的道理充滿了耶路撒冷,想要叫這人的血歸到我們身上!”」
「血歸到我們身上」:「要公會為耶穌的死負責」的意思,這也隱含要求神為耶穌的死報復公會成員的意思。──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9】「彼得和眾使徒回答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彼得這次的回答,更簡單直接,再度肯定他在四19所說過的。神的命令,就如五20的吩咐,必在人的命令之先。做信徒的代價,就是必須順從神,不順從人,並甘願承擔任何後果。──《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0】「你們掛在木頭上殺害的耶穌,我們祖宗的神已經叫他復活。」
「木頭」:指一切木製品,常用來指十字架,因為申二十一23說「掛在木頭上的人是受咒詛的」。──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30】彼得回答了28節控辭的前半部,接著針對下半部發言。他重新證實猶太領袖的罪狀。他再度提醒道,他們所釘十字架的耶穌,神已經叫祂復活了。這個“神已經叫衪復活”,是指叫耶穌重新出現在歷史舞臺上(布魯斯,Book P.121),還是指叫祂從死裡復活(參三26,十三33、34),則不大肯定。後者似乎更有可能。彼得所要強調的,就是作這一切的,乃是猶太人先祖的神。他們殺了耶穌,就是違背了他們所敬拜的神。若他們企圖把責任推卸在羅馬人身上,說是羅馬人處死耶穌,也不可能,因為是他們要求以類同猶太人行刑的方法把耶穌處決的,舊約的說法就是掛在木頭上(申廿一22、23;參徒十39,十三29;加三13)。我們不知道這裡有沒有暗示凡被掛在木頭上,就是被神咒詛的(申廿一23);後來保羅曾如此引伸。──《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1】「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注:或作“他就是神高舉在自己的右邊”),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
這個被釘死的人,正是神要高舉坐在衪右邊的一位(二34;詩一一○1),要做君王、救主,使以色列人因祂可得悔改的機會並領受赦罪的恩。這裡乃是向這班釘耶穌十字架的人提供救恩。使徒利用法庭上的機會,向控告他們的人和法官們傳講福音。這裡對耶穌的描寫,很像七35對摩西的描寫,用意是說,如今耶穌已經代替了摩西,作以色列得救時的中保。這是福音書以外,第一次用救主來描寫耶穌之處,雖然前面救恩的主題已經不斷出現(二21,四9、12)。這頭銜似乎限於稍後完成的新約書卷(保羅第一次用在腓三20);因此,有人認為路加所用的是一個較後期的字。不過,試看初期教會慣用“拯救”、“救恩”等字,這假設就似乎不太可靠了;也許祇是因為早期的新約作者沒有合適的內容可以運用這個名稱110。神將悔改的心“賜”給人,這句話十分重要,意思是,神主耶穌為救主,就是賜給罪人悔改的機會;除此之外,他們絕無別的出路。──《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2】「我們為這事作見證,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也為這事作見證。”」
有使徒的見證做佐證,他們見過復活的耶穌。與他們同時作證的,有神的聖靈(約壹五7);這裡的意思似乎是說,聖靈賜給教會這件事,更加證明了耶穌已被高舉,因為大家公認,聖靈是受高舉的彌賽亞所賜下的。彼得強調順從神的人(29節),才能領受聖靈。──《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3】「公會的人聽見就極其惱怒,想要殺他們。」
彼得的話並沒有說動聽眾──至少沒有說動公會中的撒都該人。他們極其惱怒(七54),想把使徒殺掉。他們有沒有合法的權柄這樣做,我們不能確定。──《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4 迦瑪列是什麼人?其出身行事如何?】
