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四章拾穗
【羅四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
如此說來,……亞伯拉罕……得了什麼呢?有幾種版本採用這種更完整的句子,強過較短形式的:“如此說來,我們對亞伯拉罕可說什麼呢?”(RSV)。對這個問題,答案則應是:靠神的恩典因信稱義。
我們按肉體的祖宗。(按英文直譯)從“按肉體”一詞的形容看來(參一3,九3、5),“我們”應該是指“我們猶太人”;從另一個角度看(參以下11~12節,16~17節),亞伯拉罕則是所有信徒之父,不分其血統為猶太人或外邦人。——《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2~3】舊約亞伯拉罕被神稱義,並非因為他有任何好行為;乃是因為他在極不可能的光景中,仍然堅固信神,毫無疑惑。所以聖經為他作見證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參17~22;創十五1~6;十八9~15;廿一1~7)。在此我們看見,最能討神喜悅的,並非外面的好行為,乃是裏面對神那無疑的信心。――《讀經指引》
【羅四3】「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參加拉太書三6,看保羅從前如何運用創世記十五6。——《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4~5】有人怕不得救,不能稱義,因未為主作多少工。感謝神,這裏說作工的也不算;乃是不作工只信的就算。―― 謝模善
【羅四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保羅所宣揚的這位施恩的神,是獨行其事的神。祂從無有創造萬有(一19~20),祂使死人復活(四17),祂稱罪人為義。那是祂所行最奇妙的事;創造與復活彰顯出這位賜生命之真活神的能力,但是稱罪人為義,在乍看之下似乎與祂公義的審判者身份不符。——《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正如大衛……。希伯來聖經與七十士譯本,在詩篇卅二篇的標題中,都以大衛為作者。第7、8節所引詩篇卅二1~2和第3節所引創世記十五6,兩者有形式的關連,因為兩段經文同樣用了動詞“算”。在拉比的釋經法中,若有這種關連,一段經文就可以用來解釋另一段經文,這種原則稱為gzera sawa(“等類法”)。保羅在此運用這種解經法,但是這兩段的關連不僅是形式而已:詩人因不定罪雀躍不已,而這種狀況必定曾導致積極的稱義,或宣告無罪,因為在神的法庭中,沒有“罪證不足”的判決。——《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過」原文是不法、違法。「赦免」是給以自由權利,違法就必受到律法的制裁,失去自由權利。「罪」原文是射不中、取不上的意思,所以聖經常以迷失的羊為罪人的表樣。―― 牛述光
【羅四7~8】舊約大衛王,雖然武功強盛,卻仍不免犯了大罪――霸佔了他手下將軍烏利亞的妻子(參撒下十一章全)。但最終因他悔改,就蒙了神的赦免。所以他從經歷中深深感覺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是的,在一個罪人身上,能夠蒙神赦免,不算有罪,真是何等大的福氣!――《讀經指引》
【羅四7~8】保羅在這裏引用詩卅二篇首兩節,就是大衛自己在犯姦淫和謀殺罪終於悔改,且體驗到神的赦免,他在那篇詩中寫出了自己經歷的福分。
【羅四9】猶太人看割禮的重要性。在猶太人看來,一個沒有受割禮的人,不管他的父母是誰,算不得是一個猶太人。猶太人受割禮的禱文如下:『但願頌讚歸於祂。祂把祂所愛的從母腹中分別為聖,將祂的法令放在肉身上,並在祂子女的身上加蓋聖約的印記。』拉比的規條規定:『在你肉身上沒有亞伯拉罕的印記,你就不可以喫逾越節的筵席。』如果一個外邦人接受猶太教的信仰,要成為完全猶太教的信徒,他必須做三件事──受洗,獻祭,受割禮。
【羅四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他受了割禮的記號或印證。(照英文)。在創世記十七11,神告訴亞伯拉罕,割禮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按保羅的解釋,這個約與創世記十五18的約相同,那時(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至少十四年)神清楚告訴亞伯拉罕,祂以他的信算為義。因此,割禮就被視為後加的外在印證,見證神已經賜與亞伯拉罕義的地位;它本身並沒有造成義的地位,也沒有促成的作用。——《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1】人稱義是藉著信,並且不需在肉體上帶任何表記的信,所以稱義之道對外邦人無所要求。―― 謝模善
神是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因他的信,而稱他為義;但後來神又叫他去受割禮,十一節明說,這是為了作他信心的印證。這是說明:人蒙恩是因著屬靈的看見――信,人工的行為毫無價值;但真實的看見,必定產生外面行為的後果,這外面的行為就是裏面屬靈看見的『印證』。如果缺少這外面的印證,恐怕裏面的看見乃是假的、死的,正如雅各所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參雅二14~26)。――《讀經指引》
【羅四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必得承受世界。此處原文有“它”字(auto,中性),指“子系”(sperma,中性,此處譯為(後裔);另有些版本作“他”(auton,陽性),指亞伯拉罕,此種讀法證據更充份。這句話並非引自亞伯拉罕的應許,乃是解釋其含義,因應許中有“地上的萬族”(創十二3),或“地上的萬國”(創十八18,廿二18),會因亞伯拉罕與他的後裔“得福”之語。以地理疆界看,亞伯拉罕的產業座落於埃及與幼發拉底河之間(創十五18;參十三14~15),但從屬靈與永恆的角度來看,新約對這個應許的解釋,就不再局限於地理界線,而是世界性的,正如福音一樣(參羅十18)。(在希伯來書十一16中,那應許的美地不是迦南地,而是“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