答:迦瑪列——意思是神的報應,法利賽人,他是希列(Hillel)的孫子,希列原是一個教法師學院著名的創始人,他是承襲祖父的體缽,繼續教學,是一位柔和而有見識,猶太人眾百姓所敬重的教法師,也是猶太當時公會的一位議員,曾在公會中為被捕的使徒,對眾人作有力的辯護和勸誡,因此叫使徒們得著釋放(徒五33-40)。後來保羅在受審分訴時,曾表明自己是在迦瑪列門下接著祖宗嚴謹的律法受教,引以為榮,因使百姓注意靜聽(徒廿二1-3)。迦瑪列是第一個人被稱為我們的拉比Rabban(拉比意即猶太人宗教師之尊稱,參太三7,可九5),據說他當過議會的主席,其言論與決定頗有權威,所以十分受人敬重,約於主後五十年就離世了。——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徒五34】迦瑪列卻不只受人敬重,他更受人愛戴。他為人慈祥,而且遠較他的同人為寬大。例如,他是極少數不以希臘文化為有罪的法利賽人之一。他是極少數的,得到Rabban頭銜的人。人們稱他為『律法俊才』(The Beauty
of the Law)。他死時有人說,『迦瑪列既然死了,對律法再沒有敬虔了;而純潔與禁欲也同時逝去了』。──《每日研經叢書》
【徒五34迦瑪列是誰?何以在公會中發言有權威?】
“迦瑪列”(GAMALIEL ),意即“神的賞賜”,是希列(HILLEL)的孫子。“希列”與“深邁”(SHAMMAI)為猶太人學者,他們各有自己的拉比學校,對律法與口傳法令各有不同的巧妙解釋,甚至有時意見相反。
迦瑪列承受祖父衣缽,繼續教學,他是第一個人被稱為“我們的拉比”(RABBAN),別的拉比只被稱為“我的拉比”(RABBI)。他也是當時猶太公會(等於今日一個國家的國會,操生死之權)的一位議員,據傳說他曾當過議會的主席,所以十分受人尊敬。在“口傳法令集”(MISHINA)中,有很多有關迦瑪列的權威言論與決定,影響猶太人的社會生活甚大雲。
因此,保羅在受審時曾覺得榮幸地自稱為“在迦瑪列們下,按著祖宗嚴緊的律法受教”(徒二十二章3節),以引起控訴他的人注意,安靜聽他的分訴。
迦瑪列可能對於那穌的事有獨特的見解,所以他為被捕的使徒辯護,使徒們因此獲得釋放。但在任何傳說中,並無證明足以使我們相信迦瑪列以後成為基督徒,他永遠只是一個大拉比而已。――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五36】在那個時代,巴勒斯坦有一連串的煽惑群眾的領袖,自命為救國者,有時甚至自立為救世主。這丟大是何許人,我們不知道。若干年後有一個名叫丟大的,他領了一班人出到約但河,許下海諾,說他能將水分開,而他可以過水不濕,他的叛亂很快便被平息了。丟大是一個普通名字,無疑地,這不過是另一個煽動份子。──《每日研經叢書》
【徒五36~37提及丟大與猶大二人的事蹟,是否與史實相符?】
根據使徒行傳五36,保羅以前的老師迦瑪列向公會中人引述丟大為例證;丟大曾經帶領四百人反抗羅馬政府,但終於遭羅馬軍攻潰。懷疑聖經的人曾指使徒行傳五36與史實不符,因為據猶太史家約瑟夫的記載(Antiquities,20.5.1)公元四十四年有一人名丟大的人起義,後來在約旦河邊遭非都斯(Cuspus
Fadius)捕獲,跟隨他的群眾隨即瓦解。但正如何爾力所言(S.B.Hoenig,於Buttrick,Inter-Preter's Dictionary
4:629中),迦瑪列口中的丟大與這位丟大並非同一人(丟大此名可能是Theodoros的簡稱),前者於公元六年起義,在那一年,希律亞基老王遭罷黜。(迦瑪列說這番話時,應該在公元三十一年前後,故此使徒行傳此處的丟大不同於約瑟夫所記的那一位。)
接著在使徒行傳五37,迦瑪列提及加利利的猶大起義。那時大約是公元七年,敘利亞巡撫居裡扭(P.Sulpicius Quirinius)為徵稅而舉行人口普查,人民因此鼓噪不安,社會不穩定,猶大乘機起義。這樣看來,猶大比上文提及的丟大遲一年作亂。猶太史家約瑟夫屢次提及這個猶大(Antiquities
18.1.1-6;205.2;War 2.8.1;2.17.8-9)。這個猶大顯然就是奮銳党的創始人,耶穌門徒之中,有一個來自奮銳黨。無論如何,雖然約瑟夫沒有記載這個猶大的下場,但從本節經文可知,他也被羅馬軍殺掉了。──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徒五36~37丟大與猶大為誰?】
丟大(THEuDAs)與猶大(JUnAS)皆被愛國的猶太人稱為革命英雄。在紀元前6年,丟大以彌賽亞自居,集合同志四百人下大希律王死後到處作亂,但後來被殺,他的首級被帶到耶路撒冷,於是他的黨徒也作鳥獸散。