不是因律法。保羅在加拉太書中辯論道,透過亞伯拉罕的後裔祝福之應許,因“後裔”一字是集合性的單數,可以指基督,而且其主要意義為此(三16);而此字也包括屬基督的人(三29)。這裡他的重點則是,應許的功效與律法毫無關連(正如加三17所說,律法是幾世紀之後才出現的),也與律法的義沒有牽連,乃是由於因信而得的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3~16】因信可以成為『後嗣』,承受將來的世界;這是說明,信心不只僅有被稱義的結果;信心的終極目標,乃是達到神永世裏的命定,就是進入基督豐滿的榮耀(參羅八17;來十一8~12那裏的『榮耀』『城』和無數的『子孫』,都是表明基督最終豐滿的彰顯)。――《讀經指引》
【羅四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若是屬於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因為這樣一來,所應許亞伯拉罕的產業就是按照一個新的原則:行律法,而非靠信心。
應許也就廢棄了。因為若這應許的實現是靠遵行律法,而人又無力遵行,那麼,應許便永遠無法實現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注:或作“叫人受刑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換言之,律法對未能遵行的人必須定出刑罰。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這裡和五13(“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保羅似乎是套用一句當時的法律格言(像羅馬格言nulla
poena sine lege)。——《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7】神從來不保守天然的。神只要復活的。神是要天然的經過死而復活。神從未改變天然的,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使無變有是神創造的能力,使死人復活是神救贖的能力。人要保全保護他自己的生命,神卻不要這生命。神要把他摔碎。當我們向神說,神阿,我無辦法,只能像屍首一樣,躺在你的面前。神就給我們復活的。這就是得生命和能力的秘訣。―― 倪柝聲
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乃是那一為『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使無變有,說出神創造的大能,也就是萬有主宰的基督;叫死人復活,說出神復活的大能,也就是榮耀復活的基督。阿利路亞,這樣一位兩面大能,在舊造和新造中都是元首,都是一切的基督,正是我們信心的中心目標!――《讀經指引》
【羅四17亞伯拉罕何以會信神叫死人復活的事?】
答:使徒保羅說:「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這裡舉出了神的兩種屬性,是亞伯拉罕所完全相信的,但在舊約聖經並未有記述在他以前有過死人復活之事的神跡,他如何會信這事呢!我們從他的歷史中,就可以曉得他所信的神是無所不能的神,在神試驗他要把兒子以撒獻為燔祭而蒙拯救的這件事上(創廿二1-14),使他得了信心的憑證,希伯來書的作者論到亞伯拉罕的信德說:「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子獻上,論到這兒子曾有話說,他也仿佛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來十一17-19)。這裡已經說明了亞伯拉罕所信的神,確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了,並且是神在他百歲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的時候,賜給他這一個兒子,應許他的後裔多如天星海沙(創廿二17;羅四19),他對於神的這個應許,不但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羅四20),這又表明了他所信的神使無變為有的神了,由此可知亞伯拉罕的信德,是在絕望中而生的,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而有指望,所以他能被稱為信心之父呢!(羅四11,18;創十七5)。——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四17亞伯拉罕以前並無死人復活的事發生,他如何會相信死人復活?】
亞伯拉罕相信神“使無變有”,並不困難,因為從祖宗所傳下來“神創造萬物”的啟示,容易使他相信。但聖經並未記載在他以前有“死人復活”之事發生,他竟會相信神能使死人復活,可能是在神要他把兒子以撒獻為祭的時候。神既然在他一百歲的時候賜他一個兒子,並且神會宣佈,他的後裔多如天上的星、海邊的沙(創二十七章17節),這些天星與海沙一定是從以撒而生。現在神竟然要他把以撒殺掉獻為潘祭,那麼天星與海沙的眾多後裔的豫言,怎能成為事實呢?在人看來,神所吩咐他做的實在不合情理,但亞伯拉罕在決定順服神命把以撒獻為祭的時候,便有了這種從天而來的信心:“我把他殺掉獻為祭,但我要在祭壇邊站著看,看他從死復活,如果他不復活,神的宣告與豫言便不能實現了。”
希伯來書作者對此有所描寫,說亞伯拉罕“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裏復活”,事實上亞伯拉罕也“仿佛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來十一章19節)。
保羅在羅四章18節如此說:“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按照此節原文的口氣亦可如此解釋:“他面對著人的絕望,仍相信有神所賜的指望”。――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四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就得以作多國之父。在創世記中,他的後代包括以撒的後裔(以色列與以東),以實瑪利所生的十二族(創廿五12~18),並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孫(創廿五2~4)。對保羅而言,他的後裔是眾多的猶太與外邦信徒。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引自創世記十五5,神告訴亞伯拉罕(當時他還沒有孩子),他的後裔將多如眾星,無可計數。——《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8~19】信心的原則,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18)。無可指望說出,一切天然的、肉體的,都被帶到絕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19);仍有指望說出,惟有復活的基督是我們惟一的盼望,正如使徒所說,『基督在你們裏面成了榮耀的盼望』(西一27)。我們在經歷中,豈非也常被神帶到絕境?不要忘了,神每一次這樣作,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要我們更深體會,基督如何是我們信心中惟一盼望的那豐滿的意義。――《讀經指引》
【羅四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他……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他正視每一種相關因素,包括自己年歲已大,從天然的角度來看,能有孩子的機會渺茫(參希伯來書十一12,該處用同一分詞講論這件事,亦譯為“已死”)。然而,在思量過所有因素之後,他下了一個結論:神的應許絕對可靠,超過各種天然的不可能因素。——《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羅四20「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
這是奇妙的應許,應許沒有子嗣的將得著兒子,以後要繁殖成為大國,好似天上的星、海邊的沙那樣眾多。任何人聽起來,都會引起疑惑,但是亞伯拉罕沒有。為什麼呢?
這並非忽略現實的困難——他可能也會疑惑,尤其心中想到那些困難,索性不去想它。但是讀上下文。亞伯拉罕好似並不這樣輕忽。他只安靜地想到神目的要成就必有苦難,但是卻好不疑惑。
信心的產生在於神應許——他心中一直說:神能!神凡事都能。他知道神說了,事必照樣成了,他知道神是主宰自然的,祂所造的仍在祂掌管之下,祂是大能的神,必不短少能力,神無限的豐富,使亞伯拉罕在思想中有更增強的信心。在祂信心有一種確據:神是全能的主。
在亞伯拉罕的生平中,神繼續使祂看見神性的榮耀,每逢試探,他都要記得順服。他獻祭時,必得著新的而且深的啟示,這樣他的信心句堅強,不再疑惑,神的兒女啊,要有信心支取神的應許。你看每一樣困難,就想神多麼偉大,祂的能力比我們所想像的困難千百倍。
── 邁爾《珍貴的片刻》
【羅四23~24】「算為他(亞伯拉罕)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這話說明,神那因信稱義的恩典,不只是為四千多年前的亞伯拉罕預備的,也是為我們這些後世的人預備的。感謝主,今天我們因信主耶穌,已經蒙神稱義,就是實際的享用到這恩典了,我們怎不歡樂!――《讀經指引》
【羅四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注: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這句話可能是引用早期的某種信仰告白;其根據看來像以賽亞書五十三章。譯為被交給人(英譯為受死,中文直譯原文之意)的動詞(paradidomi),在七十士譯本中,該章用過兩次:以賽亞書五十三6:“因我們的罪,耶和華將他(受苦的僕人)交給人”(按英文譯);五十三12:“因他們的罪,他被交給人”(按英文譯)。(此句與希伯來文聖經出入甚大,後者之意為:“他為罪犯代求”;參本書對羅八34的注釋 。)約拿單的亞蘭文舊約聖經中,以賽亞書五十三5也用了類似的動詞;亞蘭文,~ithmsar ba~wayathana按字面的意思是:“他為我們的罪孽被交給人”(但是在該版本的上下文中,此處的主詞是聖殿:聖僕彌賽亞“要建立聖所;它曾因我們的過犯受褻瀆,為我們的罪孽被交給人”)。哥林多前書十一23也用了這個希臘文動詞,因此,該句的意思可能比較不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被猶大所賣),而應該是“主耶穌被交給人……”(被神交給人)。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其它經文(參三2~25,五9)則說,因基督犧牲之死,祂的子民得以稱義;不過,祂的犧牲之死若離了復活,就毫無功效可言。這一節中兩個子句的“為”,都是譯自dia(“為了”);基督“被交給人”,是為了替祂的子民贖罪,復活則是為了保證他們得以稱義。(我們解釋這兩個子句,不可以過份僵化,以為祂的復活與他們的代贖無關,或祂的死與他們的稱義無關。)——《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章】靠行為稱義的結果,就是叫人『自誇』――肉體的誇耀,已登上寶座(2;參羅三27;弗二9)。因信稱義的恩典,卻只叫人謙卑感謝(6~8)。因為靠行為的原則,乃是顯揚人的力量;憑信心的原則,乃是彰顯信的中心,就是復活的基督(24)。――《讀經指引》