猶大,被稱為加利利的猶大,在紀元後6至7年間,得一法利賽人“撒督”(與祭司撒督同名)資助,組織叛黨,到處宣傳說:巡撫居裏扭叫人報名上冊,是奴化運動,應極力反抗。因為宣傳得力,許多人跟從他,他的兒子繼續領導,當時正在主那穌童年;結果父子均被殺。但他的門徒於是另外組織“奮銳黨”,其中一人稱為西門的,後來作了主的使徒。
歷史家約瑟夫,在他的著作中亦曾題及一位丟大作亂,那是一位元元術士,集合他的黨徒住在約但河西,聲音能吩咐河水分開,渡於地到河東,此人在紀元前44年被殺。――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五37】「此後,報名上冊的時候,又有加利利的猶大起來,引誘些百姓跟從他;他也滅亡,附從他的人也都四散了。」
加利利的猶大是一個叛徒,反抗新徵稅法,就是西元六年亞基老(Archelaus)被貶,羅馬人直轄猶大時所推出的稅法(Jos. Ant 18:4、23,20:102)。祇有使徒行傳提到他也被殺,這也是很可能的。關於這裡所說為徵收稅項報名上冊,可與路二1、2的報名上冊比較。──《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7】猶大在主後六年,居里扭作巡撫時舉行人口調查為要改編稅制的時候造反了。他主張上帝是以色列的王,以色列人只要納稅給上帝,其他的稅項都是邪惡的,而納這種稅便是褻瀆,他企圖進行革命,可以失敗了。──《每日研經叢書》
【徒五38】「現在,我勸你們不要管這些人,任憑他們吧!他們所謀的、所行的,若是出於人,必要敗壞;」
「不要管」:「保持距離」、「遠離」,原文是命令型態。──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38】迦瑪列從這兩個例引出教訓來。公會不應該對信徒們採取行動。赫肯(p.257)不相信這兩個例子有什麼證明的作用:丟大和猶大的附從者也需要羅馬人來剿滅!不過也許迦瑪列的用意,是叫公會的人把行動留給羅馬人去執行。因為若基督徒的運動是出於人意的,必要敗壞。“所謀的”,是指使徒謀叛公會的命令;“所行的”,是指整體信徒傳道行醫的行動。──《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9】「若是出於神,你們就不能敗壞他們,恐怕你們倒是攻擊神了。”」
若基督徒的運動是出於神,就必勝過人的敵對。更糟的,是公會可能會發現自己立於“攻擊神”的地位,以致招來神的審判。有人注意到38節下半與39節上半的希臘文結構,稍有出入,因此懷疑這兩句條件子句,是否重點稍有不同。根據布魯斯,第一個“若”句,重點在“若結果是”,第二個“若”句則表示路加認為這較有可能,因此較直接地寫出來。可是,“我們不能硬說迦瑪列以第二個可能性較強,因為這種條件式的文句結構互用,是路加的希臘文筆法,不是迦瑪列的亞蘭語。”(Acts p.149)。──《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40】「公會的人聽從了他,便叫使徒來,把他們打了,又吩咐他們不可奉耶穌的名講道,就把他們釋放了。」
迦瑪列的主張,抑止了公會中的撒都該人。使徒被召回公會,再度受告誡不可奉耶穌的名講道,並且把他們鞭打了。這是猶大的刑罰,“四十下減一下”,公會或會堂負責人可因人違反猶太律法施行此刑罰(廿二19;林後十一24;可十三9)。這個處罰並不好受,有人曾因此而喪命(雖然祇是少數例子)。這方法的用意是給犯法的人一個嚴厲的教訓。──《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41~42】這刑罰不但沒有阻止信徒(42節),反使他們滿心歡喜。他們遭受淩辱和肉體的煎熬,實際上是無法快樂的。但他們能真的歡喜,因為神認為他們配為福音的緣故受苦;或正如這裡所說,配為這名受辱(廿一13;約三7),就是耶穌的名。這是在“患難中喜樂”的實例,是信徒在逼迫中的標誌(彼前四13;參太五11、12;羅五3、4;林後六10;彼前一6、7)。最後,不出所料,這個經歷並沒有減低他們見證耶穌是彌賽亞的熱誠。公會可能無法禁止他們在家裡傳福音,但他們仍繼續在聖殿活動,暫時顯然也未再遭受什麼欺淩。──《丁道爾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